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標誌
中止的自動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質特徵,也是它與預備犯、犯罪未遂區別的標誌。預備犯、未遂犯也屬於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但是它們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由而未得逞的。即不是出於犯罪分子本人意願,而是由難以克服的外部障礙造成的。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稱為障礙的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1)被害人的反抗;(2)第三者的阻止;(3)自然力的阻礙;(4)物質的阻礙;(5)犯罪人能力不足;(6)認識發生錯誤等等。例如,張三意圖強姦而使用暴力將被害婦女按倒,未能性交即被趕來的警察抓獲,就屬於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強姦)未得逞;再如李四進入銀行卻打不開保險柜以致一無所獲,就屬於物質障礙及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而未得逞。
特別提示
1.在進行了犯罪準備,而後放棄了著手實行的,應當認定為中止犯。例如,甲某準備了毒藥殺害其夫,因為害怕而沒有敢下毒,後來放棄殺人念頭,把毒藥扔掉。因為尚未著手就自動放棄犯罪,屬於在預備過程的中止。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在進行了犯罪準備,沒有著手實行的情況下,因為情況有變,主動撤退,但未放棄犯罪意圖的,不是中止。例如甲乙二人預謀盜竊某銀行,在白天“踩點”之後,晚上前來行動。發現銀行有很多人在加班,不便下手,便撤走打算改日再來行竊。這屬於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因為犯罪人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並未放棄犯罪意圖。應當認定為犯罪預備。再例如,律考試題:甲某攜匕首赴乙家殺乙途中,因肚子疼痛難忍而回家,屬於犯罪撤退,成立預備犯。
3.即使客觀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自認為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動停止的,也是自動中止。例如甲某使用過期失效的農藥(本人不知過期失效)投放到乙某杯中,意圖殺乙。後改主意,在乙某喝水之前將杯中水倒掉。雖然因為農藥已經失效,客觀上不可能完成犯罪(殺害乙某),但甲某並不知道,在自認為能完成犯罪的情況下放棄犯罪的,可成立犯罪中止。
4.在客觀上能夠完成犯罪,但行為人自認為出現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而撤離的,屬於犯罪撤退,不成立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