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權組成的形式
在政治科學中,元首的性質和形式不同,構成了區分不同類的政體的重要標誌。例如,英國、荷蘭、比利時等,由於國家元首是世襲的君主,因而那樣的資產階級國家被稱為君主國;而在君主國中,根據元首的地位與作用不同,又可以分為二元制君主國和立憲制君主國。美國、法國、奧地利等,由於國家元首是民選的總統,因而那樣的資產階級國家被稱為共和國;在共和國中,又根據元首的地位與作用不同,可以分為總統制國家和議會制國家等。
二元君主制
二元君主制是指國家政權由君主和議會共同掌握但君主為國家權力中心的一種政權組織形式。在這種政體形式下,國家雖然也制定了憲法,設立了議會。但君主仍然保持封建專制時代的權威,集立法、行政、司法和軍事大權於一身,是權力中心和最高的實際統治者。議會和君主共同掌握國家權力,君主是真正的權力中心,擁有全部執行權,政府對君主負責而不對議會負責。憲法由君主欽定,是君主意志的反映,君主的權利受到憲法的限制。議會只對君主起到制約作用,是君主的諮詢機構,立法權是形式的,君主不僅擁有否決議會立法的權力,而且還通過任命或指定議員控制議會;內閣是君主行使行政權的機構,首相由君主任命。
二元君主制度的性質及發展
二元君主制產生於資本主義發展較晚、封建地主階級長期擁有巨大勢力的國家,是資產階級與地主階級聯合專政的一種統治形式,較議會制君主制帶有更多的封建專制君主制的色彩。
1871-1919年的德意志帝國和明治維新後的日本屬於二元君主制。目前,仍保留二元君主制的國家只有約旦、摩洛哥等少數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