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中國青少年科技輔導員協會由周培源、吳仲華、蔣南翔、王壽仁、黃蘆、王景盛、蘇靈揚、袁正光、程平等人發起,中國科協批准,1981年在北京成立。協會理事會現任理事長為陳賽娟女士。
協會現設有理論、組織、培訓、宣傳、青少年科技中心等工作委員會;現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青少年科技輔導員協會(科技教育協會、科普促進會)為團體會員理事單位,共有團體會員單位287個,會員人數為4524人;辦有《中國科技教育》雜誌。
在中國科協等單位和理事會的領導下,協會按照《章程》,遵循“建科技教育工作者之家,為廣大科技教育工作者服務”的工作思路,以在廣大科技教育工作者中弘揚科學精神、倡導科學思想與方法,促進我國科技教育事業發展為目標,結合我國科技教育工作發展趨勢和廣大會員的需求,積極開展了各類科技教育活動。
建設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遵循社團工作的基本規律,以會員為本,代表會員根本利益,提供會員所需服務,逐步形成協會為會員服務的工作機制和體系。加強協會自身建設,提高組織、服務能力,動員組織會員服務於科技教育事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的大局,積極組織為會員服務的科技教育活動,為建立創新型國家、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組織機構
會員代表大會
中國青少年科技輔導員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大會期間,要根據我國科技教育形勢的發展,審議上屆理事會的工作與財務報告,對協會的《章程》進行修改,選舉產生新的理事會,並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全國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全體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
理 事 長:陳賽娟
榮譽理事長:劉恕
常務副理事長:牛靈江
副理事長:丁鵬 王路 王延祜 王定華
王海波 王渝生 鄧麗趙有利
錢景林李曉亮
榮譽副理事長:王力軍 包同曾張開遜張學軍
李正梅 楊進 陳積芳 周克平
秘 書 長:趙建龍(專職)
工作委員會
工作委員會(分會)由理事會決定。是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領導下、貫徹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有關決議的工作機構。工作委員會(分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和學術秘書組成。主任委員主持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委員、學術秘書協助主任委員開展工作。
工作委員會以會議(通訊會議)等形式,根據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和科技教育工作的發展趨勢,制定本工作委員會的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以工作委員會為主舉辦的科技教育活動的方案)等,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討論,經研究決定後,負責組織、實施;協助審議需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定的有關事項,並提出相應的意見與建議;做好工作委員會的組織發展工作,配合做好為會員服務的工作;承辦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青少年科技輔導員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為 China Association of Children's Science Instructors,英文縮寫為CACSI。
第二條 協會是由關心、支持、從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及相關領域的個人和單位,自願聯合結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社會組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協會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遵循社團工作的基本規律,以會員為本,代表會員根本利益, 提供會員所需服務,逐步形成協會為會員服務的工作機制和體系。加強協會自身建設,提高組織、服務能力,動員組織會員服務於科技教育事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的大局,積極組織為會員服務的科技教育活動,為建立創新型國家、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住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訴求。
(二)研究科技教育的理論、規律,探索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的方法,促進學科建設,為國家或有關部門制定發展科技教育事業有關政策提供參考與建議。
(三)開展境內外學術研討、經驗交流;與國際相關組織、機構建立友好合作關係,參加國際科技教育學術交流活動。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有關單位委託,開展以下工作:
1.評審、獎勵、宣傳青少年科技教育成果;
2.進行從業、執業資格認定;
3.承擔科技教育領域的成果鑑定和有關認證工作;
4.承擔科技教育領域的項目評估、學位論文評審。
(五)制定、修改協會的青少年科技輔導員標準。
(六)設立青少年科技教育有關獎項和基金,表彰優秀會員和協會工作者,為積極支持協會工作的相關單位授予榮譽稱號。
(七)編輯、出版科技輔導員業務培訓資料和教材,組織科技輔導員業務培訓、繼續教育。
(八)建立科技教育活動專家輔導團和科技輔導員培訓、理論研究基地;設計、開發相關科普資源,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青少年科技教育的需要舉辦科技教育資源和成果展覽;組織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包括資深會員、普通會員、學生會員和境外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普通會員:掌握一定的科學知識,具有相應業務能力的科技輔導員、科技教育工作者和社會各界人士;
(四)學生會員:掌握一定的科學知識,志願參與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大專院校學生;
(五)境外會員:掌握一定的科學知識,具有相應業務能力,並對我國友好的境外科技教育工作者;
(六)單位會員為經當地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批准或登記註冊,關心、支持、從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合法組織或單位;
(七)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八)積極參加協會開展的活動。
第九條 資深會員為在科技教育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做出較突出貢獻,會籍超過10年的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協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確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備案;
(三)繳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或銅牌;
(五)境外會員由協會理事單位會員、工作委員會或兩名以上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討論通過,並按有關規定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優惠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協會的刊物和科普資源;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境外會員可優惠或免費獲得協會的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協會主辦的國內或國際學術會議。其他會員權利不適用境外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的會費標準,由秘書長根據協會向會員提供的服務和運行成本,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同意後,提交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確定。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工作條例及會員代表大會認為應該由其制定或修改的其它重要檔案;
(二)制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全國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全體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屆期相同。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授予榮譽稱號、榮譽職務事項;決定吸收會員理事單位;決定吸收資深會員;決定會員除名等有關事項;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批准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協會副秘書長的聘任;
(八)制定協會各項工作管理制度;
(九)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任期和理事會任期相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九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或超職任職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特殊情況需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協會法定代表人時,須協會理事長授權、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長辦公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社會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協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對協會會員服務及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委託資質符合要求的機構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應遵守國家有關法規。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修改協會的章程,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修改的協會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科技教育等有關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2010年1月28日第六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