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曲靖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8年10 月16 日曲靖市第三屆人民政府第五次常
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曲靖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管理,增強政府巨觀調控和公共服務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市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及監督檢查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並用於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包括:
社會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財政改革與發展的要求,將非稅收入納入同級財政統籌安排,實行財政綜合預算管理。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創造條件,實現非稅收入網路信息化管理,推進非稅收入收繳制度改革,提高非稅收入管理效率。
第六條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是同級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各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對縣(市)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章徵收管理
第七條非稅收入的徵收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政府性基金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或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徵收;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財政部、省人民政府或省級發改、財政部門的規定徵收;
(三)罰沒收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收取;
(四)其他非稅收入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收取。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設立非稅收入項目和標準。
第八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了徵收部門、單位(以下統稱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項目,由執收單位徵收或者收取。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項目,由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直接徵收或委託有關單位徵收。
執收單位需委託其他單位代征非稅收入的,應經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批准並與受託單位簽訂《委託協定書》。受託單位不得再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征非稅收入。
第九條執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社會公布負責徵收的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範圍、標準、時限、程式,並報同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備案;
(二)編制非稅收入年度計畫草案,並報送同級財政和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經審核後納入財政綜合預算;
(三)向繳款義務人足額徵收或收取非稅收入;
(四)定期向同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報送非稅收入征繳情況;
(五)接受財政、審計、非稅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賬證、報表、非稅收入票據等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有關情況。
第十條執收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徵收或者收取非稅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緩徵、減征、免徵。
對法律、法規有規定,符合緩徵、減征、免徵條件的,按規定程式辦理。繳款義務人確因特殊情況需要緩繳、減繳、免繳政府非稅收入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由執收單位提出意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前款規定的緩徵、減征、免徵,只適用於本級的非稅收入。
第十一條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當指定非稅收入代理銀行,並在指定的代理銀行開設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用於歸集、記錄、結算非稅收入款項。
第十二條執收單位不得開設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個別非稅收入資金量大、環節多、涉及面廣、繳款程式複雜的執收單位,經同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審核並按規定程式報經批准後,可開設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分戶。
第十三條非稅收入管理實行收繳分離制度。繳款義務人根據執收單位開具的繳款通知書直接將應交款項存入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指定的代理銀行賬戶。
除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的以外,禁止執收單位當場收取現款。按規定當場收取的款項,必須在2個工作日記憶體入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指定的代理銀行賬戶。
第十四條執收單位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變相私分非稅收入款項。
第十五條依法收取的待結算收入,繳款義務人應當先到同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指定的收款銀行將款項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符合返還條件的,繳款義務人可以向執收單位提出返還申請,由執收單位簽署意見,經本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審核確認後返還繳款義務人。
誤征、多征的非稅收入,經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或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按規定程式直接退還繳款義務人。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非稅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額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根據不同的資金性質和用途分別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支出按照“收支脫鉤”的原則,實行綜合預算管理,有法定專門用途的應當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各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當將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內的資金按照規定的時限匯繳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十八條涉及市與中央、省分成的非稅收入,分成比例按照國務院、省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涉及市與縣分成的非稅收入,分成比例按照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執收單位不得擅自將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付上級執收單位或者撥付下級執收單位。
第十九條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工作中發生的代理銀行手續費、委託代征手續費、征管工作經費等徵收成本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按收入解繳渠道計提列支。其中:征管業務經費按徵收額的3‰計提,代理銀行手續費、委託代征手續費等按協定約定執行。
第四章獎懲機制
第二十條執收單位完成或超額完成非稅收入計畫的給予經費支出獎勵,未完成非稅收入計畫的相應扣減經費支出。非稅收入征管、稽查、監察、審計及相關單位完成年初財政預算非稅收入計畫,按徵收額的1—5‰給予獎勵;超額完成年初財政預算非稅收入計畫,按超收額的0.5—1%給予獎勵。
具體考核辦法由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非稅收入稽查、審計、監察等機關在履行其職能過程中追繳的收入,全額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對其追繳的收入除按罰沒收入的政策執行外,視其單位部門經費的保障程度,再給予一定的工作經費補助。
第二十二條對完不成年度非稅收入計畫,應收不收、應繳不繳的執收單位,除按規定的考核辦法執行外,同時啟動行政問責,由單位主要領導向同級政府報告情況。
第二十三條 對在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舉報違法違紀問題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票據管理
第二十四條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非稅收入票據的保管、發放、使用、核銷、稽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執收單位徵收或者收取非稅收入,應當按規定向繳款義務人出具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否則,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
第二十六條執收單位使用非稅收入票據,按照收入級次或財務隸屬關係向本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領購。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領用、保管、繳銷、審核等制度,不得轉讓、出借、代開、偽造、擅自印製或者違反規定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遺失非稅收入票據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並公告作廢。
第二十七條執收單位徵收或收取的非稅收入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依法納稅的,應按稅務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發票,並將繳納稅款後的非稅收入全額繳入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指定的代理銀行賬戶。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各部門、單位和下級政府執行非稅收入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監督,依法處理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九條各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徵收、匯繳、劃解、管理的日常監督和專項稽查,及時依法查處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審計、價格、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非稅收入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非稅收入管理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縣級以上審計、價格、監察等部門或人民銀行舉報、投訴,相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本級非稅收入項目目錄,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執收單位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分處罰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責令改正,並追繳違法違規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設立非稅收入項目或者擅自改變非稅收入項目的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的;
(二)違反規定許可權或者法定程式緩收、減收、免收政府非稅收入的;
(三)開設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或者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稅收入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當場收取非稅收入現款的;
(五)將非稅收入直接繳付上級單位或撥付下級單位的;
(六)將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的,或者應由政府職能部門收取的費用轉移到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企業、個人和其它組織收取的;
(七)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
(八)其他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非稅收入監督管理工作中獲取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縱容違反非稅收入管理行為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糾正違法行為的;
(四)對承辦的舉報、投訴事項拖延、推諉不依法處理的,或者打擊、陷害、報復舉報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全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駐外機構收取的非稅收入,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如有與上級新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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