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要求
《通知》重申了保監會2007年8月頒布實施的《國有保險公司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並強調五個方面要求:一是嚴禁違規發放薪酬。二是堅決防止脫離國情和公司實際發放過高薪酬。三是切實規範高管人員的職務消費。四是暫停實施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畫。五是加強對薪酬發放工作的監督檢查。
具體措施
記者了解到,此次通知暫停實施股權激勵後,國有保險公司負責人薪酬將由基本薪金、績效薪金、福利三部分組成。其中,績效薪金則以基本薪金為基數,根據年度經營業績完成情況確定,最高不得超過2.5倍。總體而言,公司負責人的年度薪酬增長率應低於公司平均薪酬增長率。
此次《通知》要求,各國有保險公司要在12月31日前將今年薪酬發放有關事宜的具體落實意見上報保監會。
針對對象
針對社會反映強烈的“平安高管6000萬元高薪”的問題,《通知》提出:“其他中資股份制保險公司也要依照本通知精神,加強對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工作的管理。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以及提名薪酬委員會要切實發揮作用,對薪酬制定和發放程式以及薪酬方案的合理性等進行認真審查,並將有關情況作為2008年度公司治理結構報告的重要內容報送保監會。”爭議點
首都經貿大學教授庹國柱認為:“在經濟下滑的情況下,高管超高年薪不僅會在社會上引起不良反響,公司員工也會產生牴觸情緒。保監會此舉有利於消減社會上對保險行業高管年薪過高的非議,也有利於保險公司完善自我約束機制。”
一部分人對保監會的“限薪”持保留意見。他們認為,保監會作為行業監管機構,應該更多地專注於對保險公司業務的管理,以及更好地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相關法律
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其中涉及保監會的內容包括第五章“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以及第八章“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監管機構的保監會,其主要監管職責是: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保險法》中也提到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的薪酬管理,但這個監管的前提是“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該保險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下列監管措施”。在單列的措施中就包括限制其分支機構的開設、限制股東分紅,也會限制管理層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