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返還

個稅返還

個稅返還即個稅手續費返還,是指企業代扣代繳員工個稅時可以相應地從稅務機關按2%比例取得返還的手續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返還個稅使用

企業所取得的 手續費返還收入主要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和車船稅四個稅種。

營業稅處理

個稅返還 個稅返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七條規定“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本稅目的徵收範圍包括: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第一條規定“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法規,儲蓄機構代扣代繳利息稅,可按所扣稅款時2%取得手續費。對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有關法規徵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在這裡,對於儲蓄機構所取得的返還手續費應徵營業稅與企業所得稅是有著充分的政策依據的,但對於一般性企業所取得的返還個稅手續費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其應徵營業稅,但卻也無法找到這部分收入應該不征或者免徵營業稅的規定。

但如果根據營業稅條例中規定,對於企業所取得的手續費返還收入嚴格意義來講應按服務業中的代理業進行繳納營業稅,只不過因為該筆收入是從稅務機關取得因而模糊了徵稅概念。

對於這一點目前在實踐工作中可能多數稅務機關都未對此進行實際徵收,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也有部分省市對此行為已經作出徵稅規定,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手續費收入納稅問題的函》(桂地稅函[2009]446號)“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的有關規定,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手續費收入應繳納營業稅。”

因而,對於該項收入是否徵收營業稅,企業還是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溝通後再作處理更為穩妥。

個人所得稅

首先,對於該筆手續費的用途也是有明確規定的: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徵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六)‘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於‘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

2、《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號)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於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

根據上述檔案規定,對於企業取得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手續費返還,從用途上講應該有兩種,一種是用於代扣代繳工作的管理性支出,另一種是用於獎勵有關工作人員。

關於個人取得該筆手續費的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二、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第二條規定“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應該說,上述兩個規定已經足以說明對於免徵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也應僅指辦理代扣代繳手續的相關人員按規定所取得的扣繳手續費,而如果公司將此款項作為獎金或者集體福利性質獎勵給非相關人員則應併入員工當期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如:《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2007]263號)明確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其免稅範圍界定為:發放給具體辦稅人員的手續費獎勵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擴大範圍發放的手續費獎勵,仍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手續費收入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因而,對於企業取得的該項手續費返還收入應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中,對於用於該項工作的支出也同時計入到支出中,參與企業當年企業所得稅彙算中。

二手房個稅

漏洞

“有朋友搞了7萬多元,但是涉及隱私,不能透露姓名。”這名網友所說的“漏洞”涉及到二手房買賣的個稅政策:一是今年1月1日實施的南京20條樓市政策,其中“對個人轉讓2年以上住房取得的所得,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返還40%”;二是國家的政策,其中“個人出售唯一住房所繳個稅,1年內再次購買住房將可以按售價比例退還或減免個稅”。 該網友說,比如劉先生2005年通過繼承獲得一套房子,今年2月份,他按照90萬元的價格將房子售出,選擇按差額的20%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於是繼承房,差額為90萬元,按照20%計算,個稅是18萬元。按照政策,劉先生可獲得7.2萬元(18萬元×40%)的個稅購房補貼,只要繳10.8萬元個稅。一年之內,劉先生又花80萬元購買一套房,按照“個人出售唯一住房所繳個稅,1年內再次購買住房將可以按售價比例退還或減免個稅”的規定,劉先生可拿到地稅部門18萬元的全額退稅。“之前獲取的7.2萬元的個稅購房補貼,並沒有被政府部門收回”。

說法

“只要符合條件的,該退還的就退還。”地稅12366諮詢熱線的工作人員表示,如果是唯一一套住房出售,滿5年的話,個稅可以免繳,不存在退還個稅40%的房補問題,不滿5年的,可能會存在這個問題。但個稅該繳多少,房主就要繳納多少,退還40%是財政部門的事。 華僑路產權交易中心財政契稅視窗的工作人員也表示,個稅返還40%的部分是通過財政撥款來補貼的,只要符合規定就可以拿到補貼。 不過,南京房產局相關人士表示,即使真有市民拿到了7萬多元的補貼,也是有條件限制的:在唯一一套住房出售的基礎上,他還要有再次買房的需求,才能全額退還個稅。如果不買房的話,自然就不會出現“賺補貼”的情況了,“在正常的二手房交易中,差價一般不會這么大,7萬多元的補貼還是特例,不具有普遍性。”比方說,某市民出售了唯一一套住房,差額為10萬元,按照20%的差額繳納個稅是2萬元,退還40%為8000元,要想拿到之前繳納的2萬元個稅,他必須再次買房,況且正常二手房的差額部分也不像遺產繼承房產的那么多。 房產局人士還表示,南京市去年底出台的各項針對房地產的優惠政策,暫定的期限是截止到今年年底為止,目前還沒有醞釀新的調整方案,因此個稅返還政策目前不會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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