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華寮事件

光華寮事件

“光華寮”是一位於日本東京的五層樓房,為二戰後國民政府駐日本代表團用變賣日軍掠奪中國人民的資財所得的功款購置的中國國有財產。

基本內容

事件背景:

光華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區北白川西町,面積約為1000平方米的五層樓。該寮建於1931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期,京都大學受託於日本政府“大東亞省”將該寮租用作為當時中國留學生的宿舍。日本投降後,“大東亞省”被撤銷,從此由中國留學生組織自治委員會對該寮實行自主管理,並將該寮取名為“光華寮”。此後,舊中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駐日代表團用變賣侵華日軍在大陸掠奪的財產所獲得的公款將該寮買下,專用於中國留學生宿舍。1961年台灣當局以“中華民國”的名義在日本登記為國家財產。

訴訟歷程

1967年,時任中華民國駐日本大使陳之邁向京都地方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中國大陸留學生王炳寰等人搬出宿舍。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判決原告(中華民國政府)敗訴,確認光華寮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財產。

1977年10月,原告不服判決,抗訴至大坂高等法院。

1982年4月14日,大坂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審。

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改判光華寮為中華民國所有。王炳寰等人再度抗訴大坂高等法院。

1987年2月26日,大坂高等法院維持原判。

1987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抗訴。

2007年1月22日,日本最高法院通知兩國對於此案表達立場。

2007年3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撤消原判決,發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審。日本最高法院27日下午就光華寮訴訟案作出判決,認定台灣當局在光華寮問題上不具有訴訟權。

爭論焦點

台灣當局方面說法

台灣當局(中華民國政府)表示,在1967時,中國大陸的留學生與台灣的留學生起衝突,並且強占了宿舍。而在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前既已取得此建築的產權,且此建築並非外交財產,並不因日本與中華民國斷交而需轉移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一直有效治理台灣,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統治過台灣,且於一審及二審方面均勝訴,證明中華民國仍可以當事者身份進行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表示自二戰後,該宿舍實際上一直由中國留學生管理,且有投入經費維持,台灣並未參與。1972年日本與中國人民共和國恢復正常外交關係,兩國的《日中共同聲明》日本表示理解並尊重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因此原有在海外的資產也需相應的移轉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不應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以當事者身份進行訴訟。

光華寮現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駐大坂領事館委託當地華僑管理。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