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1980年4月,中國數學會運籌學分會成立,極大推動了我國運籌學的發展。1991年,中國運籌學會成立。通過卓有成效的努力,中國運籌學界湧現出了一批又一批學術新人,而運籌學本身在中國也發生了從無到有、從幼稚到成熟的質的變化。20世紀50年代後期,現代運籌學被引入中國。在錢學森、許國志先生等一批具有遠見卓識的科學家和領導同志的積極倡議與大力推動下,中國第一個運籌學小組於1956年在中國科學院力學研究所成立。
在文化大革命期間,中國運籌學早期套用的亮點是由華羅庚教授點燃的,身為中國數學會理事長和中科院院士的他,親自率領一個小組,大家稱為“華羅庚小分隊”,到農村、工廠講解基本的最佳化技術和統籌方法,使用於日常的生產和生活中。華羅庚先生這一時期的推廣工作,播下了運籌學哲學思想的種子,大大推動了運籌學在中國的普及和發展。
1980年,經過周密籌備與不懈努力,中國運籌學會第一屆全國大會在山東省濟南市召開,當時作為中國數學會的一個分會,華羅庚當選第一屆理事長。華羅庚在開幕式上講述了他在全國普及推廣優選法統籌法的心得體會,號召大家積極開展運籌學研究。
1992年,作為學會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事件,中國運籌學會從中國數學會獨立出來成為國家一級學會,表明運籌學以數學為基礎,但同數學學科有本質的不同。運籌學家除了推動運籌學基本理論的發展,還要對社會負起同數學家不同的責任。
21世紀,中國運籌學會將在中國科協的指導下,團結廣大運籌學工作者,繼續創造寬鬆、和諧和團結的學術氣氛,群策群力,為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做出套用的貢獻。
在注重自身發展的同時,中國運籌學會也積極開展同國際運籌學界的交流與合作,多次主辦了大型國際學術會議,並通過這些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確定了中國運籌學會在整個國際運籌學界中的地位。
在開展學術活動,促進學術交流,推動學科發展同時,中國運籌學會還在加強編輯出版,舉薦、宣傳傑出人才和培養青年運籌學工作者,促進學會的改革與建設,加強國際交流和合作以及擴大學會的國際影響等諸多方面進行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相當的成績。
中國運籌學會30年的發展歷程是積極跟蹤國際運籌學理論進展,適應國內外運籌業界形勢的發展變化,不斷推進我國經濟社會建設和運籌套用事業快速發展的歷史。
組織機構
青年工作委員會中國運籌學會青年工作委員會是中國運籌學青年工作者的學術性民眾團體,是隸屬於國家一級學會中國運籌學會的二級分會,是經國家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冊登記而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中國運籌學事業的一支生力軍。青年工作委員會的任務將在中國科協、中國運籌學會的業務指導與國家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管理下,團結廣大青年運籌學工作者,繼續創造寬鬆、和諧和團結的學術氣氛,群策群力,為我國運籌學事業的發展和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做出套用的貢獻。
智慧型計算分會
中國運籌學會智慧型計算分會是隸屬於中國運籌學會的二級分會,是智慧型計算研究工作者的學術性民眾團體,主要任務是推動智慧型計算理論、方法及套用的發展。
為了活躍智慧型計算領域的研究,交流總結我國智慧型計算研究工作者的最新成果,智慧型計算分會將努力創造寬鬆、和諧和團結的學術氣氛,積極推動智慧型計算領域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不確定系統學會
在運籌學、管理科學、信息科學、工業工程、航天技術、以及軍事等眾多領域都存在著人為的或客觀的不確定性,表現形式也是多種多樣,如隨機性、模糊性、粗糙性。不確定性是絕對的,確定性是相對的。
不確定系統的研究對象是不確定理論、不確定規劃、算法及其廣泛的套用。作為中國運籌學會的下設學術性民眾團體,不確定系統分會將努力創造寬鬆、和諧和團結的學術氣氛,積極推動不確定系統領域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運籌學學會學術交流委員會
負責制定學會學術活動計畫,組織學會的全國性學術會議,負責會議的學術安排,組織學術會議的論文集徵稿和出版等。
中國運籌學會組織委員會
組織委員會是學會內部工作委員會,由秘書長擔任組織工作委員會主任,負責學會的組織建設工作。組織委員會按常務理事會的部署和委託,負責起草學會的管理規章制度,協助監督規章制度的執行;負責學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換屆選舉組織工作,協助秘書處組織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等。
中國模糊信息與工程專業委員會
中國模糊信息與工程專業委員會,給我國廣大從事模糊數學、模糊信息與模糊工程的工作者提供了一個國內外學術交流的平台。2005年,中國運籌學會模糊信息與工程分會得到了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批准,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備案,將於2005年8月在廣州大學舉行成立大會。這不僅使模糊數學掛靠在了全國兩個一級數學方面的學會之一----中國運籌學會下面,而且標誌著我國模糊數學的研究取得了階段性的進展,已吹響了向模糊信息與模糊工程全面進軍的號角,將會為模糊集理論在中國的發展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金融工程與金融風險管理分會
為金融工程所涉及學科的科研人員、研究生提供一個學術交流平台,為學術界和金融業界搭建一座理論聯繫實際的橋樑。
