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七工

五七工

五七工是指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築、建材、交通、運輸、冶金、有色、製藥、紡織、機械、輕工、農、林、水、牧、電、軍工這19個行業的國有企業中從事生產自救或企業輔助性崗位工作的,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未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人員。

基本信息

概念

上山下鄉上山下鄉

五七工是指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曾在國有企業中從事生產自救或企業輔助性崗位工作的,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未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人員。

這些人員多數是在二十個世紀六七十年代初回響毛主席“五七”指示,走出家門參加生產勞動,進入企業不同崗位的城鎮職工家屬,因此統稱為“五七工”;個別行業企業結合他們的工作性質,在本行業內還有另外一些稱呼,比如石油行業企業曾把他們稱作“會戰家屬”,也有的行業企業在組織這些人員勞動時結合當時的政治形勢,提出了“行動軍事化、勞動集體化、思想革命化”的口號,因此又把他們稱為“三化工”。

特點

“五七工”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臨時工

首先,他們多數是在計畫經濟時期企業計畫用工不足時的一種特殊用工形式,一般都與企業形成了較長時間的勞動關係,並且都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式才能被企業錄用。

其次,這種用工形式的存在在計畫經濟時期帶有濃厚的政治色彩,後期有的行業或部門出於政治需要有意識地創造或保留了這一群體。

第三,改革開放以後全國工作中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諸如“行動軍事化、勞動集體化、思想革命化”的口號不再提倡,據統計這部分人員參加工作時間一般都在1980年以前。

區別

五七工養老保險五七工養老保險

“五七工”、“家屬工”與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之間有本質區別。

前者在計畫經濟時期沒有勞動部門招工手續,沒有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而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他們在計畫經濟時期有勞動部門招工手續,是國家正式納入用工計畫統一管理的人員,因此他們有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

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過去沒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企業效益不好,沒有能力為這些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二是由於統籌層次較低,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基金平衡角度出發沒有積極引導他們進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他們屬於“應參保而未參保”群體,將他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等於將他們早已擁有的參保權還給他們。而“五七工”、“家屬工”沒有勞動部門的招工手續,在計畫經濟時期就業與保障一體化的體制下,勞動部門按照計畫指標給了某人招工手續,就等於同時給予了他的養老保障權益,因此在計畫經濟時期政府並沒有賦予他們養老保障權益 ,從理論上看他們的養老保障權益在企業或其它用人單位。

為了貫徹省委省政府解決“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養老保障問題的精神,我們按照社會保險大數法則 ,擴展了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將這些人員以按照城鎮個體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溯及到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實施初期。

社保意義

解決“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養老保障問題既有歷史意義,又有現實意義。 第一,解決“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的養老保障問題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也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項重要步驟。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因此,解決“五七工”、“家屬工”養老保障問題是完善各省社會保障體系的必然要求,不把這部分群體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起碼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是不健全的。 第二,將“五七工”、“家屬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是保障民生的需要。農村人口一般有土地作為養老保障,儘管土地保障在市場經濟環境下遇到了很多困難,但確能給廣大農民提供最起碼的基本生活保障。而“五七工”、“家屬工”作為城鎮人口,他們沒有土地作為養老保障,也沒有制度性的養老保障。 第三,將“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是各省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清盤”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在國際金融危機形勢下拉動內需、刺激各省經濟發展的有效措施。 據調查了解,全國只有上海北京重慶新疆等市解決了“五七工”、“家屬工”養老保障問題。以上省份有的通過補繳相應費用後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方式解決他們的養老保障問題,有的是通過由政府為這部分人員發放生活補貼的方式解決他們的養老保障問題。在借鑑這些省份解決這部分人員養老保障問題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和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趨勢,探索了將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適當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方式解決他們的養老保障問題。通過廣泛調研,在保證權利義務相對應的前提下,將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是解決這部分人員養老保障問題的有效途徑。

問題思考

五七工工作時間問題
工作會議工作會議

這項規定主要是考慮在計畫經濟時期企業用工一般先從學徒開始,學徒期一般為一年至兩年左右,之後可能轉為長期工或正式工。所以一般的“五七工”、“家屬工”工作年限至少應該在三年以上。

五七工戶籍問題

“五七工”、“家屬工”必須具有本省城鎮戶口。對“五七工”、“家屬工”採取特殊辦法將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時,各級政府首先要承擔20%的補助,如果將來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出現支付困難,各級政府還要承擔管轄範圍內人員支付的相應責任。養老保障問題所在省市也會有相應的解決措施。

