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書籍封面 中國科學技術期刊編輯學會籌備於1981年,1986年10月30日國家科委(1986)第0758號文批覆中國科協同意成立中國科學技術期刊編輯學會,12月4日中國科協(1986)第418號文正式接納中國科學技術期刊編輯學會加入中國科協。1987年3月5日我會正式成立。
1987年3月5日我會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翁永慶 當選為理事長,魯星 當選為秘書長。
1991年4月14日 至18日我會第2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在江蘇無錫舉行,翁永慶當選為理事長,丁乃剛 當選為秘書長。
1995年6月15日 至21日,我會第3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在山東長島召開,會議選舉孫樞 院士為理事長,選舉何世沅 為秘書長。
2000年9月11日至14日我會第4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舉行,丁乃剛當選為理事長,李軍 當選為秘書長。
2004年9月6日至9日我會第5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舉行,丁乃剛當選為理事長,姚希彤 當選為秘書長。
組織機構 書籍封面 中國科學技術期刊編輯學會組織機構
學會下設辦公室和十個工作委員會:組織、學術、青年、國際交流、科普、教育、諮詢和開發、網路化、地方、醫學。
各組織機構負責人名單
學會辦公室主任姚希彤
組織工作委員會主任方梅
學術工作委員會主任包務業
青年工作委員會主任李家林
國際交流工作委員會主任齊志英
科普工作委員會主任孫際元
教育工作委員會主任李興昌
諮詢和開發工作委員會主任郭志明
網路化工作委員會主任曾建勛
地方工作委員會主任潘啟樹
醫學工作委員會主任田翠華
《編輯學報》主編陳浩元
建設宗旨 本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辯證唯物主義,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倡導“奉獻、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團結廣大科技期刊編輯工作者,研究科技期刊編輯出版的理論、技術和方法,交流經驗,推動科技期刊和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促進“兩個文明”建設,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業務範圍 (一)開展科技期刊編輯學的研究;(二)組織本學會的年會、專題討論會、報告會等學術交流活動;(三)編輯出版科技期刊相關領域的書刊;(四)開展科技期刊編輯諮詢工作;(五)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六)宣傳貫徹科技期刊編輯出版的法令、法規和規範;(七)培訓科技期刊編輯、出版、編務人員;(八)開展科技期刊的國際學術交流和考察活動,建立與國外同行間的友好聯繫;(九)向有關部門推薦人才;(十)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其它非營利性的業務活動。組織刊物 《編輯學報》 《編輯學報》為專業學術性期刊。發表國內外科技期刊編輯理論研究成果和實踐經驗、介紹新技術方法,報導研究動態。辟有理論研究、編輯工程、高新技術、期刊管理、科技寫作、海外信息等欄目。主要面向科技期刊編輯、作者和讀者及高校編輯專業的師生。《編輯學報》雙月刊1989年創刊國內刊號:CN11-2493/G3國際刊號:ISSN1001-4314郵發代號:82-638 定 價:15元/期 理事名單 理事長 :朱邦芬(清華大學物理系)
副理事長 :
任勝利(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科學基金雜誌社)
宋培元(北京萬方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楊亞政(北京理工大學先進結構技術研究院)
汪新紅(超星集團)
饒子和(清華大學醫學院)
栗延文(金屬加工雜誌社)
彭斌(中國科技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顏帥(清華大學出版社期刊中心)
秘書長 :任勝利
副秘書長 :方梅,張霞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科學技術期刊編輯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aEditologySocietyforSciencePeriodicals(縮寫CESSP)。第二條本會是全國科學技術期刊編輯工作者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協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全國科學技術期刊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中國科學技術期刊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第三條本會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提倡辯證唯物主義,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倡導“奉獻、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團結廣大科技期刊編輯工作者,研究科技期刊編輯出版的理論、技術和方法,交流經驗,推動科技期刊和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擔負“兩個文明”建設者的使命,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一)開展科技期刊編輯學的研究與討論;(二)組織本學會的學術交流活動;(三)編輯出版科技期刊相關領域的書刊;(四)開展科技期刊編輯諮詢工作;(五)建立經營實體,協調單位會員之間的業務往來,促進各單位會員的共同發展。(六)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七)宣傳貫徹科技期刊編輯出版的法令、法規和規範;(八)開展本領域的繼續教育活動,培訓科技期刊編輯、出版、編務人員;(九)開展科技期刊的國際學術交流和考察活動,建立與國外同行間的友好聯繫與合作;(十)向有關部門推薦人才;(十一)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其他非營利性的業務活動。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自願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1)具有編輯或編輯以上的職務(職稱)或相當於編輯職務(職稱)的科技期刊編輯工作者;(2)高等院校本科及本科以上畢業,從事出版工作,或未達到本科學歷但從事出版工作6年以上的出版工作者;(3)熱心並積極支持或參與科技期刊編輯工作的科學家、科技企事業家以及黨政領導幹部。(二)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自願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1)取得正式期刊號的科技期刊編輯部或雜誌社;(2)具有法人地位的各類科技期刊編輯工作者的學術組織,如學會、協會、研究會等;(3)同科技期刊有關的管理、信息、新聞、出版和發行等單位。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一)個人會員需本人提出申請,兩名會員介紹,由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或委託的省(市)級編輯學會審查批准,省(市)編輯學會審查批准的個人會員需報本會備案,由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發給會員證;(二)單位會員由本單位提出申請,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查批准,由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發給會員證;(三)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願意與本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本人申請,兩名會員介紹,由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查,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即為本會個人會員,由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發給會員證。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三)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四)優先取得本會的有關資料;(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會章程;(二)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三)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如學術活動和科普活動等,關心我國科學技術期刊的發展;(四)積極進行科技期刊編輯學的研究,撰寫有關學術論文;(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六)按規定繳納會費。第十二條退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經提示後仍未糾正者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三條會員如有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會員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六)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舉行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通過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設立工作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聘任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本會工作計畫和條例;(十)推薦或獎勵優秀期刊和優秀編輯學論著,表彰並獎勵學會積極分子和優秀編輯工作者;(十一)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和其他人士,授予本會的名譽稱號,或聘請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十二)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提前或延遲,或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規定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2/3以上的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提前或延遲,或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四)處理其他重要事務。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二)協調各工作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工作機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一)會員會費;(二)國內外個人或團體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學會基金和利息等;(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和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4年9月7日第5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