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教育部通知
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管理和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8]292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從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中安排教育助學項目,用於資助中西部縣鎮和農村普通高中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完成學業。教育助學項目由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負責各項日常工作,並由各相關省份(兵團)和縣級財政、教育部門和相關普通高中共同組織實施。為規範項目的管理和實施,保證資助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有關項目資金管理的要求與規定,我們制定了《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管理和實施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管理和實施暫行辦法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管理和實施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確保中西部地區普通高中學生資助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有關項目資金管理要求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是國家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財政部、教育部委託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負責具體操作。
第三條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的執行和操作要堅持“公開公正透明、量入為出、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資助範圍對象申請辦法和標準

第四條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的資助範圍與對象,為我國中西部地區各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縣鎮農村公辦普通高中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在校1~3年級學生。
第五條 申請項目資金的學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
2.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品德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生活儉樸,家庭經濟特別困難。
第六條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應優先資助:孤殘學生、父母喪失勞動能力學生、少數民族學生、烈士子女與單親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農村絕對貧困家庭學生、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發事件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農村計畫生育獨生子女和雙女戶家庭學生。
第七條 凡符合上述要求、願意申請資助的學生均可向所在學校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須由學生本人如實填寫“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申請表”(見附表1)。填寫後的申請表一律報所在學校設定的相關專門機構。
第八條 項目資金主要用於資助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的生活費,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000元。
第三章項目資金的分配與資助對象的核定

第九條 項目資金的撥付程式為:財政部撥款至教育部,教育部再撥款至基金會,基金會撥付學校,學校發放給學生。
第十條 基金會每年根據項目資金總額和普通高中在校生人數,經財政部、教育部同意後將分配額度分配到各地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行政部門,並抄送省級財政部門備案;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上述額度和人數,參照本地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實際分布情況,通過相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將資助額度和人數分配到相關公辦普通高中,並抄送縣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相關公辦普通高中具體負責本校學生的申請工作,並嚴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申請學生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經初審通過的學生名單必須在校內進行為期不少於5天的公示。公示中,如有異議,學校必須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並做出相應處理;對經公示無異議的學生名單,則由學校填寫“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受助學生所在學校相關信息表”(見附表2),按規定時間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覆核。
第十二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本縣有關學校上報的學生名單進行覆核,覆核通過後,則填寫“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資助學生名單縣級匯總表”(見附表3)和“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相關信息縣級匯總表”(見附表4)。附表3、附表4填寫後,凡有條件的,均應將這兩張表格的電子版刻錄成光碟,同時列印出紙質表格;無條件製作光碟的,則可提供兩張表格的電子版。光碟(或電子版)和紙質表格各一式兩份,上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匯總和再審核。
第十三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全省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資助的學生名單進行匯總和再核後,填寫“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省級匯總表”(見附表5),連同各相關縣(團場)上報的上述光碟(電子版)和紙質表格(各一份),按基金會規定時間寄送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終審。
第四章 項目資金的發放
第十四條基金會收到相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上述第十三條的有關材料後,對上報的申請資助的學生名單按地區組織終審,並在基金會網站上公布終審結果。如無異議,基金會在15個工作日內通過基金會的銀行撥款批量處理系統,將每所公辦高中每學年應得的項目資金,分兩學期核撥到相關學校。
第十五條相關公辦普通高中收到項目資金後,按資助標準(每人每年1000元,每人每學期500元)在5個工作日內發放到每位受助學生手上,並組織學生簽收。
第十六條各相關公辦普通高中均要建立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受資助學生檔案,由受助學生本人簽字的簽收單一律要造冊登記並保存3年,以備基金會和上級部門檢查。
第五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基金會和相關公辦普通高中均要建立專賬予以反映,保障項目資金的安全和正確使用。任何人、任何部門都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或拖延支付。項目資金只用於解決學生的生活困難,必須專款專用,各學校不得以任何藉口抵扣為受助學生上交的學費等費用。
第十八條 各相關普通高中的校長為本校實施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對本校受助學生評定的公正性及項目資金的專款專用負責。
第十九條 基金會接受相關部門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財政部和教育部。
第二十條 基金會定期向財政部、教育部匯報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執行、落實、檢查、評估等有關情況。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教育部將加強對基金會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為:
1.基金會是否建立專賬予以反映項目資金情況,項目資金是否專款專用;
2.基金會是否在規定時間內將項目資金撥付到相關學校;
3.基金會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是否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必須加強對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執行、落實情況的日常檢查與監督。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為:
1.項目資金是否真正落實到應該受資助學生身上;
2.項目資金在相關公辦普通高中是否專款專用,是否存在違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3.相關公辦普通高中對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和相關檔案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具體操作方面是否達到本辦法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接到對經終審接受資助學生名單的舉報,基金會將及時查清原因,並做出認真、嚴肅處理,處理結果亦在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四條在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的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截留、擠占、挪用、拖延支付、扣抵項目資金,或弄虛作假、資助學生名不副實等問題,基金會將會同有關方面嚴肅查處,並將根據情節輕重,做出如下處理:責任在校領導的,除依法依規追究該領導的責任外,一律暫停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在該校的執行,責其限期整頓;責任在縣級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除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外,一律暫停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在該縣、該省的執行,責其限期整頓。對上述違規行為,一律通過網上公布或內部通報的形式,予以批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表:1.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申請表
2.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受助學生所在學校相關信息表
3.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資助學生名單縣級匯總表
4.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相關信息縣級匯總表
5.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省級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