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相關問題

以城鎮個體勞動者辦法將“五七工”、“家屬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由於“五七工”、“家屬工”沒有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按照基本養老保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只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納一定的費用後才能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五七工”、“家屬工”原所在企業大多早已解體或不存在,因此只能按照個體勞動者的參保辦法將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
政府和企業為什麼要給予一定的繳費補貼
政府和企業為這部分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給予一定的補貼,主要是考慮到這部分人員在歷史上曾為我省做出一定的貢獻,與純粹的城鎮個體勞動者有一定的區別。

這部分人員由於未享受到制度性養老保障,沒有固定收入,年齡又較大,所以他們大多數生活比較困難。由各級政府承擔補貼,主要是為了體現當地政府對這部分人員的養老保障承擔最終責任;相關企業給予補貼主要是考慮這些企業仍然存在,他們是解決這部分人員養老保障問題的責任主體,這也可以說是從計畫經濟時期延續下來的責任。

將“五七工”、“家屬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後基本養老金如何調整
鑒於“五七工”、“家屬工”這一群體的特殊性,在以後按國家規定調整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這部分人員作為一個整體統一調整。其中普遍調整部分,所有納入人員執行同一標準定額調整;特殊調整部分按以後國家及省調整基本養老金時的相關傾斜政策執行。
基本養老金如何發放
納入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由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在指定的銀行辦理存摺或銀行卡,並按月將基本養老金劃撥到戶。

政府和企業補貼後仍然無能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怎么辦
對於各級政府和中直行業、系統企業給予個人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額度20%後,個人仍然繳不起費用的人員,可採取銀行貸款的辦法解決,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最低基準利率。
納入人員死亡後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如何繼承
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人員死亡後,按比例扣除已支付的基本養老金後個人繳費部分仍有剩餘的,剩餘部分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比如,75歲以上人員個人繳費8000元,假如納入後1年死亡,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剩餘部分是8000元-413元/月×12×1=3044元。
喪葬補助金如何發放
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人員死亡後,其喪葬補助金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基金支付,標準與其他參保城鎮企業退休人員一致。
具備條件人員如果不想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怎么辦
將“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解決其養老保障問題,是省委、省政府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重大決策,是一項惠及民生的工程,將“五七工”、“家屬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後就為他們提供了終生的制度性養老保障。因此,具備納入條件人員應積極回響省委、省政府號召,儘可能按照有關規定繳費後納入到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如果本人確實不願意繳費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有關部門在對他們詳細講解相關政策後如果當事人還不想參加,可以遵從其本人意願。
“五七工”、“家屬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如何管理

“五七工”、“家屬工”個人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個人繳費賬戶,個人繳費賬戶儲存額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記息。
為什麼要對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的“五七工”、“家屬工”進行生存認證
“五七工”、“家屬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後,與其他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一樣管理,一樣要進行生存認證。進行生存認證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參保人員本人死亡後其他人員冒領基本養老金,這是保證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不流失的一項措施。

社保申報材料

符合參保條件人員經本人申請,由原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統一向原企業所在地人社部門申報。“五七家屬工”有多個單位工作經歷的,原則上由其最後一個企業單位申報。原用人單位因破產、解散等原因不存在的,應由原單位主管部門申報;原用人單位和主管部門均不存在的,“五七家屬工”本人可直接向原用人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申請,按要求填申報審批表。

1、《“五七家屬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審批表》一式三份,經本人簽字確認,並貼上本人l寸近期免冠照片。
2、符合參保人員名冊。
3、能夠證明“五七工家屬工”工作經歷的原始檔案,檔案資料不全或無檔案資料的,需提供下列證明其工作時間和經歷的原始材料(一種以上):
(1)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如《勞動契約書》、企業錄用時的審批表及職工花名冊等。
(2)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如《解除勞動契約通知書》等。
(3)用人單位歷年工資發放名冊原件及其他能夠證明工資發放情況等相關證明材料。
(4)其他能夠說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如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各種證書、獎狀等。
(5)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夠證明其曾在“五七廠”、“家屬廠”工作的戶籍底案原件及複印件,配偶、子女檔案能反映其從事“五七工”、“家屬工”的有關原始記載原件及複印件。
4、“五七家屬工”本人提供的材料。
(1)“五七家屬工”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的複印件。
(2)“五七家屬工”《戶口簿》原件及戶口主頁、本人頁複印件。
(3)能夠證明本人工作經歷的原始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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