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憲章運動

英國工人階級爭取改革議會的運動,以倫敦激進派洛維特(William Lovett)1838年5月起草的《人民憲章》(People's Charter)得名。《人民憲章》有6項要求︰確定男子普選權;設立平等的選舉區;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議會每年選舉一次;規定議員薪俸;廢除議員候選人的財產資格。人民憲章運動是在1837∼1838年的經濟蕭條時期產生的第一次工人階級性質的全國規模的運動。洛維特的《人民憲章》提出了各類工人都能接受的綱領。由於奧康諾(Feargus Edward O'Connor)的有力領導,6點要求得到了全國的支持。
1839年2月召開全國代表大會,準備向議會遞交請願書。如果議會置之不理,則將採取「進一步措施」。同年5月,會議移至伯明罕舉行。由於發生暴動,洛維特和奧康諾被捕。會議又回到倫敦續會,7月遞出請願書。議會拒絕接受。11月,「暴力派」發動武裝暴動,很快被鎮壓下去。主要領袖流放澳大利亞,其它領導人也有一半被判徒刑。此後,人民憲章運動者努力加強組織,採取溫和策略。3年後又提出全國性的請願書,有300萬人簽名。但是議會仍不理睬。1840年代後期,由於經濟復甦,憲章運動失去了一部分民眾支持。
人民憲章運動的最後一次重大行動,是1848年再度召開代表大會並提出請願書。議會仍無動於衷。從此以後,人民憲章運動已經不能成為席捲全國的民眾運動了。工人階級暫時收斂了鬥爭的鋒芒。然而,那些在風裡雨里久經鍛鍊的許多領導者卻仍然為工人階級的事業服務,人民憲章運動的偉大精神也在與世長存。所有6點要求,除議會每年選舉一次那一條外,後來都得到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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