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紅包稅
2015年7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已發出《關於加強網路紅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 [2015]409號)(以下簡稱通知)。
訊息顯示,該通知已下達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等單位。目前該通知尚未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官方網站發出。如果訊息屬實,意味著網路紅包徵稅時代正式到來。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官方也沒有回應此事。
企業繳納
目前透露出來的部分規定顯示: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路紅包,應當按照偶然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這意味,紅包稅是由發紅包一方繳納,但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現金網路紅包不在徵稅範疇。
企業派發紅包繳稅國內已經有案例。今年4月份,江蘇東台一家公司參加某電視台的綜藝節目,為了使得宣傳效果更好,現場發放了300萬元的微信紅包。回到東台後,該企業向地稅部門繳納了75萬元的個人所得稅。
“是公司的人主動來申報的,稅前總額是375萬元,按20%徵稅,發放300萬元紅包,個人所得稅稅款75萬元。”東台地稅部門有關人士說,目前社會上對“微信紅包”個人所得稅存在一定認識誤差,派發紅包的企業也缺少納稅意識,這家企業能主動繳納個人所得稅確實值得稱讚。
圍繞紅包繳稅問題,最權威的解釋來自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他在“兩會”期間接受採訪時稱,企業派發給社會個人中獎性質的紅包,應當收稅,這部分稅款應由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親友間傳送的小額紅包不應收稅。
比照稅法,與企業紅包最接近的收稅政策是“偶然所得”稅,“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取得的具有非經常性、非本人意志行為性的所得,是意想不到的、機遇性的所得,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偶然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一位地方國稅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由於具體個人搶紅包和收紅包時候,到底搶到多少和收到多少無法判定,這部分相應個稅就採取企業代扣代繳的方式徵收,這是合理的。
稅收征管
2015年春節期間,一場“紅包大戰”異常吸引眼球,微信攜手央視春節聯歡晚會大撒紅包;而支付寶也緊急推出品牌紅包平台。
微信發放的單個紅包最高額甚至高達4999元,關於納稅問題,當時騰訊相關負責人稱,“騰訊的紅包活動是一個全民玩樂的產品,有大量企業一起參與其中。我們的遊戲規則是,網民中獎的紅包需要繳納的稅,將由相關的企業代繳。”“兩會”期間,騰訊CEO馬化騰也提及此事。他說,B2C的紅包是需要納稅的,比如通過央視發的5個億紅包中有一個億是需要交稅的,也就是20%。單純的C2C紅包是不需要的,因為額度很小,但這個以後也不好說。今年春節我自己發了20多萬的紅包,大部分都是發給同事的。
如今,國稅總局發文規範紅包納稅傳言甚廣,騰訊昨日給《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的回應是:不予置評。
一旦新規正式落地,征管上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前述地方國稅人士說,江蘇的企業紅包繳稅案例屬於企業自覺報稅,那么如果企業不報稅,又該怎樣征管?這些都是很具體 。
發生紅包稅案例後,江蘇東台為了應對“微信紅包”徵稅這個新課題,還開展了“微信紅包”風險專題應對,組織業務骨幹深入到紅包派發企業調查研究,充分掌握“微信紅包”資金流,加強數據採集和分析,實施稅源有效監控。
前述地方國稅人士還表示,從稅收征管角度,紅包的確應該交稅,但現在就征是不是有些操之過急,這畢竟是網際網路時代企業創新行銷的一種手段,這種商業模式是不是應該給它一定的容忍空間也值得探討。
從目前網上流傳的一種檔案版本看,“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於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路紅包,屬於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折扣、折讓,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務達
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路紅包,屬於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折扣、折讓,不徵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