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中國電機工程學會成立於1934年,原名中國電機工程師學會,其宗旨為“聯合電工同志,研究電工學術,協力發展中國電工事業”,《電工》雜誌為會刊,1934~1949年曆經九屆董事會。新中國成立後開始恢復重建,1958年召開第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更名為中國電機工程學會,同年加入中國科協。建國後共召開十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出十屆理事會,理事長分別為劉瀾波、程明陞、毛鶴年、張鳳祥、陸延昌、鄭寶森。
機構設定
中國電機工程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領導機構是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學會設有8個工作委員會、36個專業委員會,33個省級學會是中國電機工程學會的單位會員。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國際大電網委員會中國國家委員會秘書處、國際供電會議組織中國國家委員會秘書處也設在學會辦事機構。
組織宗旨
團結和動員廣大電機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促進電機工程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電機工程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電機工程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科學技術工作者和會員服務,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貢獻。
堅持民主辦會;提倡在學術上自由討論;堅持和發揚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反對學術不端行為;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弘揚科學精神,普及電機工程科學技術知識,推廣電機工程領域先進技術;組織青少年參與電機工程領域的科技活動。
(三)開展民間國際學術技術交流,與國(境)外電機工程領域專業組織建立合作關係,參與相關的學術活動。
(四)編輯、出版電機工程技術方面的學術刊物、科普書刊、科技書籍、報刊和音像製品,編印專業論文集,傳播電機工程科學技術信息。
(五)開展電機工程的科學技術發展方向、產業發展戰略、科技規劃編制、相關政策以及重大技術經濟問題的探討與研究,提出諮詢和建議。
(六)開展電機工程技術領域的項目論證、諮詢服務,舉辦科技展覽,支持科學技術研究。
(七)舉薦科技人才,按照規定經批准表彰獎勵為電機工程領域科學技術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優秀科技工作者,承辦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
(八)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科技評價、電力安全評價、重大電力事故技術調查與分析、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以及電力行業科技成果登記、科技查新管理等工作。
(九)開展電機工程領域的繼續教育和培訓。
(十)興辦有利於科學技術發展和人才成長的社會公益事業。
(十一)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意見和訴求;建設科技工作者之家。
組織章程
中國電機工程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學會的名稱是中國電機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CHINESESOCIETYFORELECTRICALENGINEERING,縮寫:CSEE。
第二條本會是由從事電機工程相關領域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及有關單位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團結和動員廣大電機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促進電機工程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電機工程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電機工程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科學技術工作者和會員服務,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貢獻。
本會堅持民主辦會;提倡在學術上自由討論;堅持和發揚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反對學術不端行為;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北京市西城區白廣路二條1號(郵編:100761)。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弘揚科學精神,普及電機工程科學技術知識,推廣電機工程領域先進技術;組織青少年參與電機工程領域的科技活動。
(三)開展民間國際學術技術交流,與國(境)外電機工程領域專業組織建立合作關係,參與相關的學術活動。
(四)編輯、出版電機工程技術方面的學術刊物、科普書刊、科技書籍、報刊和音像製品,編印專業論文集,傳播電機工程科學技術信息。
(五)開展電機工程的科學技術發展方向、產業發展戰略、科技規劃編制、相關政策以及重大技術經濟問題的探討與研究,提出諮詢和建議。
(六)開展電機工程技術領域的項目論證、諮詢服務,舉辦科技展覽,支持科學技術研究。
(七)舉薦科技人才,按照規定經批准表彰獎勵為電機工程領域科學技術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優秀科技工作者,承辦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
(八)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科技評價、電力安全評價、重大電力事故技術調查與分析、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以及電力行業科技成果登記、科技查新管理等工作。
(九)開展電機工程領域的繼續教育和培訓。
(十)興辦有利於科學技術發展和人才成長的社會公益事業。
(十一)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意見和訴求;建設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兩大類。個人會員包括普通會員、高級會員、學生會員和外籍會員。
第八條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符合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並履行本章程規定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會員條件:
(一)個人會員。具有電機工程領域一定專業技術職務或專業知識的科技人員和高技能人才以及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科技管理工作者,可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其中,
普通會員:在電機工程相關領域,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具有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含相當的專業職稱或專業職務)及以上水平;
2、具有博士學歷;具有碩士學歷且工作1年以上;具有大學本科學歷且工作3年以上;具有大學專科學歷且工作5年以上;具備工程師水平的自學成才的人員;學生會員畢業且工作2年以上;
3、在電機工程相關領域做出一定成績和貢獻。
高級會員: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員、高級工程師及以上任職資格,會齡在2年以上,同時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在學術界、工程技術界有積極貢獻,具有豐富實踐經驗;
