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日本國內閣總理大臣田中角榮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的邀請,於1972年9月25日至1972年9月30日訪問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陪同田中角榮總理大臣的有大平正芳外務大臣、二階堂進內閣官房長官以及其他政府官員。毛澤東主席於1972年9月27日會見了田中角榮總理大臣。雙方進行了認真、友好的談話。周恩來總理、姬鵬飛外交部長和田中角榮總理大臣、大平正芳外務大臣,始終在友好氣氛中,以中日兩國邦交正常化問題為中心,就兩國間的各項問題,以及雙方關心的其他問題,認真、坦率地交換了雙方的意見,同意發表兩國政府的聯合聲明
正文
中日兩國是一衣帶水的鄰邦,有著悠久的傳統友好的歷史。兩國人民切望結束迄今存在於兩國間的不正常狀態。戰爭狀態的結束,中日邦交的正常化,兩國人民這種願望的實現,將揭開兩國關係史上新的一頁。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國過去由於戰爭給中國人民造成的重大損害的責任,表示深刻的反省。日本方面重申站在充分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出的“復交三原則”的立場上,謀求實現日中邦交正常化這一見解。中國方面對此表示歡迎。
中日兩國儘管社會制度不同,應該而且可以建立和平友好關係。兩國邦交正常化,發展兩國的睦鄰友好關係,是符合兩國人民利益的,也是對緩和亞洲緊張局勢和維護世界和平的貢獻。
(一)自本聲明公布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之間迄今為止的不正常狀態宣告結束。
(二)日本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決定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建立外交關係。兩國政府決定,按照國際法和國際慣例,在各自的首都為對方大使館的建立和履行職務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並儘快互換大使。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布: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各項原則的基礎上,建立兩國間持久的和平友好關係。
根據上述原則和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兩國政府確認,在相互關係中,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
(七)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針對第三國的。兩國任何一方都不應在亞洲和太平洋地區謀求霸權,每一方都反對任何其他國家或國家集團建立這種霸權的努力。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為了鞏固和發展兩國間的和平友好關係,同意進行以締結和平友好條約為目的的談判。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為進一步發展兩國間的關係和擴大人員往來,根據需要並考慮到已有的民間協定,同意進行以締結貿易、航海、航空、漁業等協定為目的的談判。
背景
1972年9月29日《中日聯合聲明》,中國“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主要是考慮1945年抗戰勝利初期,中國當時在同盟國美國的參與下,同意日本以貨物和勞役補償形式賠償中國的部分戰爭損失的歷史因素,同意同盟國的協同意見。但是並沒有放棄,日本在無條件投降書中,接受四大同盟強國美中英蘇強制日本執行兌現《波茨坦公告》規定的“償付貨物賠款”的國際公法權利。這個權利是由“償付貨物”和“賠款”兩部分內容構成的。也就是說,中國放棄對日本國“償付貨物”的“賠償”要求,即放棄用實物和勞役的方式充值的日本“賠償”,並沒有放棄執行兌現《波茨坦公告》規定的國際法權利,具有向日本國索要賠款的權利。因為《中日聯合聲明》的大原則是執行《波茨坦公告》規定的國際法權利,這是不容置疑必須兌現的,所以日本國明確“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明確承認“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由此日本國承認,必須執行兌現《波茨坦公告》規定的責任,承認中國具有要求日本執行兌現《波茨坦公告》規定的權利。
