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況
源起於1976年3月,2002年10月在“全國馬匹育種委員會”和“中國純血馬登記管理協會”的基礎上合併成立了“中國馬業協會”。第一屆、第二屆理事長為中國科學院院士吳常信。
2014年3月,選舉產生第三屆中國馬會理事會,由首任國家首席獸醫官賈幼陵擔任會長。特別邀請第八屆、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布赫,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司馬義·艾買提,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烏雲其木格,中國科學院院士吳常信為中國馬會名譽會長。
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國家馬屬動物安全福利中心、國家馬業傳媒中心、賽馬委員會、大型活動運營中心、違禁藥物檢測中心、DNA檢測實驗室和國家種馬場(籌)。
中國馬會黨支部成立於2016年9月,按照黨中央的要求和指示,發揮黨支部的政治核心和先鋒模範作用。在實踐中總結和創新了“馬上學習”支部工作法,獲2018年1月獲“中央國家機關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優秀案例”。(10家)協會堅持黨的領導與依法自治相統一,用共同的願景凝神聚力,更好的組織、引導、團結全國馬業界同仁,以高昂的鬥志和實際行動,為實現中國馬業的夢想而奮鬥。
主要職責
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善行業管理,促進中國馬業科學健康發展;
參與制定馬匹和馬場的飼養、防疫、專業人員配備等標準,推進標準化管理;
依照有關規定,制定和實施馬屬動物血統登記、種馬選擇和馬匹比賽成績認定的管理規則;
接受農業部委託,負責全國馬匹品種登記工作,完善馬匹品種登記制度,加強與國外馬(驢)品種登記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按照國際純血馬登記管理委員會(ISBC)規則,全權負責中國境內純血馬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出版發行中國純血馬登記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優良種畜登記規則》相關規定, 組織實施馬匹性能測定(速力、挽力、持久力等)的工作;
開展行業培訓,提供產業諮詢,組織專業交流,促進產品開發與技術推廣,加強專業化隊伍建設;
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展覽會、展銷會;組織或協調有關單位進行評比、拍賣、進出口貿易、賽馬、馬術競技比賽及登記管理等工作,弘揚民族文化,提高全民馬文化水平;
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組織實施對馬匹特別是運動馬匹的違禁藥物檢測;
依照有關規定,出版發行《中國馬會》期刊和專業圖書、圖片、音視頻等資料。
建設宗旨
秉承科學的建設和管理協會,開放的發展和壯大協會;求真務實,勇於創新,營造和維護一個健康、平等、和諧的中國馬業大環境;公開、公平和公正的推動各項工作,積極為會員做好服務;推動中國馬業進步,為建成小康社會和實現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力量。
品牌活動
重要品牌活動有:中華民族大賽馬、中國馬會台北時間、中國馬會天山論馬、中國馬會廣東講習、中國馬會上海論道、全國各級馬業社團組織會長秘書長論壇等,並倡導確立了每年的9月19日為“中國愛馬日”。
中國馬會積極推進中國馬業的頂層設計,提出了“駿馬外交”的時代概念;倡導籌建“國家儀仗馬隊”;全力推進“國家種馬場”立項;探索與推動符合國情的賽馬事業和中國馬業中長期發展規劃。
2018年4月,中國馬業協會與世界馬醫協會共同主辦第15屆世界馬醫大會暨2018“一帶一路”國際馬展。
分支機構
中國馬會分支機構:政策研究中心、中國純血馬登記管理委員會、賽馬委員會、民族賽馬文化委員會、良種馬登記管理委員會、馬屬動物育種委員會、中國馬文化藝術研究院、中國馬業教育聯盟、驢及騾產業分會、汗血(阿哈爾捷金)馬分會、牧人競技委員會、中國賽馬場聯盟等。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 中國馬業協會 簡稱:中國馬會
英文譯名: China Horse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 CHI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中國馬業協會是全國性從事馬業工作的單位及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中國馬業協會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國際馬業規則,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根據平等互利、民主協作的原則,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協作、信息交流、諮詢服務及學術研討等活動,弘揚民族文化,全面提高我國馬業技術、經濟和經營管理水平。協會在政府和行業間起橋樑作用,認真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向政府提供建議,維護行業利益,推動馬業發展。
第四條 中國馬業協會具有獨立法人地位,接受業務主管部門農業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及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馬業協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為我國馬業的持續發展做好統籌兼顧、分類指導等協調工作;
(二)向會員單位提供科技信息,組織國內外經濟、技術協作、交流和學術研討活動,促進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套用、推廣,提高馬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制定純血馬、良種馬(驢)登記管理規則及相關條例;
(四)按照國際純血馬登記委員會(ISBC)登記規則,承擔中國境內純血馬註冊、登記、管理;
(五)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擬定馬屬動物品種質量標準,承擔鑑定和驗收品種(品系)任務;
(六)開展馬屬動物的保種、育種、擴繁、獸醫、防疫、保健、營養、飼養標準制定、馬場技術等研究工作,組織技術培訓,提供諮詢服務;
(七)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進行馬匹展覽、評比、拍賣、進出口貿易、賽馬、馬術競技比賽等登記管理,弘揚民族文化,提高全民馬文化水平;
(八)編輯、出版、發行中國純血馬登記冊和行業期刊和圖書。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愛馬的事業,為振興發展我國馬業貢獻力量。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執行有關決議和完成日常工作,本團體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並按照國家相關條例進行登記管理。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但延期不得超過一屆。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檢查本團體與法人有關的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 年9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