2、獲得省(部委)級及以上科學技術獎勵;
3、長期從事本會工作,對本會有積極貢獻。
對電力科技事業有重大貢獻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可破格吸收。
學生會員:在高等學校電機工程相關專業學習,成績優良的高年級學生。
外籍會員:在學術上有較高水平,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會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
(二)單位會員:擁有一定數量的相關專業科技人員,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遵守本會章程,支持本會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機工程(電力、電機動力)學會(以下簡稱省級學會)和從事電機工程設計、製造、建設、生產、運行、科研、高校、管理的單位,可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式:
1、向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提交入會申請書。
其中,申請高級會員時,還須由兩名高級會員介紹,或本會分支機構、省級學會推薦;申請外籍會員時,還須由本會兩名會員介紹。
2、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核,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其中,外籍會員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3、由本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外籍會員除外);
(二)參加本會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對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榮譽會員除外)。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有關證件。
會員如果2年不按期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其中理事、常務理事視為自動放棄職務。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取消其會籍。
第十五條本會遵循中國科協制定的統一編碼規則,對所屬個人會員進行全國統一編碼,每個個人會員都有對應的統一編碼。
第十六條對在電機工程科學技術領域做出重大創新性貢獻、具有重要影響的高級會員,可授予會士稱號。會士應具備的條件以及推薦、評審、報批程式等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另行制定,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十七條對為本會的發展做出重要貢獻者,本會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榮譽會員應具備的條件以及推薦、評審、報批程式等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另行制定,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
(八)審查本會經費使用情況;
(九)進行獎勵、表彰活動;
(十)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一)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信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應由理事本人出席。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通信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組成原則:
(一)理事會由在電機工程界有影響的專家、學者、科技管理專家和學會工作者代表組成,包括來自企業、高等學校、科研諮詢機構和政府主管部門的專家及專委會主任委員和省級學會理事長。
(二)在理事會任期內,可以由理事會決定部分理事的調整,但不得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3。
(三)每屆理事調整一般不得少於1/3。
第二十六條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
(二)在電機工程科學技術領域內有較高影響力;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學會工作,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二十七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一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工作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並聘任;
(四)決定辦事機構、各工作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本會依照有關規定設立辦事機構。辦事機構是本會理事會領導下的常設專職業務機構。辦事機構應建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辦事機構的管理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依照有關規定設立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分支機構)並開展工作。
(一)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領導下,按照學會理事會制定的《工作委員會工作辦法》開展工作。工作委員會成員由相關專家、學者和科技管理工作者通過協商產生,其正、副主任委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其他成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批准聘任。工作委員會與理事會同期換屆。
(二)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為本會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對外簽署協定須經本會授權委託。專業委員會按照學會理事會制定的《專業委員會工作辦法》開展工作。專業委員會成員由本學科有造詣的專家、學者和科技管理工作者通過協商產生,其正、副主任委員由專業委員會選舉產生後,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聘任。其他委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批准聘任。專業委員會每屆3—5年。
(三)分支機構在任期內,可以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部分成員的調整,但不得超過原成員總數的1/3。分支機構成員可以連任,但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兩屆且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分支機構成員每次換屆調整一般不少於1/3。
(五)工作委員會成員原則上最多在2個工作委員會擔任職務;專業委員會成員原則上最多在2個專業委員會擔任職務。
第三十四條作為本會單位會員的省級學會,享有單位會員相應的權利,履行單位會員相應的義務,承擔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社會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會徽以本會中文名稱及英文名稱縮寫CSEE構成,呈橢圓形圖案,字為金色,底色為寶石蘭,背面有“1934年創立”字樣。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14年5月20日第十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