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背景
1964年12月14日蘇聯在第19屆聯大會議上,通過波蘭外長建議召開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1968年 6月25日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建議同華沙條約組織就歐洲特別是中歐地區相互均衡減少部隊問題舉行談判,以此作為同意召開蘇聯倡議的歐安會條件。1972年蘇、美最高級會談就兩者達成妥協,同意歐安會與中歐裁軍談判“分別但又是平行”地舉行。
1973年1~6月在維也納舉行中歐裁軍談判籌備會議,確定談判為大使級,有決定權的國家11個(北約的美、加、英、聯邦德國、荷、比、盧,華約的蘇、波、民主德國、捷),觀察員 8個(北約的意、丹、挪、希、土,華約的匈、保、羅);每年舉行全會3次,每次一般10周左右。
正式談判
1973年10月30日在維也納開始正式談判,至1985年7月,雙方共進行了36輪會談、數百次會議。談判中,雙方各自先後提出了多種裁軍方案和建議,爭論的主要問題有:
(1)裁軍原則
華約主張採取“對等裁減原則”,即雙方各按同等數量或同樣百分比裁減軍隊,目的在於繼續保持華約在中歐的軍事優勢。北約則堅持“均衡裁減原則”,即雙方按不同數量裁減地面部隊,最後達到同等最高限額,目的在於削弱華約的地面部隊優勢。
(2)裁減對象及步驟
北約主張裁軍地區應包括聯邦德國、荷蘭、比利時、盧、捷、波蘭、匈等國,華約則堅持把匈排除在外。華約主張各參加國應承擔具體裁減義務,即規定“各國軍隊的最高限額”,同時進行裁減。北約則堅持採用“集體裁減原則”,即只規定兩個軍事集團的“集體最高限額”,至於各參加國如何裁減,則由雙方內部自行決定。北約並主張第一階段只裁減蘇聯、美國在中歐的駐軍,其他參加國以後裁減。
(3)裁減的軍種
北約主張只裁減地面部隊,不包括空軍及核武器;華約則堅持陸、空軍和戰術核力量“三位一體”裁減。
(4)雙方駐中歐部隊的實際人數,是雙方爭執最激烈的問題。
華約在談判中宣布,至1976年1月1日止,華約各參加國在中歐軍隊總數為 98.73萬人,與北約同時在中歐的軍力98.1萬人(包括法國在中歐駐軍)“大致相等”。北約則認為華約至少少報了15萬人,拒絕接受此數字。
經過談判,雙方在下列一些次要問題上作了些妥協:
(1)匈牙利不包括在中歐裁軍地區範圍之內;
(2)雙方最高限額定為各90萬人,其中地面部隊70萬人、空軍20萬人;
(3)各參加國都進行裁減,第一階段先由蘇、美按一定數額裁減,第二階段起再裁減其他國家軍隊。但在駐中歐軍隊實際人數、軍備如何裁減及如何監督協定實施等問題上,雙方寸步不讓,談判未取得任何實質性進展。歐洲是蘇、美戰略重點所在,雙方勢在必爭,談判過程實際上是蘇、美雙方在歐洲進行軍備競賽,爭奪軍事優勢的過程。因此誰也不能在談判中作出真正的讓步,談判將會長期進行下去。
中歐常規軍備裁軍談判進展緩慢情況下,1986年戈巴契夫提出了以全歐的常規裁軍取代“中歐裁軍談判”。
談判影響
1986年4月18日,戈巴契夫在東柏林呼籲:“(應該)就切實削減歐洲國家地面部隊和戰術空中力量的所有組成部分,以及美國、加拿大部署在歐洲的相關軍力達成協定。將要削減的部隊應予以解散,被解散部隊的裝備要么銷毀,要么儲存在各國領土上。很顯然,從地理範圍上說,軍力的削減應涵蓋從大西洋到烏拉爾山(AtlanticToTheUrals,ATTU)整個歐洲。”1986年6月11日,在華約峰會上,戈巴契夫再次重申其主張,並提出了具體的建議,分三階段削減整個歐洲範圍內的常規軍力和戰術核武器,為保證裁軍的落實,以及減低發動突襲的可能性,還應加強相互信任機制的建立,加強核查措施。戈巴契夫提出的建議,較之“中歐裁軍談判”有著明顯的不同:首先,因裁減人員而多出來的裝備,要么銷毀,要么儲存起來,而不是中歐裁軍談判中所提出的僅僅是撤出,這些武器裝備可以部署在可能達成協定的適用範圍之外的地區,也就是說,即使中歐裁軍談判達成協定,歐洲的常規武器裝備並沒有減少,並沒有降低發動突然襲擊的可能性。第二,就是建立可信的、有效的核查,明確地意味著蘇聯發出了這樣的信號,即蘇聯準備在西方擔憂的軍事人員和裝備領域展現出更大的靈活性。而且戈巴契夫在1988年12月的聯大會議上,單方面地提出蘇聯裁軍50萬,包括削減在東歐的駐軍及坦克等裝備,同時削減防務預算。更重要的是,蘇聯在隨後實現了其承諾。
1990年11月19日,北約和華約22個國家(最初談判時為23國,兩德在1990年10月3日統一為一個國家)在巴黎正式簽署《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條約》是涵蓋整個歐洲的第一個常規軍控協定,它由序言和正文23條,以及其他相關議定書組成。條約適用範圍包括從大西洋到烏拉爾山之間的整個歐洲,包括締約國的歐洲島嶼,但條約的義務範圍只限於ATTU的北約和華約國家,對歐洲的中立國和非結盟國家沒有約束力。
條約規定北約和華約每一集團現役的、儲存的陸基武器裝備數量為:坦克20000輛、火炮20000門、裝甲車30000輛、作戰飛機6800架和攻擊直升機2000架(上述五類武器裝備被稱為條約限制的裝備(TLE))。為防止軍力過分集中於某地,向對方發動突然襲擊,條約劃分了4個區域,並限制各個區域內的上述五類武器數量。中歐區(包括波、捷、匈、德、荷、比、盧7國)每一方保留坦克7500輛、火炮5000門、裝甲車11250輛;
中歐擴大區(除了包括中歐區的國家外,還包括英、法、意、丹,以及蘇聯的波羅的海、白俄羅斯、喀爾巴阡和基輔4個軍區)每方保留坦克10300輛、火炮9100門、裝甲車19260輛;
大西洋—烏拉爾區(包括中歐擴大區國家和地區外,還包括西、葡,以及蘇聯的莫斯科軍區和伏爾加-烏拉爾軍區)每一方保留的武器為坦克18000輛、火炮11000門和裝甲車21400輛。
第4區域就是條約第5條規定的側翼區,包括保、羅、挪威、冰島、希、土6國,以及蘇聯的敖德薩、列寧格勒、北高加索和外高加索4個軍區,每一方各保留坦克4700輛、火炮6000門、裝甲車5900輛。因為作戰飛機和直升機的機動性強,在每一區不做限定,只規定集團限額。條約還規定了單個國家的上述裝備的限額,每國不得超過13300輛坦克、20000輛裝甲車、火炮13700門、作戰飛機5150架和直升機1500架。同時條約規定每一集團三種現役裝備限額:16500輛坦克、火炮17000門、裝甲車27300輛。條約簽署後,北約和華約集團分別就每一國家擁有的各類武器的數量作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