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研修生,簡而言之就是勞務,為了日本企業的廉價勞動力,即日本接收外國勞動者的制度,實質是國外已開發國家政府為解決人口老齡化、勞動力不足而採取的一種變通方法。
研修生的派遣是根據有關外國人研修的法律法規,批准一些民間團體(如中外研修生協力機構、一些企業組合等)進行的一種派遣行為(以研修生的名義,實際為勞務),是國外已開發國家政府為解決人口老齡化、勞動力不足而採取的一種變通方法。
中國將研修生的派遣工作納入外派勞務的範疇,由商務部和對外承包商會歸口管理。根據商務部的規定,從事研修生派遣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具有外派經營權的公司,二是中外研修生協力機構正式成員的公司。
日本的外國人研修生制度,是一個希望既能解決日本中小企業勞動力缺乏,又能幫助開發中國家提高生產技能,研修生個人也能從中得益的“三贏”制度。它把在外國企業從事同類工作的人才引入日本,放在日本企業研修和鍛鍊,在一至三年時間內通過實際工作達到學習技術、掌握技能和知識的目的,在解決日本中小企業人力短缺的同時,也為開發中國家培養了人才。
大事記
“研修生”項目開始於1981年,日本政府的初衷是希望藉此加強國際合作,將日本的先進技術向開發中國家轉移,促進“研修生”母國的經濟發展,項目時間為一年。
1993年,JITCO在“研修生制度”的基礎上推動建立了“技能實習生”制度,即研修生在完成一年的工作學習後,可以繼續以“技能實習生”的身份在日本再工作兩年。
進入90年代的日本泡沫經濟破滅,社會老齡化嚴重,出生率長期在最低谷徘徊,農村地區青壯年勞動力嚴重缺乏,加上亞洲其他國家大量廉價勞動力的衝擊,使得大量日本企業效益急劇下降,這個初衷良好的制度,在運行中開始逐漸偏離了正常軌道。不少企業受利益驅使,在實際操作中,把研修生當做了來自海外的廉價勞動力,一些研修生的心態也發生變化:來到日本不再為了學習技術,只是單純為了掙錢。
2008年12月,國際組織人權委員會發布報告,建議日本對剝削研修生和技術實習生的僱主“加以懲罰和制裁”,並建議日本考慮“建立能夠保護外國人權利、以能力建設為目的的新制度,代替招聘廉價勞動力的制度”。
成立於2008年6月的“外國人研修生問題律師聯合會”是一個民間律師組織,旨在為研修生維權,並向政府部門施壓,達到最終廢除這一制度的目標。目前,該組織共有118名成員律師分布日本各地,正在處理的研修生相關訴訟25起。
自2010年7月1日起,面對來自各方面的批評,日本政府開始實施與研修生和技能實習生相關的新規定。
待遇及其他
一般來說到日本的研修生活共分為三年,第一年名義為研修生,第二年與第三年名義為技能實習生。其中研修的第一年期間在十個月左右時要通過研修考試之後才能繼續保留研修資格,通過了才會有第二第三年的簽證,但是那種也就是一般性的普通考試罷了,根據各個行業的不同、研修崗位的不同考試的內容也會不一樣。
第一年研修生月研修津貼標準為6萬日元(6000人民幣),第二年經過考試通過後轉為技能實習生後實行靜岡縣最低工資標準,但自己要承擔部分保險、水電費和房雜費。扣除各項費用後工資不低於6萬日元/月,當地交通費、住宿均由日本接受會社承擔,一伙食費自理。工作時間按照接受會社工作時間而定,一般為每天8小時,每周具體工作時間按照會社的工作日曆執行。
根據日本研修制度規定,研修生第一年不允許加班,有的企業則利用這點問你要不要加班,要了,行!正常900日元一小時,但是只給你400,願不願意隨便你,反正你第一年法律是不允許加班的。很多人就是為了錢,有的研修生一個月只有一天的休息,每晚工作到近零點,這種情況以前在服裝,水產的工種比較多見。
第二年轉入技能實習生後加班由接受會社安排,個人不得提出加班要求,加班費按照接受會社規定和日本勞動法規定支付。第二年月收入超過日本法律規定金額者應交納個人所得稅,在日本第一年的醫療費用由研修生綜合保險支付,第二年起研修生須承擔一半的厚生年金和健康保險的費用,另一半由所在會社承擔,醫療費用由保險支付。正常一次往返日本的國際旅費由日方所在會社承擔。
有關中途休假的問題,日本的政府規定研修到一年半的時候出勤達到90%(也有可能是滿勤)會有11天的有薪水假期,你可以休息11天,但是具體休假時間要後公司商量,然後再滿一年,也就是兩年半的時候又有10天的有薪水假期,三年總共21天。
