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等教育學會社會科學科研管理分會

中國高等教育學會社會科學科研管理分會,成立於1992年,是中國高等教育學會的經國家民政部核准為社會團體分支機構。

簡介

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科研管理研究會成立於1992年,是中國高等教育學會的二級學會,其活動受教育部社科司指導。2003年9月,經國家民政部核准為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進行登記並頒發社證字第3892-9號的登記證書。
根據民政部規定,二級學會的名稱要統一規範,因此,登記時,將本會名稱規範為中國高等教育學會社會科學科研管理分會。登記證書所包含的內容主要有:住所:武漢大學;活動地域:全國;業務範圍: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專業培訓、書刊編輯、諮詢服務等;負責人:陶德麟。
研究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高等學校和教育行政與事業單位社會科學科研管理工作者,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和國家關於發展高等教育和繁榮社會科學事業的各項方針、政策、法規,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密聯繫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科研管理實際,研究、總結、交流、推廣國內外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科研管理的理論、方法和經驗,探索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科研管理的規律,提高社會科學科研管理人員素質與管理水平,促進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科研管理的現代化、科學化,促進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研究的繁榮和發展。近年來,研究會理事會始終圍繞這一宗旨廣泛團結會員單位和社科科研管理工作者,組織了一系列活動,取得了較大成績。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高等教育學會社會科學科研管理分會(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科研管理研究會)是民眾性學術團體,隸屬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其活動受國家教育部社會科學研究與思想政治工作司指導。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與組織高等學校和教育行政與事業單位社會科學科研管理工作者,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和國家關於發展高等教育和繁榮社會科學事業的各項方針、政策、法規,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密聯繫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科研管理實際,研究、總結、交流、推廣國內外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科研管理的理論、方法和經驗,探索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科研管理的規律,提高社會科學科研管理的人員素質與管理水平,推動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科研管理的現代化、科學化,促進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研究的繁榮和發展。
第三條 本會的主要工作
l.組織多種形式的學術研討活動,為社會科學科研管理的科學決策提供論證和依據;
2.組織交流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科研管理的經驗;
3.舉辦培訓班或講習班,提高社會科學科研管理人員的素質;
4.承接國家教育部及其它有關部門委託的社會科學科研管理方面的研究任務;
5.收集與整理社會科學科研管理研究成果及管理信息,編印刊物《高校社科管理研究》;
6.向領導機關反映社會科學科研管理人員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 本會主要實行團體會員制,同時也接納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按期交納會費的高等學校和教育行政與事業單位社會科學科研管理部門與個人,經申請並得到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五條 入會程式
團體會員入會可直接向理事會提出。一個單位一般只作為一個團體會員。該單位社科主管領導或科研管理實際負責人是團體會員的代表。
個人會員入會除應向理事會提出外,還應有一個團體會員或兩名個人會員推薦。
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入會都要填寫“中國高等教育學會社會科學管理分會(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科研管理研究會)會員登記表”。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3.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
5.優先在本會主辦的刊物上發表成果;
6.根據本會決議的精神,獨立開展工作。
第七條 會員的義務
l.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承擔並完成本會的工作任務;
2.關心本會的工作,隨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措施;
3.宣傳本會宗旨,推薦新會員;
4.提供或推薦社科管理研究的學術論文、業務資料、調研報告等;
5.為本會開展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與方便;
6.按時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 織
第八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權力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協商產生。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4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
1.聽取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2.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與任務;
3.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4.審核本會的財務收支情況;
5.選舉理事會成員。
第九條 理事由會員單位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必要時常務理事會可決定增補理事和常務理事。
第十條 由全體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本會的領導機構。理事會一般每兩年召開1次,必要時可臨時舉行。每屆理事會任期4年,如遇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研究,可提前終止或延長任期。
理事會的職責:
1.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會的工作;
2.提出工作報告,制訂年度工作計畫;
3.負責籌備並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批准新會員或取消會員資格;
5.負責與其它學術團體發生聯繫;
6.選舉常務理事會成員。
第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理事長和秘書長一般在同一單位產生,必要時,理事長單位可推薦一名副理事長兼任秘書長。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部分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年例會1次。在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行其職權,在理事長領導下由秘書長負責做好各項日常工作。秘書長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若干工作人員。
根據工作需要,常務理事會下設若干個專門工作小組。根據需要可以以省為單位設立分會,業務上與本會保持聯繫。
第四章 經 費
第十二條 經費來源
1.會員交納的會費;
2.社會團體或個人的捐贈經費;
3.其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會執行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生效。章程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十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理事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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