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紹
隨著人們對商標價值的認同與企業創品牌意識的增強,強大的經濟利益驅動下的假冒他人商標的“搭便車”行為也相伴而生,而且,這種行為日益增多並出現了一些新形式。面對日益嚴重化、複雜化的假冒註冊商標行為,刑法作為商標法律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此類行為的打擊上卻相當有限,這對於保護商標專用權,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持正常的市場經濟次序極為不利。現狀分析
中國現行刑法對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的打擊範圍明顯過於有限,不僅保護對象過於狹小,未將與註冊商品商標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註冊服務商標納入刑法的保護視野,而且對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方式的規定也過於單一,明顯不利於對商標權人和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這無疑不利於對此類行為的有效控制。無怪乎有人認為,“當前對一些商標的侵權和犯罪依然猖獗,究其原因除了經濟利益的因素以外,還有刑法對該類犯罪的立法相對滯後,執法措施不力,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意識較差等原因。為了加大刑法對假冒註冊商標的打擊力度,完善假冒註冊商標犯罪,有效預防、控制商標犯罪,全面履行TRIPS協定。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 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 註冊商標專用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註冊商標.中國對商標專用權的取得採用註冊原則,即按申請註冊的先後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即誰先申請商標註冊,商標權就授予誰。由於採用註冊原則,只有註冊商標才受《商標法》保護,沒有註冊的商標不在保護之列。
在中國,按照不同的標準可對註冊商標進行不同的分類:根據商標使用的對象來看,中國商標可分為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兩大類;按照商標的構成要素,中國的商標可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字母商標、數字商標、三維標誌商標、顏色組合商標和組合商標;
按照中國商標註冊申請書表格中通用的商標種類,可將商標劃分為一般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三類。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犯罪對象只包括商品商標,不包括服務商標。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一方面,行為人使用商標的商品與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是同一種商品;另一方面,行為人所使用的商標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
(1)改變註冊商標的字型、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註冊商標之間僅有細微差別的;
(2)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不影響體現註冊商標顯著特徵的;
(3)改變註冊商標顏色的;
(4)其他與註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使用與註冊商標相似的商標的行為,不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使用”,是指將註冊商標或者假冒的註冊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註冊商標或者假冒的註冊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
2、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商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契約,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據此,經過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是合法行為,不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經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實踐中有的被許可人使用他人註冊商標,卻不在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這種行為違反了《商標法》,也會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既然使用註冊商標本身是被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就不能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成為本罪主體。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為人達到了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就單位而言,單位實施了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某一商標是他人的註冊商標,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該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一般情況下,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罪的行為人都具有獲利的目的,但依刑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不是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有些假冒商標的行為也可能是為了損害他人註冊商標的信譽等。不論是出於什麼動機或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如果是出於過失,即確實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標是他人已註冊的商標,則不構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標侵權行為處理。
認定
本罪與詐欺罪的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前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和註冊商標專用權;而後罪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要件不同。前罪是未經他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而後罪則是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來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處罰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並處或者單處 罰金:(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 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區別
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區別
前罪侵犯的是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實施假冒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後罪侵犯國家對商品質量的管理制度,實施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
對於採用假冒註冊商標的手段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且銷售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既觸犯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也觸犯了假冒商標罪。對於此種情況,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刑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定罪量刑。
與註冊商標的區別
在判斷假冒商標與註冊商標是否“基本相同”方面,可否在理論上提出一個具體的標準呢?
由於註冊商標的形式多種多樣,假冒商標的形式也五花八門,所以理論中不好提出一個準確的標準。但是,存在一個基本的準則,那就是:以普通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作為評判的主觀標準,採取整體比較與商標顯著部分比較相結合的方法綜合判斷,如果普通消費者(不是專業人士或者該商品領域的行業人員)認為兩個商標相比較,文字、圖形或者文字與圖形的結合沒有區別或者視覺上沒有差別,這兩個商標就是“相同”商標;如果普通消費者認為兩個商標相比較,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是相似的,則屬於近似商標。比如鳳凰牌腳踏車商標中鳳凰圖案的尾巴上的羽毛是12根,如果行為人只是把羽毛的根數作成13根或11根,構圖的顏色和尺寸結構等其他方面與註冊商標又完全相同,則對普通消費者來說,這種羽毛根數的差別是難以區別的,假冒商標便是與註冊商標“基本相同”的。
在判斷假冒商標與註冊商標是否相同時,司法實踐中還出現這樣一個問題:註冊商標所有人自己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標,與其核准註冊的商標並不一致,那么,判斷行為人假冒的商標是否與註冊商標相同時,是將假冒的商標與核准註冊的商標相比較,還是與註冊商標所有人實際使用的商標相比較呢?比如,美國微軟公司將MICROSOFT(大寫)申請註冊為其計算機軟體商標,但微軟公司在計算機軟體上實際使用的商標Microsoft只有第一個字母是大寫。如果被告人在假冒微軟公司的計算機軟體上也使用商標Microsoft,是否可以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司法實踐中有這種現象,只不過有時沒有被認為是一個問題。假冒註冊商標罪懲治的是侵犯註冊商標的專用權的行為,因此,從客體的角度理解,如果行為並沒有侵犯到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是不能對其進行刑法評價的。註冊商標所有人沒有正確使用其註冊商標,而被告人假冒其實際使用的、與註冊商標不同的商標,情節再嚴重,也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因為被告人並沒有侵犯註冊商標的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