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人行道(side walk;foot way)指的是道路中用路緣石或護欄及其它類似設施加以分隔的專供行人通行的部分。在城市裡人行道是非常普遍的,一般街道旁均有人行道。有些地方的人行道與機動車道之間隔著草地或者樹木。在鄉村人行道比較少。在已開發國家許多地區的法律要求人行道上移除所有不便利殘疾人使用的設施,因此在過馬路的地方人行道專門降低到馬路同一個水平,以便輪椅過馬路。人行道作為城市道路中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隨著城市的快速發展,其使用功能已不再單純是行人通行的專用通道,它在城市發展中被賦予了新的內涵,對城市交通的疏導、城市景觀的營造、地下空間的利用、城市公用設施的依託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標準
專供人們行走的路。一般位於車行道的兩側,其寬度等於一條行人帶的寬度乘以帶數,中國一般取每條行人頻寬度為0.75至1.00米,通行能力約800至1000人/每小時,帶數由人流大小決定。在橋上人行道一般高出行車道0.25至0.35米。在城市又連續建築群的街道,是指從標出車行道界線的路緣石、緣石(流水石)起至房基線高出車行道部分,專供行人通行,禁止非法占用,也禁止車輛駛入,但推著腳踏車在人行道上行走或者殘疾人搖動輪椅車在人行道上通行的,應按行人對待。胡同出口處或單位出口處將人行道截斷部分,雖是行人和車輛共同通行的地帶,但仍應視為是被截斷的人行道,車輛行經有行人通過此處時,須減速或停車讓行,以保證安全。
結構
大多數人行道是水泥制的。多用的人行道(也供腳踏車使用)往往鋪有柏油等軟於水泥的材料。此外還有碎石、木頭、橡膠和其它材料制的專供行人使用的道路,不過這些材料制的一般不被稱為人行道。磚頭和石頭也是常用的材料。一般人行道的地基不象馬路那么堅固,有的就建在原有的石路或者泥路之上。
在2007年7月5日,誕生了國內首條對角人行橫道線。
空間利用
人行道按功能可簡單的劃分為:路牙沿、附屬設施功能帶、盲道、人行道、退讓線五個部分,雖然每個部分看似簡單,但在城市道路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只要將這五個部分進行合理的整和,加以改進就能發揮更高的效能。
在寸土寸金的現代化城市中,用地的問題總是制約著城市的發展,特別是在城市基礎建設中矛盾更為突出,土地在利用需求和城市發展儲備等方面的問題都是無法迴避的。城市道路中的人行道空間利用更趨明顯,地下是各類管線的“大本營”,被路燈、供電、通訊等管線所盤踞;地面是各種附屬設施的“根據地”,被綠化、廣告、書報亭等設施所占領。人行道在利用上不堪重負。因此,必須合理、充分地利用人行道的有限空間。
停車問題
北京、杭州、長沙等城市,將人行道上的違規停車處罰權交予城管部門也是通用做法,也都通過當地相關法規予以確認。而在新交法後,這樣的做法也在這些城市遭到質疑和不解。
原本人行道亂停車處罰權歸交警還是歸城管就理不清,又冒出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準執法”條款。
廣州市正有一種思路,對一些地方規定進行調整,如目前正在考慮把人行道上亂停車執法交給交警負責。如果按照這一思路,將修改的《廣州城市市容環衛管理規定》亂停車最多罰款3000元的執法權問題就面臨不一致和難以“落地”的可能性。
自動人行道
自動人行道(passenger conveyor)帶有循環運行(板式或帶式)走道,用於水平或傾斜角不大於45°輸送乘客的固定電力驅動設備。
適用於車站、碼頭、商場、機場、展覽館和體育館等人流集中的地方。出現於20世紀初。
結構與自動扶梯相似,主要由活動路面和扶手兩部分組成。通常,其活動路面在傾斜情況下也不形成階梯狀。按結構形式可分為踏步式自動人行道(類似板式輸送機)、帶式自動人行道(類似帶式輸送機)和雙線式自動人行道。
為了達到與自動扶梯零部件通用和經濟性的目的,常採用梯級結構和相同的扶手結構。扶手應與活動路面同步運行,以保乘客安全。自動人行道的運行速度、路面寬度和輸送能力等均與自動扶梯相近。
國家規定
內容
2004年5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實施。來自公安部的數
字表明,2002年,中國因交通事故死亡近11萬人,平均每天死300人,儘快出台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經成為各界的共識。這部新法,全面體現了以人為本、與民方便的原則,同時,對於造成惡果的交通違章又進行了重罰,在諸多環節彰顯人性。從2004年5月1日起,
路權觀念是交通法規制定的主導思想,道路是誰的,誰就享有優先權。在眾多交通參與者中,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不可否認地成為弱者,法律的制定要保護弱者的利益、保護交通參與者的合法利益。
主要體現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要減速
在現實生活中,十字路口經常出現人車爭路的情況,有的機動車不但不減速,反而企圖加速通過。為了保證人的健康權、生命權,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新交法特別從通行權的分配上充分保護人的生命安全。新交法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
遇行人橫過馬路,應當避讓。這些規定,有利於讓機動車駕駛人高度注意,防止因疏忽大意、採取不當措施而發生交通事故,這與國際通行規定也是一致的,是一個重要進步。
人行橫道設盲道
在交通參與者中,幼兒、學生、老人、殘疾人是弱者中的弱者,在道路設施的設定上,應該充分保護他們的利益。
新交法規定:學校、幼稚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定提示標誌。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定盲道,盲道的設定要符合國家標準。
拖車不再收費
“拖車”問題一直受到有車族的關注,很多人有過這樣的經歷,停在路邊的車子突然不見了,取而代之的是放在地上的鐵牌子,提示車主去交警隊提車接受處理。除去罰款,車主還要交納200元的拖車費,更為可氣的是,交警拖車時的野蠻操作,將車子損壞。這種拖車
費究竟合不合理?損壞的車子該賠嗎?
新交法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採取不正確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