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一例涉及中國財產繼承的案件。“光華寮”(註:“寮”在日語裡是宿舍的意思)是一棟位於日本京都市的5層公寓。原為二戰時京都大學為中國留學生租賃的學生宿舍。1950年,前中國政府駐日代表團用變賣侵華日軍在中國大陸掠奪物資的公款買下該房產,並由台灣當局“駐日大使館”於1961年以“中華民國”名義在日本進行了房產登記。但該房產自日本戰敗以後一直由愛國華僑和留學生管理和使用。1967年台灣所謂的“駐日大使”陳之邁向京都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愛國華僑和學生退出宿舍。1972年中日建交,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1977年,京都地方法院以日本已承認了中國新政府和光華寮屬於中國國有財產為由,在第一審中判台灣當局敗訴。台灣當局以“中華民國”名義抗訴至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大阪高等法院裁判竟稱,台灣當局為“被承認的事實上的政府”,決定受理“中華民國”的抗訴,並將此案退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審。1986年2月,京都地方法院判定中國愛國華僑敗訴。大阪高等法院駁回京都地方法院的初審判決,發回地方法院重審。 據台灣媒體透露,“光華寮現在住著此案的被告人——現年81歲的中國‘留學生’,以及其他4名中國留學生。” 1986年,京都地方法院將光華寮改判為台灣當局所有,被告隨即抗訴。1987年2月,大阪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承認台灣當局的所有權,下令占據該宿舍的學生退出,而這批學生不服,向日本最高法院提起抗訴。日本大阪高等法院的判決是違反國際法的,它侵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國民黨政府在日本房產所具有的當然繼承權。一方面,日本政府既然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那么台灣當局就只是中國的一個地方政府,它無權以國家名義向日本法院起訴;另一方面,政府繼承是全部的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權繼承前政府在日本的一切中國財產,日本不應以國內法為由拒絕履行國際義務。但是日本最高法院至今尚未作出裁決。1986年京都法院判決的時候,中國政府要求當時的中曾根政府表明在此案上的態度,但當時的日本政府以所謂的三權分立制度為幌子,藉口政府無法介入司法裁判,而對此案不聞不問。
雖然作為政府,日本不敢公然製造“兩個中國”,但是在光華寮問題上,日本卻通過司法機關承認台灣當局的“主體性”,拒絕將中國國有資產交還中國惟一的合法政府。1987年5月,鄧小平同志對當時的日本公明黨書記長矢野表示:光華寮訴訟不是單純的民事訴訟,而是涉及“兩個中國”的重要問題。
判決
2007年1月23日,日本最高法院向“光華寮”一案的訴訟代理人發出“具有中國代表權的政府是哪個”的意見徵求信。《朝日新聞》對這場官司重新開審的態度比較積極。文章特別提到,“最高法院法官日前向訴訟代理人詢問的問題是,‘遂行本訴訟、具有中國代表權的政府,究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是中華民國’。而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人民的代表這一觀點,已經成為國際通行的看法。” 保守的《產經新聞》和《讀賣新聞》則低調報導了此事,除了簡單訊息和相關背景外,均未對訴訟的發展做出“預測”。這起關係到中國政府合法權益的非一般民事訴訟,再次引起關注。2007年3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撤消原判決,發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審。日本最高法院27日下午就光華寮訴訟案作出判決,認定台灣當局在光華寮問題上不具有訴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