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統計教育學會

中國統計教育學會成立於l990年7月,1992年11月經民政部批准註冊登記,是國家統計局指導下的進行全國統計教育研究的學術性社會團體。中國統計教育學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經2004年第四屆理事會議確認,目前,團體會員95個,個人會員197人。這些會員遍布全國各個省、市、自治區,分布於工、農、商、金融、財貿、衛生、軍隊、科研等各個行業以及高校、中專、職業教育、繼續教育等各個層次。

宗旨

中國統計教育學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組織和團結全體會員及全國廣大統計教育工作者,開展統計教育教學學術研究、經驗交流和諮詢服務活動,為提高統計教學水平,促進統計教育的改革和發展,為培養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現代統計工作需要的統計人才服務,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服務。

機構發展

凡承認本會章程、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按時交納會費的設有統計專業或開設統計課程的高、中等院校和統計教育工作單位,以及統計課教師、統計教育工作者,以及關心、支持、幫助統計教育事業發展的其他人士,經過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自成立以來,在國家統計局和教育部的指導下,開展了一系列諸如學術報告會、教改經驗交流會、學術論文評比、教學課件成果獎評選、教學專題研討會、師資培訓班、編寫教材、出版學術刊物等形式多樣的學術活動,還進行了一些國際統計教育學術交流。學會通過這些活動,有力地配合了統計教育主管部門的工作,促進了各院校統計教學改革的開展和我國統計教育事業的發展。本會於1993年10月創辦了《統計教育》學術刊物,全國公開發行。
本會現設有四個分會:高等教育分會、職業教育分會、繼續教育分會和基礎教育分會。各分會根據學會章程和理事會的決定,在理事會的指導下,獨立開展學術交流、理論研究、業務培訓、國際合作、諮詢服務等各種學術活動。
學會設有秘書處,在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和業務工作。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本會定名為中國統計教育學會;英譯名: STATISTICAL EDUCATION SOCIETY OF CHINA ;英譯名縮寫: sesc
第二條 性質:中國統計教育學會是由全國各級各類設有統計專業或開設統計課程的院校(院校的系、教研室)、統計教育機構和從事統計教育的人士自願結成、非營利性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中國統計教育學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組織和團結全體會員及全國廣大統計教育工作者,在全民中普及統計知識,提高國民統計意識,開展統計教育教學學術研究、經驗交流和諮詢服務活動,為提高統計教學水平,促進統計教育的改革和發展,為培養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現代統計工作需要的統計人才服務,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服務。中國統計教育學會的組織和活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中國統計教育學會是全國範圍的社團,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國家教育部的業務指導,服從全國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統計教育學會的常駐辦公地址在北京市豐臺區西三環南路甲 6 號,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月壇南街 75 號。郵政編碼: 100826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統計教育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統計基礎理論研究和學術研究,探討教育教學改革問題,開展多種形式的學術活動;
(二)加強在各個教育階段統計知識的普及和宣傳工作;
(三)總結推廣統計教育改革與發展的經驗,加強各會員單位之間及會員單位與其他統計教育工作單位和部門之間的聯繫與合作,推動統計教育的信息交流;
(四)開展統計師資培訓,組織編寫、翻譯、錄製具有各層次統計教育特點的統計專業教材及音像資料,出版學術性統計教育刊物,促進統計教育工作者業務素質和學校教學水平的提高;
(五)組織計算機教學軟體及其他統計軟體的開發、推廣和套用,推動統計教學手段的現代化;
(六)開展社會調查研究和統計信息諮詢服務活動,為統計教學改革和統計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和決策提供建議,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社會服務,為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統計教育體系獻計獻策;
(七)開展國際統計教育學術交流,吸收國外先進經驗,促進我國統計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中國統計教育學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統計教育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統計教育學會的章程;
(二)單位和個人有加入中國統計教育學會的意願;
(三)從事統計教育的各級各類院校(可以以系或教研室為單位申請加入)和從事統計教育工作的機構;
(四)在統計教育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對統計教育理論有一定的研究或對統計教育工作有一定經驗,取得講師、統計師、助理研究員等中級以上技術職務或有相當水平的個人,以及關心、支持、幫助統計教育事業發展的其他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單位要求加入中國統計教育學會,由申請單位提出入會申請,填寫團體會員登記表,一併提交學會秘書處;
(二)個人要求加入中國統計教育學會,須有本會團體會員單位或兩名個人會員介紹,由申請個人提出入會申請,填寫個人會員登記表,一併提交學會秘書處;
(三)入會申請經學會秘書處初審通過後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被批准入會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名單將在本會會刊上予以公布。會員入會時間從中請之日計起;
(五)學會秘書處向新入會的會員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中國統計教育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中國統計教育學會組織的教學研究、經驗交流、各種培訓和其他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在會刊上發表文章,優先和以優惠價獲得本會編印的書籍、期刊資料、本會開發的計算機軟體及其他產品和獲得中國統計教育學會服務的權利;
(四)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國統計教育學會的章程,執行中國統計教育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中國統計教育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分配的任務,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中國統計教育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開展學術研究,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
(七)積極撰寫學術論文、調查報告和經驗總結,介紹和翻譯有價值的國內外學術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中國統計教育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學會終止事宜;
(五)制定學會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有關規章制度;
(六)指導本會職能機構和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 4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學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特殊情況時決定提前或推遲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十一)討論提出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
(十二)決定學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中國統計教育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 )。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中國統計教育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統計教育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6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 4 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和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常務副會長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社會的捐贈;
(三)政府有關部門的資助;
(四)學會開展的諮詢服務、技術開發、師資和業務培訓等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一般性開支由秘書長審批,重大開支由常務副會長審批。本會對各職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活動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本會經費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定期向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全體會員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 1999 年 5 月 17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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