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7年由下院六名議員和六名倫敦工人協會會員組成的一個委員會提出,並於1838年5月8日作為準備提交議會的一項法律草案在各地民眾大會上公布。人民憲章包括了憲章派的下列六項要求:
凡年滿21歲、身體健康而未被處過徒刑的男子,都有選舉權;
1.凡年滿21歲、身體健康而未被處過徒刑的男子,都有選舉權;
2.無記名秘密投票以保障選民充分自由的行使其投票權;
3.議會議員不應有財產資格或其他任何限制,各選區選舉他們所愛戴的人,不論貧富;
4.議員應領取薪金,以使誠實的商人、工人和其他人能離職充當選區的代表,為國家利益服務;
5.按照各地區選民的人數平均分配選舉區,把全國劃分為人口大致相等的300個選區,每個選區選出1名下議院的議員;
6.議會每年改選一次,防止賄賂、恫嚇以及議員違抗、出賣選舉人等事件的發生;
另外,人民憲章中也包含了工業資產階級的要求,如取消穀物法。不過,人民憲章的核心內容是以普遍權為基礎的議會民主化的問題。
1839、1842和1849年,議會三次否決了憲章派所遞交的要求通過人民憲章的請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