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等教育管理科學研究會

山東省高等教育管理科學研究會是全省高等教育管理研究專家、學者的民眾性組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現為山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所屬的省級學會,中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會的團體會員。

研究會簡介

山東省高等教育管理科學研究會是全省高等教育管理研究專家、學者的民眾性組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現為山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所屬的省級學會,中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會的團體會員。
研究會成立於1989年,其前身為1981年建立的華東地區高等教育管理科學研究會山東分會。目前,本會擁有118個單位會員,主要是在山東境內的普通高校、高職高專院校和省屬成人高校。
會員代表大會是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一般每五年舉行一次。研究會的創始人之一,原山東省人大常委、前山東工業大學黨委書記劉玉柱教授擔任第四屆名譽會長;中共山東省委高校工委副書記,教育部教育發展專家諮詢委員會成員,中國海洋大學博士生導師田建國教授任第四屆會長。研究會秘書處設在山東教育學院,秘書處內設綜合協調部、學術交流部、宣傳諮詢部、調研培訓部和組織聯絡部等五部,承擔著研究會的日常工作。
自20世紀八十年代以來,研究會一直堅持組織我省教育行政部門和全省高校的各級領導、專家、學者,積極開展高等教育管理理論與實踐方面的科學研究與學術交流,不僅聚集了一大批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頗有成果的知名專家、學者,還經常在研究會創設的《山東高教管理論壇》上交流、研討理論研究成果和管理實踐經驗,並將優秀論文結集正式出版,從而愈來愈受到廣大會員的稱道和支持。目前,研究會在全省乃至全國高教管理界的影響越來越大,受到業務主管部門山東省教育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和山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關注和好評,並於2006年2月、2008年3月連續被山東省社科聯授予“省先進學會”榮譽稱號,因而跨入全省近一百五十個省級社會科學學會的先進行列,已成為山東省社會科學界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較大影響力的大型社會團體。研究會的單位會員從最初的二十幾個發展到今天的近一百二十個,除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廳外,團體會員單位均為我省高校。研究會現任理事,全部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大多是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湧現出的專家型黨政領導或在全省高等教育管理方面有一定影響和造詣的專家、學者。
為了更好地發揮研究會作為學術團體的作用,促進高等教育管理理論和實踐的創新,研究會已經省民政廳批准建立了高校綜合管理專業委員會,並將陸續建立高等職業教育管理專業委員會等若干專業委員會;同時,將依據研究會章程陸續發展個人會員,不斷壯大新生力量,積極組織、引導團體會員單位(高校)特別是中青年專家、學者,自願參加我會成立的高教管理研究博士團隊和高職管理研究專家團等內設的科研與科普組織,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更好地服務黨政工作大局,服務全省高教管理研究的發展,促進高等教育管理創新在理論研究與實踐的探索中建功立業,多出成果,創佳績、上水平,使21世紀中的山東省高等教育管理科學研究會,儘快成為全省乃至全國社會科學界具有較強吸引力與凝聚力、且有較大影響力與知名度的省級一流學會

研究會章程

山東省高等教育管理科學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山東省高等教育管理科學研究會。英文譯文:Higher Education Science Institute of Shandong Province(縮寫:HEASI-SD)。
第二條 本會是山東省高等教育界、高等院校及教育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省性研究高等教育管理科學的學術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根本指針,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開展高等教育管理科學的理論與實際問題研究,總結經驗,探索規律,為高等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教育廳和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高等教育管理科學的學術活動,研討教育理論,交流科研成果和改革經驗;
(二)普及高等教育管理科學知識,介紹國內外高等教育管理科研動態、優秀成果和教育經驗;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委託,發揮中介組織作用;
(四)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業務培訓、教育評價和諮詢服務等工作
(五)組織、開展高等教育管理科學的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六)組織高等教育管理科研成果的評獎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設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科學研究有成績的個人和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匯報工作,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開展學會活動且無特殊原因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場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貫徹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四)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理事會決議,領導年會開展日常工作。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二)根據會長的提名,推舉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根據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五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八條 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檢查決議的落實情況;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部門重要檔案;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受會長的委託可以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長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資助;
(三)政府資助或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由指定高校財務部門代為管理,執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一般不設專職工作人員,對兼職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活動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機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1年7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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