團體會員
截止2012年8月,中國運籌學會共有專業委員會11個、地方分會9個,團體會員68個,個人會員1200多人,集中了全國運籌學最優秀的科研人員。
組織宗旨
宗旨是團結全國廣大運籌學工作者,進行國內外運籌學學術交流,積極促進運籌學的普及與提高,按照科學發展的要求,為運籌學的發展做出貢獻,特別要充分發揮運籌學在我國四個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組織刊物
運籌學學報
該刊是反映運籌學各領域的最新進展、動態、理論、成果等,促進學術交流。是國內唯一的一份全面刊載運籌學各方面的學術性刊物。
運籌與管理
該刊是中國運籌學會主辦的套用性刊物,由合肥工業大學承辦。主要刊登運籌學、管理科學等方面的論文,目的是介紹該領域中,解決各種現實問題的理論分析、方法探討、套用研究的成果。本刊創於1992年。本刊於1993年即獲得全國公開發行刊號;刊物從開始的每期64頁增加到現在的160頁;2002年從季刊改為雙月刊;從2003年起,本刊被收錄為《中國科技核心期刊》。
中國運籌學會會刊
該刊是中國運籌學會主辦的唯一英文期刊,由上海大學承辦,創刊於2013年。主要目標是促進運籌學各領域的研究和套用,為廣大運籌學工作者和相關專業的專家學者提供一個交流平台。發表以下方面的論文:連續最佳化、離散最佳化、組合最佳化、隨機模型、供應鏈、排序論、圖論、博弈論和平衡問題及其在金融、工業和管理中的套用。
獎項設定
科學技術獎
中國運籌學會設立“中國運籌學會科學技術獎”,獎勵範圍是在運籌學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我國運籌學界科技工作者。此獎勵每二年評審一次,獎項等級分為一、二等獎兩個等級,每次評選一等獎不超過2項,二等獎不超過3項。項目成果是在運籌學領域中取得的理論研究和套用開發等方面的優秀科技創新成果。具體包含:(一)運籌學領域的重大理論創新研究成果;(二)基於運籌學理論而獲得突出經濟效益和/或社會效益的套用成果;(三)運用運籌學理論研發的新技術和軟體成果。
運籌學套用獎
運籌學套用獎由中國運籌學會主辦,每二年評選一次。運籌學套用獎的申請人不受年齡限制,申請運籌套用獎項的成果必須是近四年內完成的套用項目。已經獲得部級以上獎勵的項目不在評選之列。評選方法參照國際運籌學進展獎的程式進行。申請人應向運籌學會提交項目鑑定材料、項目報告或論文以及其他有關項目資料。評審會將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最終選出一等獎一項和二等獎二項。
青年運籌學獎
為鼓勵青年運籌學工作者的學術進步,提倡青年學生和科研教學第一線的青年科技人員發揚勇於探索、創新進取的精神,表彰優秀的學術研究成果,2004年10月份在山東青島召開的第七屆全國運籌學大會設立青年運籌學獎一等獎一名,二等獎二名。申請青年運籌學獎的論文作者年齡不超過40周歲(作者論文需註明身份證號碼),參評論文必須是國內外學術刊物上已經公開發表的研究論文,提供論文的引用和評價材料。
組織章程
中國運籌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學會中文名稱:中國運籌學會。本學會英文譯名:OperationsResearchSocietyofChina,英文縮寫:ORSC。
第二條本學會的性質是全國運籌學工作者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的公益性、非營利的學術性民眾團體。是發展運籌科學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學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廣大運籌學工作者,進行國內外運籌學學術交流,積極促進運籌學的普及與提高,按照科學發展的要求,為運籌學的發展做出貢獻,特別要充分發揮運籌學在我國四個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本學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學會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
第四條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學會辦事機構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東路55號,郵政編碼100080。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學會主要從事運籌學及相關學科活動,其業務範圍:
1.開展學術交流,組織各種形式的學術會議,交流有關運籌學的科研成果和實踐經驗;
2.舉辦各種講座和學習班,提高與普及有關運籌學的理論和方法,以及介紹運籌學在套用方面的新發展;
3.發揮學會的諮詢作用,組織與開展為政府部門、企業公司、經濟實體的技術服務,促進我國四化的發展;
4.組織與開展運籌學的國際性學術交流;
5.支持大專院校開設有關運籌學的課程,協助提高運籌學的教學水平;
6.組織與開展有關運籌學專業知識的繼續教育,舉辦各種培訓班;
7.有關運籌學領域的套用軟體研製、開發與推廣套用;
8.支持和協助出版部門組織有關運籌學書籍的出版。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學會的會員種類有: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名譽會員、通訊會員。
第八條個人申請加入本學會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3、在本學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高等院校的畢業生,在研究、教學、生產單位、組織管理部門,從事運籌學工作三年以上,並有獨立工作能力者;或者有相當於本規定的工作經驗和學術水平的科技人員;或者是熱心運籌學事業,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從事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事業企業單位與學術團體,承認本會章程,熱心運籌學事業,積極支持本會工作者,均可申請為團體會員。