自2010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與研修生和技能實習生相關的新規定,有所改進的地方包括:入境管理部門設立“技能實習”的再留資格檔案,僱主不得以集中保管為名沒收技能實習生護照;研修生入境後必須接受兩個月的適應性培訓,內容包括日語、日本的生活習慣和法令等,培訓結束後即可與企業簽訂僱傭契約,受到日本勞動法關於最低工資標準等方面法規的保護。按照原來的制度,研修生入境第一年不受日本勞動法保護。
另外,政府對接收單位加強指導、監督和支持,對於有違法行為的企業,5年內禁止接收海外研修生,而原先實行的處罰辦法中,這一禁令年限為3年。
派遣程式
1、初選:各地方或合作單位根據提供的工種清單和具體要求,在當地進行宣傳和組織報名工作,檢查核對證件和工作經歷,選拔出合格人員。
2、初試:個人須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畢業證原件、戶口本原件、填寫完整的研修生報名表。組織面試,同時進行文化考試(作文、速算、數學、智商)、體能測試(往返跑、彈珠、握力、槓鈴)、技術考試(技術工種如車工、銑工、木工、電焊、縫紉),初試合格者須按規定在縣級以上醫院或指定醫院進行體驗,並提供健康的診斷證明。同時提供本人擔保人基本情況待查,並交納一定的定金。
3、事前培訓:初試合格者參加事前培訓(時間一般為10天或更長,內容為基本外語會話、體能訓練等),事前培訓中違反紀律或者體能達不到要求的人員將被淘汰。
4、外方面試:事前培訓合格人員參加外方僱主的面試,外方按照3:1入選比例進行選拔,面試合格者,根據要求提供各項手續(包括按照公司要求的單位蓋章表格、在有效期內的個人因私護照、由衛生檢疫部門出具的國際旅行健康證等),按照要求辦理擔保人擔保手續後,參加正式的外語培訓。
5、外語培訓:外方面試合格人員參加外語培訓,培訓時間一般為3個月,為全封閉培訓。培訓期間簽訂培訓協定書,如果發生違反規定或者學習達不到要求的情況,出國資格仍將被取消。
6、派出:培訓合格人員按照統一安排,辦理各項手續,交納出國費用後,派專員送至出境地。
其制度的優點之處
第一,接收研修生的日本企業可通過從國外企業派來的研修生了解國際相同企業的狀況,把握今後的動向;研修生掌握技術回國以後,活躍在海外,日本企業到國外投資開拓新市場時,這些研修生就會成為關係網,也就是日本人所說的“人脈”,發揮應有的作用。特別是通過從中國接收研修生,日本中小企業和中國政府、派遣研修生的企業建立了關係,有助於中小企業在中國打開市場,同時也積累了到中國投資與中國工人打交道的經驗。
第二,按有關規定,由於研修生並不是勞動者,發給研修生的費用是為了維持在日本的生活,所以並不是勞動力的價值,因此,他們的收入和日本企業的職員及臨時工相比要低,每月6萬至9.5萬日元不等。但接收研修生的企業每月必須分別支付給負責管理的中方和日本公司2萬日元的管理費,必須準備研修生的宿舍、配備炊具和生活指導員,交各種保險費用,這樣算下來,研修生的費用與剛畢業的大學生差不了多少,但和雇用熟練工人相比要少。
第三,日本中小企業接收研修生可以解決人手短缺問題。日本的中小企業很多都在小城鎮,日本的年輕人嚮往大城市和大公司。人手短缺嚴重阻礙了日本中小企業的發展。研修生與打工的留學生和在校生有很大不同,留學生和在校生打工受時間限制,每周不得超過28小時,企業還必須根據他們的上課時間安排工作;留學生上學和住宿地點會經常變更,流動性較大,企業無法留住有用人才。研修生到了企業以後相對穩定,如果企業滿意的話,可連續乾三年。
從中國方面來說,研修生到日本,不僅可以學習日本的技術,還可以提高日語水平。記者曾認識一名山東研修生李格非,到日本工作兩年後回國當上了日語教師,徹底改變了自己的命運。此外,研修生可以積蓄數量可觀的收入。如果研修生的每月工資平均按8萬日元計算,省吃儉用,三年下來可帶回200萬日元左右。而這些研修生在國內的月工資有的只有幾百元人民幣,相比之下,在國外雖然辛苦,但總的來說還是很划算的,只是存在中方派遣企業剋扣研修生工資的問題。按有關規定,日方企業已向中方交了管理費,中方企業不應再剋扣研修生的錢。
現狀調查
