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償債準備金的建立與開戶
本辦法所稱建立償債準備金的主體主要為已按照國發〔2010〕19號、財預〔2010〕412號檔案要求規範的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在政府委託或授權下建立償債準備金,由正安縣財政局在農發行正安縣支行開設償債準備金專戶,按照人民銀行、銀監會和農發行有關賬戶管理規定進行監管,專項用於償還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直至貸款本息結清為止。同時,償債準備金的建立不改變銀政、銀企業務合作原定或既定的借款本息償還來源渠道和方式。
二、償債準備金的提取來源
(一)正安縣本級財政每年從預算內(外)撥款200萬元存入償債準備金專戶,專項用於補充償債準備金。今後根據貸款額度增加的實際情況逐年增加財政預算。
(二)土地使用權拍賣收入。正安縣城鄉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公司”)是經正安縣人民政府委託指定全縣唯一的土地儲備中心,其他機構和個人不能在正安縣域範圍內開展土地收儲。城投公司根據縣政府安排,每年按土地供應計畫進行收儲,並根據市場情況委託公開掛牌、招標、拍賣(其過程由相關銀行參與監督)。土地使用權拍賣收入等資金上繳國庫後,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分配程式,將留存本級收入的40%劃入償債準備金專戶(已在銀行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返還質押的仍按原承諾執行)。
(三)土地整理、復墾及土地增減掛鈎形成的土地指標流轉收入。受政府委託,有關部門或城投公司按上級批准計畫開展的土地整理、復墾及土地增減掛鈎形成的土地指標流轉收入按照政策及相關規定分配後淨收益的30%劃入償債準備金專戶。
(四)公司經營性收入。城投公司當期經營性收入在償還當期銀行貸款本息和滿足公司正常經營費用開支後,應按照不低於20%的比例劃入償債準備金專戶。
(五)公司其他資產處置收入。城投公司對銀行貸款購建形成的其他資產或抵(質)押給銀行的資產的處置,須事前徵得債權銀行書面同意,其處置收入應全額存入公司在農發行開設的賬戶,在償還處置資產對應的銀行貸款本息和按規定支付的費用後,剩餘部分全額劃入償債準備金專戶。
(六)根據城投公司債務情況和還款計畫,縣財政應將城投公司資金或財政資金於每年6月15日前將不低於當年到期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50%存入償債準備金專戶。
(七)縣人民政府委託或授權行政事業單位管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備案的耕地流轉指標收益、經營性資產租賃收入、股權投資收益、礦產資源收費權、特許經營權經營和拍賣收入等,按照政策及相關規定分配後淨收益的20%劃入償債準備金專戶。
(八)地方獲得的本級財政和本級以上財政各類專項補貼及其他補貼收入,在不違反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原則上安排進入償債準備金專戶。
三、償債準備金的用途和使用範圍
(一)本專戶主要為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應對經營風險和市場風險的準備金,城投公司正常經營收益不能償還貸款本息時,農發行有權從償債準備金專戶中自主扣收,同時專戶內欠缺資金部分應在約定時間內及時補充到位。
(二)償債準備金專戶資金經政府、財政、城投公司、農發行充分協商一致並形成書面決定後,可以為城投公司向農發行新增融資提供抵(質)押保證擔保。
(三)償債準備金達到全額覆蓋農發行貸款本息或經銀政、銀企三方確認風險可控時,政府若需其他急用或用於滾動發展,經政府、財政、城投公司、農發行充分協商一致並形成書面決定後,可按實際需求使用。
(四)償債準備金額度若超過農發行貸款本息的50%時,經政府、財政、城投公司、農發行充分協商一致並形成書面決定後,可用於提前歸還農發行貸款本息。
(五)償債準備金按全縣範圍內各家金融機構向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投放信貸規模的比例分享償債額度。
四、建立償債準備金監督機制
(一)建立償債準備金監督領導小組。由縣人民政府牽頭,分管財政、金融的副縣長任組長,人民銀行、銀監辦、各金融機構、財政局、國土局、審計局、發改局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監督領導小組,對償債準備金進行全程監督管理。
(二)建立定期溝通協調機制。由縣政府牽頭,每半年召開一次由各相關部門參加的償債準備金管理協調會議,定期通報貸款償債準備金的進入、劃轉、使用、管理等情況,及時溝通解決發現的問題,共同研究加強償債準備金管理的措施。
(三)建立貸款償債準備金對賬制度。由縣政府牽頭,每年年底組織一次相關部門參加的貸款償債準備金進入、劃轉、使用情況賬務核對,匯總分析貸款償債準備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四)建立償債準備金動態監測制度。各相關部門建立償債準備金管理台帳,逐筆記錄償債準備金劃入、審批、轉出、用途等情況,並通過縣政府定期組織召開的部門溝通協調會進行通報,確保償債準備金劃入足額、轉出有理、用途合規。
五、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六、本辦法解釋權為正安縣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