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五七工”是指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築、建材、交通、運輸、冶金、有色、製藥、紡織、機械、輕工、農、林、水、牧、電、軍工這19個行業的國有企業中從事生產自救或企業輔助性崗位工作的,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未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人員。五七工養老保險就是專門針對這些行業的人而推出的基本養老保障。讓每一個人都擁有養老保險,讓養老保險覆蓋到每一個地方。
解決“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的養老保障問題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也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項重要步驟。“五七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 “將‘五七工’、‘家屬工’等納入基本養老保險,意味著我們的社會保障體系覆蓋面更廣,社會保障受益人群更多。
政策
各地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也陸續出台了相應的五七工養老保險政策,總的來說還是以黨的十七大講話 精神為重要依據因地制宜,最根本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五七工養老的切實利益。因為各地政策不同,下面就通 過呼和浩特出台的五七工養老政策為例子,給大家做個介紹。
呼和浩特市已經正式將自治區境內的原城鎮國有企業及城鎮國有單位興辦的集體經濟組織中工作過、未經勞動 部門辦理招工手續的老職工(以下簡稱“五七工”)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疇。
目前,已經進入經辦階段,如玉泉區等部分城區申報人員的資格已經審核完畢。
據政策規定,此次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疇的“五七工”必須還符合以下條件:
(一)2010年12月31日前,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呼和浩特市城鎮戶籍;
(三)1995年年底之前工作滿三年;
(四)未參加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而且,符合以上條件的人員,如果已經參加了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正在享受遺屬生活待遇的,可以按 照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不得同時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等待遇。
《通知》還規定:
所有納入“五七工”政策範圍的、自願參保的城鎮人員均從1996年1月1日起補交15年的養老保險費。繳費 標準以繳費年度呼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20%的比例和規定的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補繳養老保險費, 並按各年度規定的個人賬戶規模補記個人賬戶,其餘部分計入統籌基金。
男不滿75周歲、女不滿70周歲的人員,從補繳費用起始年度計算,年齡每超1歲,減少一個年度的統籌基 金繳費部分,但仍需繳納記入個人賬戶的費用。如男滿75周歲、女滿70周歲的人員,則只繳納記入個人賬戶的 費用。參保人死亡後,個人賬戶剩餘部分將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在《呼和浩特市“五七工”參加養老保險分年齡繳費和養老金核定表》上,還了解到,男60周歲、女55周 歲的人員須補繳養老保險費47815.3元;男滿75周歲、女滿70周歲的人員須補繳24240.1元。
範圍及對象
針對於不同地方的經濟狀況和政策而言,五七工參保條件和所受待遇是不同的,這裡以武漢市為例,武漢市統籌範圍內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按照本方案的規定納入武漢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施範圍:
(一)具有武漢市城鎮戶籍。
(二)截至2010年12月31日為止,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及以上,其中:截至2010年12月31日為止,男年滿50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45周歲未滿55周歲的人員統稱為"大齡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的人員統稱為"超齡人員"。
(三)曾在武漢市國有、集體企業或者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有3年及以上工作經歷,且目前尚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未享受定期養老保險待遇。
武漢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同類人員可參照本方案納入武漢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施範圍。
部分在漢中央、省屬國有大中型企業同類人員,根據自願原則,可一併納入武漢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施範圍。
補繳年限
凡符合城鎮未參保國有集體企業人員及“五七工、家屬工”的參保人員,在2011年6月30日前達 到或超過女55周歲、男60周歲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一次性補繳180個月(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 ,即可申辦退休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在2011年6月30日,未達到或超過女55周歲、男60周歲,且女超過40 周歲、男超過45周歲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採取向前一次性補繳一定年限,以後按照正常參保人員續保繳 費直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年限滿180個月(即15年),再申辦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 辦法。續繳養老保險費時,可直接持社保征稽處核發的《社會保險證》到各營業網點辦理。
待遇
"大齡人員"在按照規定參保繳費後,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且繳費年限(含一次性繳費年限在內)累計滿15年時,可按照規定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其基本養老金標準按照武漢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核定;"超齡人員"在按照規定一次性繳納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依據武漢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及過渡期政策規定,統一確定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
從2011年1月1日起,對於按照本方案規定辦理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上述人員,納入武漢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的實施範圍;在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按照規定享受企業退休人員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等各項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照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並實行社會化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