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同年,交通部成立公安局,做為公安部派駐機構,負責交通系統的公安保衛工作。
1953年初公安部成立第10局(即交通保衛局),統一領導全國鐵道、公路、航運、郵電系統的公安保衛工作。
1959年3月19日,國務院同意公安部組織機構設定,其中第十局即是交通保衛局。
1964年1月17日,國務院同意公安部組織機構設定,其中第十局為交通保衛局。
1966年起,交通公安工作在文革中被摧殘癱瘓。
1970年7月交通部與鐵道部、郵政部合併。1971年經交通部、公安部報請國務院批准,於當年8月17日成立交通部公安局,負責鐵道、公路、航運、郵電系統的公安保衛工作。
1975年1月,交通部與鐵道部、郵電部分置。交通部公安局繼續負責交通公路、航運、水運的公安保衛工作。
1979年7月10日,公安部發出《關於公安部各業務局系列及起用新印章的通知》。通知中稱:“經中央批准……其他業務局序列重新編排如下……第十四局,交通部公安局……。”
1983年9月10日,國務院同意公安部機構編制的請示。公安部下設的第十四局即是交通部公安局。
1989年3月5日,公安部發出《關於印發公安部“三定”方案的通知》。為便於工作,公安部各局、司重新編排序,交通部公安局仍為第十四局。
1994年2月25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交通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4)29號)。
“內設機構……(十三)公安局:管理和指導交通系統的公安工作,負責部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
1998年6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交通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8〕67號)。
“主要職責……(十)管理和指導港口、航運公安工作……”
“內設機構……(十)公安局:管理和指導港口、航運公安工作。公安局由交通部、公安部雙重領導,業務工作以公安部為主……”
職責
擬訂航運、海事和港口公安保衛工作有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指導交通公安預防、打擊違法犯罪和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跨區域重特大案件和涉外案件偵辦。
指導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和運輸船舶治安保衛工作。
指導港航消防監督管理、交通公安法制和監所管理工作。
指導交通公安警衛工作;部署、執行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乘坐專船或班船的警衛工作。
承擔部機關治安保衛工作;指導行業和在京直屬單位內部治安保衛、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承擔航運、海事、港口公安隊伍建設、警務督察和有關管理、教育訓練工作。
承辦交通運輸部、公安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構設定
交通運輸部公安局設有以下處室:
辦公室、二處(消防處、機關保衛處)、三處(刑偵處、治安處)、四處(政治處、警務督察處)
各級交通公安機構的設定:
1、在交通運輸部設有公安局;
2、交通運輸部公安局下設若干航運公安局:
(1)長江航運公安局,管轄範圍涉及四川宜賓至上海3000公里的長江幹線,及與其交匯的乾支流河口水域和港口,負責長江中央管理水域治安巡邏、接警、處警、客運治安和消防監督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2)黑龍江航運公安局;
(3)其它航運公安局;
3、航運公安分局、港口港區公安局、海事公安局:
(1)長航公安局下設有瀘州、重慶、宜昌、岳陽、武漢、九江、安慶、南京、上海等16個分局和長江航運人民警察學校(交通部公安民警培訓中心);
(2)寧波、大連、廣州、深圳、天津、連雲港、湛江、營口、汕頭、海南、秦皇島、蛇口等港口城市或沿海省份設有港口港區公安局;
(3)上海、天津、廣州等地設有海事公安局。
區別
1、交通運輸部公安局是接受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雙重領導的公安機構,在地方的分支機構屬於垂直管理,其工作範圍主要是水運交通安全和秩序的管理等;
2、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是公安部的內設機構,不接受其它部門領導,在地方的分支機構以橫向管理為主,其工作範圍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秩序的管理等。一般俗稱的“交警”就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地方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
領導班子
負責指導航運、海事、港口公安工作,管理交通直屬公安隊伍。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由交通運輸部、公安部雙重領導,黨政工作以交通運輸部領導為主,公安業務工作以公安部領導為主。
局 長:李國平
副局長:吳建平 田衛軍
巡視員:
副巡視員:夏繼權
辦公室:
主 任:羅 輯
副主任:
電話:010-65292837、010-65292838
安全保衛處:
處 長:劉愛民
副處長:仲超英
刑偵治安處:
處 長:趙培建
政治處:
主 任:姚俊峰
副主任:葉顯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