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方式
一是監督付款。即,無論購銷雙方是在同城還是在異地,均需各所在地的信託機構共同參加簽證。信託機構負債
按契約規定監督發貨和督促按期支付貸款。二是保證付款。即,購貨方信託機構向購貨方提供信用擔保,保證及時支付貨款。購貨方信託機構簽證後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到期後若購貨方無款支付,信託機構要按順序扣款或發放適當的貨款。
三是交納保證金。即,購銷雙方簽證交易契約時信託機構以購貨方交存足額保證金為簽證條件,到貨時,信託機構按簽證情況和契約規定一次或分次付款給供貨方。
四是投標籤證。適用於進出口設備物資的訂貨或承包某項專項業務的投標,信託機構調查後,予以簽證。
原則
金融信託機構開辦此類業務,應當掌握下述原則:提供的人民幣的擔保。在各擔保契約有效期內的累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自有資金的10倍;金融信託機構要維護購貨雙方的正當權益;金融信託機構不予墊款、不參與交易糾紛的仲裁;屬於基本建設項目的簽證或擔保,必須按其建程式辦事,由單位提供上級批准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任務書並擴充設計方案後,金融信託機構才能予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