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安市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廣安府辦發〔2011〕72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廣安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廣安市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三屆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廣安市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性債務舉債行為,依法管理政府性債務,有效防範財政風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安市轄區內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和監管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債務,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經批准依法舉借或者合法擔保以及在特定情況下由政府償還的債務。包括政府內債和外債。
第四條 廣安市對政府性債務實行統一監管、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性債務進行統籌管理;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政府性債務項目的建設規模、籌資渠道、成本收益和償債資金來源等做出評審論證,重大項目應進行社會聽證或公示;審計機關負責對政府性債務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五條 政府性債務實行年度計畫管理。債務責任主體舉借或償還政府性債務,應在每年年底前,編制下一年度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由主管部門審核後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商相關部門提出建議計畫並匯總後報政府審定。債務責任主體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舉借政府性債務申請書,並載明項目名稱、內容,舉借債務數額、期限、利率,項目配套資金落實情況,償還債務資金來源,償債資金來源責任人、償債行政責任人及最終債務人,對財政預算的影響,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的能力等事項;
(二)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財務報表;
(四)現有債務明細表;
(五)按國家規定或財政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由財政部門牽頭,發展改革部門、投融資公司等單位參加,根據政府批准的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規模,結合項目前期工作進展、爭取上級資金補助、下年度財政預算草案等,審核細化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草案。各區市縣政府性債務年度計畫應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七條 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沒有穩定、可靠資金作還債保證的;
(二)舉借或提供擔保的政府性債務用於國家明令禁止項目的;
(三)超過財政承受能力容易引發債務風險的。
第八條 批准後的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由財政部門分別下達債務責任主體執行。債務責任主體應嚴格執行政府性債務年度收支計畫,並在簽訂借款契約後及時將借款契約副本抄送財政部門備案。因政策性或其他客觀因素確需調整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的,應按上述規定程式審批。

第三章 債務舉借

第九條 舉借政府性債務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貫徹國家政策法規,遵循債務監管規則,維護政府信用;
(二)控制規模、講求效益、加強管理、防範風險;
(三)權、責、利和借、用、還相統一;
(四)債務規模與本地國民經濟發展和政府財力相適應。
第十條 政府性債務建設項目應當是事關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所急需,暫時存在資金缺口的城市交通、市政工程、環境整治、生態建設、城鄉水利、社會事業等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項目。政府性債務資金不得用於平衡預算和經常性支出以及競爭性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 直接債務必須控制在國家規定的舉債規模之內,新增財力可用於新增債務償還;投融資公司債務必須與其資產及政府配置資源相適應。
第十二條 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國家金融信貸政策法規以及銀行監管要求,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合規、有效。
第十三條 禁止違規擔保。除按有關規定為使用外國政府貸款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外,政府及所屬部門不得作為政府性債務的擔保人,也不得為其他經濟組織擔保。
第十四條 規範舉借行為。直接債務由政府授權相關部門(單位)承貸;有政府性行為、有對應經營收益或政府資源配置,由投融資公司統籌資金償還的,由投融資公司依法依規承貸。

第四章 債務償還

第十五條 政府性債務償還實行“誰使用、誰償還,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償債主體責任,落實償債計畫,籌措償債資金。
第十六條 政府性債務中由政府授權相關部門(單位)承貸的直接債務,由財政統籌資金償還,其中屬於轉貸的,轉貸機構應當按照轉貸協定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投融資公司依法依規承貸的政府性債務,由其整合政府配置資源或經營收益統籌資金償還。
第十七條 在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項目的實施期和還款期內,債務責任主體應當按計畫籌集、調度償債資金,按照借款契約償還到期的政府性債務。下列資金可以作為償債資金的主要來源:
(一)負債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後的收益;
(二)債務責任主體的自有資金、資產出讓收入;
(三)經批准配置的土地出讓收入和國有資產收入;
(四)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償債資金;
(五)經批准的償債準備金;
(六)債務責任主體的其他收入。
第十八條 建立政府性債務統計報告制度。債務責任主體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加強財務管理,強化資金調度,控制和降低資金成本,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並按規定及時報送項目財務報告、單位財務報告、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報告、償債計畫落實情況、政府性債務統計表等資料。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十九條 探索建立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包括政府性債務總體規模風險預警機制和政府性債務主體風險預警機制。
建立政府性債務總體規模風險預警機制,主要通過運用債務率、償債率、債務逾期率等監測指標,監控政府性債務總體規模風險。債務風險指標超過預警值的,不得舉借新債。
投融資公司的政府性債務規模一般不得超過其可變現資產及資源的規模。
第二十條 建立政府性債務償債準備機制,設立償債準備金財政專戶。償債準備金的來源:
(一)各級財政按年初直接債務餘額的3%-8%安排年初預算,建立政府性債務償債準備金;
(二)投融資公司按年初債務餘額建立不低於3%的償債準備金;
(三)被擔保的借款單位每月按當年應還借款本息等額提取償債準備金。
(四)政府償債準備金的孳息收益;
(五)依法可用於償還債務的其他資金。
第二十一條 償債準備金主要用於:
(一)經批准需由財政償還的債務;
(二)償還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債務項目完全喪失還款能力的債務;
(三)臨時墊付尚未產生效益的到期項目的債務;
(四)其他經批准償還或墊付的債務。
第二十二條 債務責任主體申請償債準備金償還或墊付政府性債務,經財政部門審核並提出意見,報政府批准後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使用償債準備金,必須訂立嚴格的貸款契約,明確規定貸款數額、用途、期限、利率、結算辦法和違約責任等條款。
單位使用償債準備金必須有財政部門認可的法人擔保或財產抵押公證,如用款單位不能按照契約規定歸還本息,則由擔保法人承擔相應責任或拍賣抵押資產。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政府性債務計畫的執行,加強對債務規模結構的監測,分析預測債務風險程度和變化趨勢,掌握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情況,組織對項目進行績效評價,並將重大項目的審計和績效評價情況向市政府報告。投融資公司的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債務績效考核機制,對債務責任主體的債務管理績效進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負責對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管理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在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項目實施期內,應加強對債務人的債務資金使用情況和償債計畫落實情況的審計監督,在項目終了時進行結算審計。政府性債務情況應當列入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其結果作為領導幹部的考核內容之一。
第二十六條 債務責任主體應在項目結算審計報告出來後10內,向財政、發展改革、審計等部門提交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項目終結報告。
第二十七條 對因盲目舉借政府性債務,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提供擔保,或使用和管理政府性債務不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對社會穩定帶來嚴重影響的,應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省對政府性債務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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