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軟實力產業協會章程
(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為:“中國軟實力產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Soft Power Industry Associations; 縮寫:CSPIA。(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協會性質:中國軟實力產業協會是從事新聞、文化、體育、 房地產、財經、傳媒 、教育、科技、生活等相關企事業單位及有關人士自願參加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推動中國軟實力建設與產業發展。堅持毛澤東、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胡錦濤在十七大強調加強思想宣傳、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的發展戰略方針,致力於提升國家、區域、企業、個人軟實力,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為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營造良好氛圍,為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中國軟實力產業協會經香港政府登記備案,由中力協(北京)企業管理中心運營管理,授權許可經營。本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業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協會的基本業務範圍如下:
產業推動、學術交流、培訓認證、商學講堂、拓展訓練、論壇會展、商務會所、維護權益、諮詢服務、體系評測等。
(一) 宣傳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對會員進行愛國、團結、友愛、互助、敬業、守法教育活動,不斷提高會員素質。
(一) 堅持科學發展觀,宣傳、介紹中國軟實力產業成就,總結、交流軟實力產業管理經驗,推動開展軟實力產業活動。
(二)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在會員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作用。
(三) 開展軟實力產業的理論探討與套用研究,組織軟實力產業調查研究活動,為黨委、政府和企事業發展軟實力產業提供決策依據。
(四) 承擔黨政部門、科研單位和企事業單位委託的有關軟實力產業的研究課題,為各地政府、企業、基層會員單位提供諮詢和體系測評服務;匯集國內外有關軟實力產業的研究成果,編輯國家、區域、企業、個人軟實力產業的資料、圖書,提供信息服務。
(四) 增進與海外軟實力研究、產業團體及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研究、產業社團和協會聯繫和友誼,促進國內外軟實力產業管理經驗和學術交流活動;組織軟實力產業展覽和軟實力項目推介等大型文化活動;組織和協助單位、企業及個人會員舉辦軟實力產業的培訓、講座、研討、觀摩、考察或其他服務活動。
(五) 組織政府、企業界、個人等會員與新聞、文化、體育、房地產、財經、傳媒 、教育、科技、生活等社會各界交流及聯誼活動。
(六) 創辦網站和會刊,加強對協會和會員單位的宣傳。
(六) 評選和表彰優秀會員和會員單位。
(七) 反映行業意願,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公平競爭和權利,保障正常的生產和銷售秩序,使會員的正當權益不受損害,按照政策規定,開展多種經營性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依據本協會章程,本協會將根據工作需要,積極發展本協會的不同級別的不同類型的會員。
(一)本協會可自行發展國內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二)高級會員的發展,先由本協會會員推薦,經協會委員會評審後,再由本協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七條 協會吸收會員制度:本協會實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制度。個人會員由全國以個人身份參加協會的知名人士、學者、企業家、個體經營者等組成。團體會員由全國以團體身份參加協會的依法登記註冊的國有、私營、合資、股份制等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或相關機構)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本協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具有獨立民事地位的中國公民或具有法人資格、合法身份的團體(或相關機構);
(四) 團體會員必須是經審查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上有一定規模或影響、經營管理示範企業、事業單位或機構。團體會員資格的行使,由團體會員的法人代表或其委託人行使;
(五) 國外的在華企業,自願申請並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可派代表加入本協會;
(六) 能夠履行會員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凡加入本協會的單位及個人,須向本協會秘書處提交統一制定的會員申請登記表;團體會員入會申請應由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簽字確認。
(二)經常務理事會審查討論通過方可入會;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協會綜合部發給會員證及相關證件;
(四)通過協會官網站發布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主辦各項活動;
(三)向協會申請幫助,本協會盡力提供有效服務;
(四)對本協會發起單位團體會員,本協會提供優先服務權;
(五)受協會委託,代表協會參加省內外有關活動和會議;
(六)受協會委託,承辦協會年會及有關文化和經營活動;
(七)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政策法規,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和積極承擔本會委託辦理的事項;
(四)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依照規定按時向協會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享有與個人會員相同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每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到會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協會設立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常務理事會召集,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會務,常務理事會原則上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到會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年齡不高於70周歲;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可設名譽會長若干名、顧問若干名,以上人選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推薦,由常務理事會決定並推舉。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負責協會財務收支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可根據需要成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和專項研究組織。本協會下屬的各委員會為常設組織,在本會有關管理條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專項研究組織的活動由本會直接領導,在專項研究任務完成後自動終止活動。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是本會的內部監督機構,監事會有監事會主任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本協會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罷免;
(二)監督本協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常務理事會同意,有權對本會的財務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三)檢查會議形成的檔案、決議、決定的簽發和決議、決定、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單位會員、個人會員交納的會費和專業委員會交納的管理費;
(二)國內外團體、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部門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津貼、福利和日常辦公開支
(二)協會編輯出版刊物、資料費用;
(三)開辦協會網站;
(四)購置本協會固定資產;
(五)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各種會議的經費及組織本協會有關活動的費用;
(六)與協會工作有關的其他開支。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可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分布。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理事會審查同意,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上級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領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政府主管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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