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是對生效於1994年1月1日的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於1999年8月30日實施生效。由中國各級稅務管理機關發布的有關稅收征管的通知,構成了現行中國個人所得稅法的主體法律基礎。

內容簡介

中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於1999年8月30日實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994年1月28日頒布)、稅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頒布)以及由中國各級稅務管理機關發布的有關稅收征管的通知,構成了現行中國個人所得稅法的主體法律基礎。

歷史背景

生效於1999年8月30日的現行稅法,是對生效於1994年1月1日的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
1994年1月1日以前,針對在中國工作的三類納稅個人制定了三部個人所得稅的法規:
●在中國境內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員適用修訂前的《個人所得稅法》;
中國居民適用《個人收人調節稅暫行條例》;
●本國企業主適用《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
儘管這三部舊的個人所得稅法帶來了財政收人,但它們之間互相牴觸,在執行方面也出現了問題。因此,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成為必然,改革著眼於以下幾個方面:
●簡化稅制以建立一個易於界定和執行的稅制框架;
●為所有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人建立一個公平的競技場,並創造一個更為穩定的投資環境
●阻止避稅和逃稅行為;
●使稅收成為財富再分配的工具。(例如,高收入者,納稅也相應地多。)

現行稅法框架

1994年1月1日,三部舊的個人所得稅收法規經過修訂合併為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正式頒布實施,簡化中國個人所得稅制,並提高了其執行效率。1999年8月30日的修訂條款從本質上來說只是一些局部性修改,並未從根本上影響到1994年稅法的實施。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適用於:
外籍人士
●本國居民
●本國企業主(個體工商業戶)
按屬地原則納稅
個人所得稅是一種按屬地原則納稅的稅種。以下兩種人,需就其來自全球範圍的收人納稅:在中國境內定居的自然人或是在中國境內居住超過一年的自然人(其後通過的附加細則實際上又對這條規則進行了修訂,從而使得非中國公民僅在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超過五年的條件之後才就其全球範圍的收人納稅)。對於在中國境內居住少於一年的自然人如果有來源於中國的收入也有在中國納稅的可能性。
應稅所得
共有11類應稅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經營所得以及其他各類規定的收人和報酬
減免規定
個人所得稅中特別規定對某些收人免稅。免稅項目包括科技成果獎金;國債和經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福利費;保險賠款;依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值得注意的是,自 1999年 8月 30日起利息所得已不再是免稅項目了。
稅額核定與稅率
個人所得稅大部分應稅項目都是按月核定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從5%到45%共分九級。經營所得適用從5%到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對於其他種類的收人,適用20%的統一稅率,但也存在特殊稅率減免以及額外加征的情況。
雙重徵稅的稅額扣除
個人所得稅法包含了對納稅人源自中國境外的所得在中國出現雙重徵稅的情況下統一的稅額扣除的規定。納稅人如已經為源自中國境外所得繳納了境外所得稅,準予其在中國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對於超過部分可以在五年內的扣除限額的餘額中補扣,在要求抵扣時需提供已繳納外國個人所得稅的合法證明。
納稅登記、申報及繳納
所有自然人一旦發生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就應立即到中國的稅務機關進行註冊登記。
在大多數情況下,僱主或是對納稅人支付了應納稅所得的其他人,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負責填寫納稅申報表、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如果沒有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自行填寫納稅申報表並繳納核定的稅款。
稅務稽查與爭議解決
中國的稅務機關已經開始通過稅收稽查來密切監督稅法的執行情況,尤其是對高收人者和對在中國境內有收人的外籍人士。如果個人對納稅義務有爭議的,有權對稅務機關的決定申請複議或進行訴訟。
擬議中的進一步改革
通過與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人員溝通獲悉,他們正考慮對個人所得稅進行進一步的改革。這次改革的目的是要用個人所得稅的綜合課徵制來取代現行的分類課徵制,11個應稅所得項目也將進一步減少。
在不久的將來,中國稅務當局可能出台個人所得稅的年度匯繳政策。納稅人將被要求在下一納稅年度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彙算清繳,並相應填寫年度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六十六 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6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條修改為:“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徵、減征、停徵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後)。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並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
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徵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定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稅的。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一千六百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八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第十條 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第十一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第十二條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徵、減征、停徵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500元的 5
2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45

(註: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一千六百元後的餘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後的餘額。)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5000元的 5
2
超過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35

(註: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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