關於研修生的問題一直是大家關注的焦點,由於管理制度及實際情況,落實的問題一直在研究與探討中進行著,但屢屢發生匪夷所生的事件,再次提醒了相關重視,於是外國研修生問題律師聯絡會針對日本厚生勞動省對由於過苛的勞動環境而導致外國研修生、實習生過勞死的現狀進行了調查。統計發現:2008年度外國研修生與實習生死亡人數達到34人,比上一年度增加13人,創歷史最高紀錄。其中,腦血管及心臟疾病高居死亡原因的首位,共導致16人死亡。自1992年開始進行相關統計以來,死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外國研修生及實習生人數已高達67人,占213名死亡總人數的31.5%。且在日外國人研修生與實習生中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人持有中國護照
看法
1、新規定治標不治本
面對來自各方面的批評,日本政府開始對研修生制度作出修正:自2010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與研修生和技能實習生相關的新規定。
然而,《朝日新聞》的社論認為,新規定並未觸及問題根本,離解決問題還相差甚遠。社論指出,研修生和實習生所從事的大多是小規模製造業、水產加工、農業等領域日本人敬而遠之的純體力勞動工作,解決的是日本目前高齡少子化社會的勞動力短缺問題,之所以仍以“研修生”和“實習生”為名,主要是因為日本對從外國引進勞動力存有戒心。
日本的法律是不允許從海外引入非技能勞動者的,這一制度自90年代泡沫經濟破滅以後之所以一直存在,主要還是因為企業界給政府施加壓力,畢竟,企業的本性就是要壓低成本來追求利潤。雇用外國勞工在日本一直是個相當敏感的話題,抗議外國人在日本就業的遊行也時有發生。在這種背景下,日本國會和政府長期不對研修生制度問題進行公開討論,導致問題越積累越嚴重。
日本政府為將技術傳給開發中國家,於1993年創立了外國人研修及技能實習制度。研修生中有七八成來自中國,他們多數去了中小型企業研修實習,拖欠工資等糾紛時有發生。金融危機爆發後日本經濟日漸不景氣,受此影響,企業新接納的研修生人數驟減。
2、剝削“廉價勞動力”
隨著日本“研修生”逐漸“變質”,日本國內輿論及國際機構也紛紛提出質疑與批評。2008年12月,國際組織人權委員會發布報告,建議日本對剝削研修生和技術實習生的僱主“加以懲罰和制裁”,並建議日本考慮“建立能夠保護外國人權利、以能力建設為目的的新制度,代替招聘廉價勞動力的制度”。
2010年4月,聯合國移民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若熱·布斯塔曼特就日本的這一問題發表聲明。聲明說:“日本的研修生和技術實習生制度一定程度上產生了對廉價勞動力的剝削,侵犯了海外勞工的精神和身體權利,在極端情況下甚至存在奴役行為,因而應該終止這一項目。”
日本國內也不乏批評之聲。《朝日新聞》7月14日發表社論,稱研修生、實習生不僅面臨收入低、強度大等問題,而且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後,不少人被僱主單方面中途解僱,日本政府不應聽任這種現象繼續存在。
成立於2008年6月的“外國人研修生問題律師聯合會”是一個民間律師組織,旨在為研修生維權,並向政府部門施壓,達到最終廢除這一制度的目標。目前,該組織共有118名成員律師分布日本各地,正在處理的研修生相關訴訟25起。
該律師組織秘書長安孫子理良說,絕大部分研修生到了日本,都是先由各地的事業協同組合、商公會所等機構先接收下來,再由它們分配給下屬企業,對於第一年的研修生,日本的勞動法一直缺少約束監督相關方的規定,而JITCO作為一個服務提供方,也無權約束企業;事業協同組合和商公會所等組織作為一級接收單位,因為向企業收取管理費,對企業的不法行為和研修生的投訴則通常採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做法。
中國研修生遭日本警察射殺
2006年,一名在日中國研修生只因在遭遇逮捕時,被判定要拿石頭砸人,就被警察射殺。事件發生後,不僅日本檢方不起訴涉案警察,法院方面還在一審、二審及最終判決中認定該警察無罪。2013年4月23日,日本最高法院第2小法庭審判長鬼丸決定駁回抗訴,維持無罪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