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負責長沙市的勞動以及社會保障情況的管理。

基本信息

簡介

cháng shā shì rén lì zī yuán hé shè huì bǎo zhàng jú

根據《中共長沙市委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長發〔2010〕13號)和《中共長沙市委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長沙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長發組〔2010〕8號),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1、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

2、市民政局承擔的農村社會保險的職責。

3、市衛生局承擔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職責。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畫。

3、綜合協調全市外企勞動工資政策。

4、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三)劃出的職責

1、將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市商務局。

2、將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建立和完善全市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責,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城鄉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和職業技能培訓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關係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全市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7、加強引進國(境)外高層次專家和緊缺專家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對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進行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服務。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和完善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並負責監督,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職業資格制度及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和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統籌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並實施監督,擬訂和組織實施基金內控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國家、省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核准納入市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範圍的同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補貼標準和離退(職)休費。

(七)負責編制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計畫,負責人力資源和人事、公務員統計工作;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和各類人才來長工作或定居政策並組織實施。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落實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及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維穩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貫徹執行公務員考錄、考核、培訓、獎懲等政策、法規,組織實施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負責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二)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綜合管理引進國(境)外智力、出國(境)培訓和國際人才交流工作;承辦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組織協調與港澳台專家交流事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宜。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設2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辦局領導政務活動事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起草領導報告、講話及綜合性文字材料;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綜合協調和政務運轉工作,擬訂政務工作計畫、制度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領導交辦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局秘書事務、公文審核管理、文電處理、機要檔案、檔案收發、建議提案辦理、會議組織、接待聯絡、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局政務信息和新聞宣傳工作。

(二)法規處

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機關政策性檔案、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制定全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區、縣(市)開展勞動監察工作;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承擔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和本系統行政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資格認證;組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管理工作;負責相關普法工作及法律、法規培訓和諮詢服務工作;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規劃、計畫和實施規範,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勞動人事仲裁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負責局機關財務、會計事務;管理市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經費;承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報表工作;編制局機關並匯總全局部門經費預決算;負責局機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負責局屬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對局屬單位財務、會計業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並加強會計隊伍建設。

(四)就業促進處

擬訂促進全市城鄉勞動者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流動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並指導實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牽頭擬訂和指導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促進特殊群體統籌就業和就業援助政策;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和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根據授權負責國(境)外人員來長就業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非本市城區戶籍人員來長就業並落戶的就業登記工作;承擔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人才開發與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工作;負責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資格認定,指導和監督對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調配政策;承辦除軍隊轉業幹部以外的國家政策性安置人員的安置和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事業單位管理人員、機關和事業單位工勤技能人員的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人事幹部的業務培訓和機關、事業單位新進人員的初任培訓工作;負責全市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審批工作;擬訂市國家公務員培訓中心除公務員培訓以外的培訓計畫並對其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全市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和見習基地工作;參與擬訂人才開發政策和規章;負責有關人才開發、引進、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市人才研究會、市繼續教育協會的工作。

(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處(長沙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規定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省直和中央在長單位接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等有關工作;負責全市有關隨軍(隨調)家屬的政策性安置,協助復員退伍軍人的安置工作;負責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穩定政策的指導、協調、落實和督查工作;指導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處(長沙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擬訂完善全市職業技能培訓、鑑定、競賽的具體辦法並指導實施;擬訂全市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管理辦法,並組織開展督導、評估;負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審批,指導師資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技工院校學生資助工作;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指導和監管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核發《職業資格證書》;負責組織實施“長沙市技術能手”的評審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負責全市高級專門人才規劃、培養工作;承辦國家有突出貢獻專家、國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湖南省新世紀121人才和省、市級優秀專家的選拔管理工作;負責博士後和留學回國人員的管理協調工作及有關科研經費的資助工作;指導市留學回國人員聯誼會的工作;組織實施“長沙市農村實用人才工程”等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建立專業技術資格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職業)資格制度;擬訂國(境)外機構在長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承擔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管理有關工作;綜合管理市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指導監督區、縣(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及技術等級崗位考核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有關工作和人員信息管理;承擔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外國專家處(長沙市外國專家局)

擬訂引進海外人才智力和出國(境)培訓的政策措施、管理辦法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外國專家、國際高端人才、港澳台專家的引進、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宣傳及專項經費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區、縣(市)和各大園區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承辦許可權內的出國(境)培訓項目的審批、審核和備案,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出國(境)培訓中的違紀行為;指導協調全市相關人員參加全省出國(境)培訓備選人員外語水平考試(BFT);負責擬定人才智力引進成果推廣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牽頭組織做好教育機構聘請國(境)外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呈報工作;承辦引進的國(境)外人才表彰獎勵工作。

(十一)勞動關係處

擬訂全市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並監督指導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集體契約的審核和勞動用工備案工作;監督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探親假制度、職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種的勞動保護政策;指導勞動標準制訂工作;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和落實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的監督檢查;參與市級勞動模範的評審;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

