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債準備金的定義
償債準備金是指各級政府為及時償還到期債務,避免還債扣款衝擊地方預算正常運行,按當年到期政府債務的一定比例在預算中安排的專項資金,是地方政府防範財政風險的一項重要舉措。償債準備金的來源
(一)由市財政部門從市本級國有土地出讓淨收益中提取85%作為償債準備金; (二)由市財政部門從市本級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防洪保全資金、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和污水處理費中提取20%作為償債準備金;(三)被擔保的借款單位每年以其自有資金按照借款餘額的3%繳納償債準備金,直至達到借款餘額的15%(無收益的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項目除外);
(四)被擔保的借款單位使用轉貸資金進行投資的項目有收益(指稅後收益)的,自產生收益之日起,每年按照項目收益總額的10%繳納償債準備金,直至達到借款餘額的85%;
(五)由市財政部門從市直各行政事業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總額中提取20%作為償債準備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若含上解收入、成本費用和稅金等,則按剔除後的淨收入確定計提基數進行籌集;
(六)由市財政部門從市直各行政事業單位非本級財政撥款收入總額中提取20%作為償債準備金;
(七)將市財政部門從市直各行政事業單位公務接待費中按規定提取的政府調節基金轉作償債準備金;
(八)由市財政部門從市直各行政事業單位經常性經費結餘中提取20%作為償債準備金。
償債準備金的管理與監督
償債準備金的管理,按照財政體制實行籌、借、用、還相統一,誰籌誰管、誰放誰收、誰借誰還,各負其責,確保外債償還的原則辦理。 償債準備金的籌集和使用應單獨核算,並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使用償債準備金,必須訂立嚴格的貸款契約,明確規定貸款數額、用途、期限、利率、結算辦法和違約責任等條款。
單位使用償債準備金必須有財政部門認可的法人擔保或財產抵押公證,如用款單位不能依照契約規定歸還本息,則由擔保法人承擔相應責任或拍賣抵押財產。
需用外匯償還時,由市財政部門統一辦理外匯償還準備金的核准、購匯。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市直項目部門因償債準備金不足或使用償債準備金不能按期收回等原因,造成不能及時足額償還外債的,市財政部門將通過預算扣款和削減經費指標的辦法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