標誌介紹
1、標誌的含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器具許可證”。 外圈“C”表示“中國”的英文縮寫。 內圈“M”表示“計量器具”的英文縮寫。 內圈“C”表示“許可證”的英文縮寫。
2、標誌的規格:“l ”表示外圈“C”缺口處的尺寸,在l前邊的數字是l的倍數,表示各處尺寸與缺口處尺寸的相對大小。採用此標誌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將l放大或縮小。
3、標誌的顏色自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具備與製造、修理的計量器具相適應的設備、人員和檢定儀器設備,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
有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准部分)
國家質檢總局公告
2005年第145號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我局組織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准部分)”,現予以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准部分)”的項目要辦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型式批准和進口計量器具檢定。
實施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按現有規定執行。專用計量器具目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計量機構擬定,報我局審核後另行公布。醫用超聲源、醫用雷射源、醫用輻射源的管理按“關於明確醫用超聲、雷射和輻射源監督管理範圍的通知”(技監局量發[1998]49號)執行。
未列入本目錄的計量器具,不再辦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型式批准和進口計量器具檢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准部分)總計74項
2017年12月27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八十六號主席令,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取消了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審批事項。 自此,製造、修理計量器具,不再需要該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