日本國承擔兌現《波茨坦公告》規定的責任原則是1945年9月2日,日本在無條件投降書上籤字承認的,“接受美、中、英三國政府元首7月26日在波茨坦宣布的,及以後由蘇聯附署的公告各條款。”也就是說,日本承認必須執行兌現《波茨坦公告》規定的國際公法各條款,全部不容改動,並且接受戰勝國中國依據《波茨坦公告》規定指導下的“一切要求”。日本國應該感激中國放棄貨物和勞役沖值性的“戰爭賠償要求”,但是不能因此詆毀模糊執行《波茨坦公告》規定的原則條款,中國仍有在日本“可以償付貨物賠款之工業”的基礎上,索要日本戰爭賠款的權利。特別在當前日本決不承認侵略中國犯罪,推動軍力擴展遏制中國的態勢下,中國必須維護《波茨坦公告》的國際法權利,強使日本向中國賠款。這是因為,日本必須有具體行動承擔戰爭犯罪責任,而不是留在口頭上“反省”。日本必須全部歸還中國的固有國土,而不是賴占中國的國土例如釣魚島,更不能非法干涉中國內政,挑撥分裂中國。簡言之,日本必須承擔戰爭犯罪的賠款責任兌現賠款,日本必須退守本土四島放棄軍力對外擴展歸還中國固有國土釣魚島群島。只有這樣,日本才是遵循執行兌現《波茨坦公告》的規定,才是遵守《中日友好條約》《中日聯合聲明》的原則發展中日友好關係。
這裡需要指明的是,1972年的《中日聯合聲明》僅是中日兩國交往行為中,中日兩國領導人處於各自代表的國家形成的一個雙方認可的許諾性聲明,是代表國家的雙方書面的口約,不具有國家的法權效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也就是說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並且批准,1972年的《中日聯合聲明》沒有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所以《中日聯合聲明》不是國家法權檔案,不具有國家法權效用。客觀上,代表中國的國家領導人可以許諾日本國放棄要求日本沖值性賠償的要求,但是中國有強制日本必須執行《波茨坦公告》的權利,這是不容更改不容模糊的。因此,中國具有強使日本承認戰爭犯罪賠款的權利,中國從沒放棄這個權力,日本必須兌現戰爭賠款。
1978年的《中日友好條約》是以中日友好關係發展為前提,經批准具有國家法權效用的中日關係文本。所以《中日友好條約》明確說:“確認上述聯合聲明(《中日聯合聲明》)是兩國間和平友好關係的基礎,聯合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嚴格遵守”。也就是說,中國批准《中日友好條約》是由《中日聯合聲明》的各項原則為實現基礎的,不遵守這個實現基礎,就違背中日友好原則,就要承擔破壞中日友好關係的責任。這裡,《中日聯合聲明》自身文本不具有國家法權效用,是受《中日友好條約》的法權牽制有效。
因為日本沒有兌現《波茨坦公告》規定的責任,所以日本沒有嚴格遵守《中日聯合聲明》的各項原則,因此沒有遵循《中日友好條約》的法權效用,所以中國單方所謂的“放棄”日本賠償無意義。因為日本單方破壞《中日聯合聲明》、《中日友好條約》,所以從制定國際關係法互動生效原則角度說,中國單方放棄所謂“賠償”的“要求”也是不能成立的。因此,日本必須遵循承擔兌現《波茨坦公告》規定的責任,承認侵略中國戰爭犯罪向中國兌現戰爭賠款,才能維護遵守國家關係法的權威,發展中日友好合作關係。
影響
《中日聯合聲明》儀式結束之後,日本外務大臣大平正芳就得馬上趕赴民族飯店舉行記者招待會,對聲明的內容進行說明,宣布根據《波茨坦公告》和《開羅宣言》(兩者並非正式條約也無簽字),台灣是中國的領土;作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結果,日本和中華民國斷交;日華條約失去存在的意義並宣告結束。
《中日聯合聲明》的簽署使兩國之間多年來的不正常關係結束,建交之後,兩國關係和雙方的各方面交流蓬勃發展。中日間建立和平友好關係對亞洲的和平也是最要的進展。而對當時的局勢來說,中日建交使蘇聯的遠東進攻型的戰略不得不有所放緩,中國和日本的安全保障都有所提升;日本和中國建交,也促使了更多國家承認中國,中國的建交國家數目有了躍進;田中內閣成功促成了日中邦交正常化,也進一步拉動了他在國內的高民望,雖然這種民望在不久之後的石油危機中迅速破滅。
中國政府承諾放棄對日戰爭賠償要求,使中日邦交正常化得以順利完成。因為當時日本政府考慮,如果中國政府提出巨額的戰爭賠款的話,必然是對日本經濟的重大打擊,寧願推遲邦交恢復。不過兩國在此問題上仍然有分歧,日本認為中國政府承諾的放棄戰爭賠償,包括了政府索賠和民間索賠,但是中國政府堅持這一承諾僅僅是指政府索賠,並不影響民間對日索賠。這一分歧在2007年的中國勞工對西松建設索賠的訴訟案中很明顯地表現出來。
而《中日聯合聲明》不是兩國的正式法律性檔案,只是兩國在政府領導人就雙方共識的聯合聲明。一直到6年後的1978年,兩國簽訂《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中日聯合聲明》中的原則才以法律形式確立下來。
未來
從改善雙邊關係和維持地區和平穩定的大局出發,中方拿出了最大誠意與日方達成了四點原則共識。用日方的觀點來說,安倍也走出改善日中關係的第一步。共識確認了雙方將遵守中日“四個政治檔案”各項原則和精神,繼續推進中日戰略互惠關係,是對兩國關係的“正本清源”。共識還針對歷史問題和釣魚島問題,達成了一些共識。最後,共識重新構建兩國政治互信,為重啟雙邊對話奠定基礎。中日關係中存在的各種問題,不會因為有了四點原則共識就會得到徹底的解決,兩國關係也不會因為有了四點原則共識就有很好的發展。日方希望從中國獲得經濟和安全的兩方面利益,實現政經分離。在安全利益上,日方想用自己的想法來規範中國,可以預見,中日在釣魚島和東海問題上的危機管控談判將非常艱難。中日關係發展不會是一片坦途,既合作又鬥爭將是常態。更坦白地說,未來發展中日關係,將是以鬥爭求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