對國內外有聲望的學者,經常務理事會提名並同意,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有較高學術水平的華僑、港澳同胞和對我國友好的外國運籌學家,本人提出申請,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通訊會員稱號。本學會的性質是全國運籌學工作者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的公益性、非營利的學術性民眾團體。是發展運籌科學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九條個人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個人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查通過,報理事會備案;
3、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團體會員入會由單位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團體會員。
第十條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優先參加本會的學術活動和優先取得本會刊物與學術資料的權利;
3、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團體會員有取得本會刊物與學術資料的權利,有優先推薦代表參加本會學術活動的權利,有優先得到本會學術諮詢及協助開辦運籌學訓練班的權利。
第十一條個人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學會章程;
2、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3、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4、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5、按規定繳納會費;
6、向本學會反映情況,向本會刊物提供論文和資料,積極推動我國運籌學的科研、教學和套用工作的發展。
團體會員有下列義務:積極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積極推動運籌學工作的開展,繳納團體會員會費,並在可能條件下向本會提供財政及其它資助。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學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本學會的工作任務;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省、市、自治區和專業部門的會員組織推選。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每屆理事會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新理事,理事長原則上不連任。要培養新生力量,注意選舉優秀的運籌學工作者、管理人員及熱心學會工作的人進理事會。理事會成員應積極為學會工作貢獻力量。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本會設下列工作機構協助理事會工作:
1.學術交流工作部;
2.套用諮詢工作部;
3.教育普及工作部;
4.編輯出版工作部;
5.青年工作部;
6.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設立的其它工作機構。
以上工作部成員均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
學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學會辦公室,由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學會根據學術活動的需要,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組織。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4.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或一副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七條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學會設立資深理事及名譽理事長作為學會工作的諮詢成員、資深理事及名譽理事長在老一輩運籌學工作者中聘任,主要職責是為學會提供諮詢及服務。
1.名譽理事長在卸任的理事長中聘任。
2.資深理事在卸任的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學會專業委員會主任、學會職能委員會主任、編輯部主任中聘任。
4.資深理事及名譽理事長的聘任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學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業務部門撥款或資助;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04年10月17日第七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