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2017年3月31日,財政部修訂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等三項金融工具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或新準則)。新準則將金融資產分類由原來的“四分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改為“三分類”(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將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施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其他境內上市企業施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施行,鼓勵企業提前施行。

金融資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1、企業管理該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既以收取契約現金流量為目標又以出售該金融資產為目標。

2、該金融資產的契約條款規定,在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

企業應當設定“其他債權投資”科目核算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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