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二)研究制定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組織實施;依法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職能,完善科學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並進行監督檢查。
(三)研究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政策,管理國家公務員隊伍。負責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工作,擬定人才流動政策,規範人才市場。
(四)負責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工作,研究擬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管理的政策規定;指導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專業技術執業資格考試、技術技能等級鑑定等制度的實施工作。
(五)研究擬定政府獎勵表彰辦法,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人員和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
(六)按照大中專畢業生、軍官轉業安置就業政策規定,制定安置就業和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七)根據省地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工資分配的巨觀政策,提出實施意見;編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和工資計畫;研究提出執行省地關於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政策、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的意見,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實施國家、省地關於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職工工資福利政策、離退休人員待遇政策,並進行監督檢查。
(九)擬定促進城鄉就業的政策和措施,規劃勞動力市場的發展,負責就業服務體系建設;擬定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擬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十)制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規劃;制定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劃,技能人才培訓、表彰、獎勵的措施;組織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勞動預備制度和就業準入制度;負責職業技能等級考核、鑑定和勞動技能競賽事宜。
(十一)根據國家省地關於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劃、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的實施,規範制定實施辦法並檢查指導;推行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監督企業及各類用人單位執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監督檢查招工、勞動力市場配置情況;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選 省級勞動模範。
(十二)研究提出執行省地關於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標準的意見,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按照省地關於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擬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劃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全縣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辦法,負責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工作。
(十三)承擔人事、人才、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和信息工作,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定期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的發展、預測報告。
(十四)承辦政府間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工作協定合作項目的有關事宜。
(十五)按人事管理許可權管理人事檔案。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