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債券做市商一般是指經市場主管部門認定的,在債券市場上連續地報出債券現券買、賣雙邊價格,並按其報價與其他投資者達成交易,承擔維持市場流動性義務且享有相應權利的金融機構。從國際債券市場的發展經驗來看,債券交易絕大部分在場外市場進行,而在場外市場中做市商居於“核心”位置,發揮著活躍市場、穩定市場的重要作用。做市商制度公開、有序、競爭性的報價驅動機制是保障債券交易效率,提高市場流動性和穩定市場運行的有效手段,是場外債券市場有效運行的重要基礎性制度之一。
歷史沿革
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於2001年開始實施做市商制度。2000年4月30日央行發布了《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其中第十二條首次提出了“雙邊報價商”的概念,並明確了金融機構經批准可開展債券雙邊報價業務。根據這一精神,央行於2001年4月6日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和支持銀行間債券市場雙邊報價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在通知中詳細規定了申請成為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雙邊報價商的必要條件。8月,人民銀行批准9家商業銀行為雙邊報價商,構建了初步意義上的中國債券做市商制度。
為提高市場流動性,銀行間債券市場於2001年開始實施做市商制度。五年來,做市商制度在引導市場理性報價、活躍市場交易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促進了銀行間債券市場流動性的提高,做市商的雙邊報價已成為市場定價的重要參照。但相對於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快速發展而言,現行做市商制度還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在促進市場流動性提高方面的作用發揮還不夠充分。為此,中國人民銀行結合當前市場實際,制定並發布了《規定》,從降低做市商準入標準、加大對做市商的政策支持力度、放寬做市商的相關業務要求和加強對做市商的考核管理等方面對現有做市商制度框架作了進一步完善,使更多數量的不同類型金融機構有機會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做市業務,同時有利於增強做市商的做市能力,提高做市商業務開展的主動性和靈活性,並有效強化對做市商的激勵約束。
最新進展
中國人民銀行於2007年1月11日發布了《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管理規定》,這一規定降低了做市商準入標準,加大對做市商的政策支持力度,使更多數量的不同類型金融機構有機會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做市業務。新規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