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學會下設:冶金高等教育、冶金成人教育、冶金職業技術教育、冶金基礎教育等分會、研究會。
學會辦事機構有:秘書處、學術部、編輯部。
現有團體會員單位151個。
冶金教育泛指冶金系統舉辦的各級各類教育,包括基礎教育(廠礦企業舉辦的中國小),職業教育(職業高中、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高校),成人教育(管理學院、成人高等院校、成人中專校、普通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夜大學教育、繼續工程教育、職工培訓)等。冶金教育還包括國家教育部及省市舉辦的冶金類高等、中等教育。
學會成立以來,團結和組織全國冶金教育方面的力量,緊密結合改革與發展的實際,有目的、有計畫地開展了許多工作。積極開展學術研究工作,組織學術交流,評選優秀論文,推廣教育科學研究成果。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冶金教育工作者出國訪問考察,推動冶金教育改革與發展。努力辦好《中國冶金教育》刊物。積極為冶金工業建設與發展服務,學會在政府與行業之間發揮了紐帶和橋樑作用,對冶金教育改革與發展做出了貢獻。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冶金教育學會。英文譯為名:CHINESE SOCIETY OF METALLURGICAL EDUCATION。縮寫為:CSME。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全國冶金系統大中專院校、科研設計單位、成人教育部門、職工大學、職業技術學院、廠礦企業的教育培訓管理部門和所辦技校、中國小、省市冶金教育部門和系統外有關單位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導下,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團結和組織全國冶金行業教育和培訓各方面的力量,研究教育理論和教育改革發展的實際問題,探索社會主義教育的客觀規律和辦好冶金教育及培訓新思路,交流研究成果和工作經驗,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高冶金教育和培訓質量、學術水平、管理水平和辦學效益,加速培養德才兼備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人才,為構建和諧社會,促進小康社會的建設和我國冶金工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46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學習和研究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政策;
(二)總結冶金教育和培訓的經驗,開展教育培訓研究,探討中國社會主義教育的規律。
(三)研究國內外教育和培訓的理論及經驗,組織和參加國內外有關的學術交流活動;
(四)開展教育培訓,諮詢服務;
(五)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國際合作;
(六)向上級領導部門提出有關改革和發展冶金教育及培訓的建議和意見,完成教育部和有關部門下達的研究課題;
(七)編輯出版《中國冶金教育》刊物。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全國冶金系統各有關教育培訓單位;
(五)願意加入本會的其他教育培訓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會議和參觀考察;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優先取得本會編輯的刊物;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積極開展教育和培訓研究,撰寫學術論文,定期提出研究成果。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對發展冶金教育和培訓事業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和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召開全國冶金教育研究學術會議,組織學術論文、成果的鑑定,並向有關部門推薦高水平的學術和科研成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皆可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政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管理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及時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協會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條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2005年7月21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