(十二)工資福利處

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離退(職)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有關工作和工資統計;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收入分配及離退(職)休的審批工作;負責區、縣(市)市管幹部工資調整的核准工作;指導區、縣(市)工資調整、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及福利待遇等業務工作;負責核准納入市級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範圍的機關、事業單位及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補貼標準和離退(職)休費;落實國家有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休假制度、工齡計算及工作人員的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死亡撫恤等政策;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齡更改及事業單位高級專家延長退休年齡的審批;負責市直機關福利費管理;承擔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及社會化管理政策;負責市本級參保人員退休和區、縣(市)提前退休人員的審批工作;負責特殊工種的認定工作;負責參保單位離休人員護理費的核准工作;負責參保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工作;負責參保人員繳費年限認定工作;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個人賬戶管理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指導、監督、檢查全市養老保險的業務工作。

(十四)醫療生育保險處

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覆蓋城鄉居民的醫療保險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統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互助以及特殊人群醫療保障等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生育保險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負責市直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認定;負責組織慢性特殊病種門診待遇享受條件認定工作,負責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的審核;指導與監督區、縣(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作;指導與監督全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五)失業保險處

承擔全市失業保險綜合管理工作;起草失業保險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市失業保險管理規定、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督促檢查;擬訂基本失業保險待遇項目、給付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疾病、生育、死亡有關待遇政策;負責批量申領失業保險待遇人員的審批;負責建立失業保險預警制度,實施失業動態監測,開展失業預防、調控具體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六)工傷保險處(長沙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負責全市工傷認定工作;擬訂全市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相關管理工作;指導與監督全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處

擬訂全市農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農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給付條件、給付標準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辦法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制度並指導實施;指導、監督區、縣(市)農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八)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綜合協調全市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工作;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對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指導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加強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和實施;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重大違規案件;組織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核定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對參保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審計工作;指導全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業務工作;負責緩、免社會保險費不可抗力事件的認定;組織在市本級參保的破產改制企業職工分流安置費用的審核工作;承擔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九)基層業務指導處

擬訂全市街道(鄉鎮)、社區公共服務平台規範化建設計畫和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計畫並指導實施;綜合指導和協調全市街道(鄉鎮)、社區公共服務平台工作人員的就業、社保、勞動關係等相關業務工作;統一完善拓展使用基層公共服務平台的服務功能,負責基層信息統計匯總、上報工作。

(二十)信訪處

指導並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信訪維穩工作及特殊群體軍隊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和企業改制遺留問題的維穩工作;承擔局應急突發事件處理;負責處理民眾來信、來訪、來電工作;承辦上級信訪部門和局領導交辦的民眾來信、來電事宜;跟蹤調查研究和反映重要的信訪信息、社情民意;指導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信訪工作。

(二十一)人事教育處

負責局管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和幹部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工作;負責局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管理有關工作;負責擬訂局機關和局屬單位職工的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處。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為99名(含離退休管理服務行政編制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委書記1名,總會計師1名;處長(主任)領導職數25名(含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處處長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紀檢監察負責人1名、團委負責人1名,外國專家處處長〈市外國專家局局長〉1名高配副縣級);副處長(副主任)領導職數25名。內設機構級別按長發〔2001〕36號檔案確定。

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在局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7名。

五、其他事項

(一)市公務員局為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管理的行政機構。市公務員局的機關黨群、紀檢監察、幹部人事和行政後勤等工作,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一管理。

(二)市就業服務局、市企業社會保險工作局、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工作局、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局(由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更名)、市失業保險管理服務局(由市失業保險管理服務中心更名)、市工傷保險管理服務局、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市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中心)為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

(三)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教育局等部門擬訂。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工作動態

日前,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於長沙市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檔案規定全市黨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全部工作人員應當參加工傷保險。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可以依法享受工傷待遇。

法制化需求:我市在全省率先實現所有職業人群工傷保險政策全覆蓋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制度覆蓋了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包括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據了解,《通知》出台前,工傷保險政策已覆蓋到各類企業和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團體,唯獨機關單位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傷保險制度一直是個空白。機關工作人員要求參加工傷保險的呼聲很高。機關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檔案出台後,我市在全省率先實現了所有職業人群的工傷保險政策全覆蓋。

公平性需求:機關和參公單位工作人員實現了“同工傷同待遇”

以前,公務員及參公人員工傷待遇執行標準主要參照《軍人優撫條例》相關規定,但對解決機關人員工傷待遇保障最大的制度缺失是工傷醫療(康復)待遇缺乏制度性安排,工傷後續醫療康復難以保障,同時傷殘人員輔助器具配置、喪葬補助費等無專項經費。機關工作人員發生工傷後,按照醫療保險待遇報銷醫療費用,需要承擔個人自付部分,加重了單位和個人經濟負擔。公職人員暫未納入工傷保險體系,比參保者享受到的待遇相應較低。政策的啟動實施,將會使工傷職工的權益從根本上有了保障,真正實現“同工傷同待遇”,同時也可從制度層面解決機關老工傷人員待遇等遺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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