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族企業家協會

中國民族企業家協會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介紹

中國民族企業家協會(英文china national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是在中共中央統戰部和全國工商聯有關領導的關心和指導下,由著名專家學者、知名企業家、文藝團體及港、澳、台有關社團和海外華人自願共同組成, 依法登記的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接受國家民委和全國工商聯的業務指導及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協會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振興民族產業和弘揚民族品牌為發展理念,以塑造新民族企業家在國際舞台上的形象為己任。圍繞提升民族企業的國際市場競爭力,自主創新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提高民族企業家的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維護民族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為民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和國際交流合作而開展各項活動。成為民族企業與政府和國際社會的橋樑和紐帶,促進民族企業做強做大,從而使中華民族屹立於世界民族之巔。
本會設有秘書處、辦公室、會員部、維權委員會、民族文化與品牌部、教育培訓部、聯絡部、編輯部等職能部門。同時協會還擁有經濟和法律方面的顧問、專家等,可以全心全意和全方位地為會員和企業服務,從而把協會辦成創新型、服務型和公益型的社會團體。

組織機構

會員管理

協會章程

中國民族企業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民族企業家協會(china national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NEA)由企業家和企業家團體組成,是非營利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振興民族產業和弘揚民族品牌為發展理念,以為企業家服務為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家守法、自律,發揮企業家與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第三條 本會接受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圍繞維權、自律、服務等方面的功能開展工作。
第六條 維護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代表企業家協調勞動關係;推動各地區民族企業家協會建立健全“三方機制”和參加勞動關係協調工作。
第七條 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資質與資格認證、民族企業管理升級等業務。積極參加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經濟組織有關活動,發展與其他國家經濟組織及國際機構的交流與合作。提升民族品牌和民族企業家在國際交流活動中的影響和形象。
第八條 反映企業家的意見和要求,為國家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建議,承擔國家及其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第九條 引導企業家遵紀守法,規範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倡誠信經營,推動節能環保,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推進企業家隊伍建設,為企業家提供培訓、諮詢、信息、新聞出版、資質評價等智力服務,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宣傳、表彰優秀企業家。
第十一條 開展與國外、境外企業家團體和企業家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有關企業家團體和企業家開展與國外、境外有關組織及企業家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二條 健全組織體系,推動單位會員積極開展活動,發揮整體優勢,促進相互合作。
第十三條 按照自立、自治、自養方針,加強本會工作機構自身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業務建設和作風建設,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更好地為企業家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四條 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條件: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心城市的企業家團體;
2、全國性和行業性企業家團體;
3、其他有關法人組織。
(二)個人會員條件:
1、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並在企業經營、管理和經濟研究領域有顯著成績者;
2、關心和支持民族產業,並為弘揚和發展民族品牌而作出顯著貢獻者;
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現任領導。
第十五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向本會提出有關意見、建議,並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與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七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和支持本會的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委託的有關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信息、統計數據和其他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不遵守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本會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無故不按期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由本會與本會會員協商推選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或者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會費收支報告;
(二)審議並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三)審議提案並形成決議;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可以採取理事通訊會議形式行使理事會部分職權。理事因故不能參加表決時,可以委託代表參加表決。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或者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相關人員的聘任;
(四)決定增補或者調整理事,但在一屆任期內由理事會增補或者調整的理事數量不得超過原理事的1/3;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會費收支情況;
(六)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審議批准年度工作計畫;
(八)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十一)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審議本會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會員單位推選的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繼續擔任理事的,由原推薦單位推選新的理事人選,報本會審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第二十四條第一、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並審議報理事會決定的有關議案。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經秘書長提議並報會長批准,可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或者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和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高威望和較大影響;
(三)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國家關於鼓勵、支持、引導民族經濟發展的有關法律法規,了解和熟悉民族企業現狀,熱心支持民族企業的健康發展;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精簡、高效、權責統一的原則設立工作(辦事)機構,在會長領導下,按授權和分工處理具體業務和事務性工作。
第五章 經費和資產
第三十五條 經費主要來源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國(境)內外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捐贈;
(四)財政補助,受委託項目收入及其他資助;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經費和資產的使用必須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主要用途為: (一)本會所需固定資產及管理費用支出;
(二)本會舉辦各項活動或服務支出;
(三)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薪金等支出;
(四)其他與本會相關的支出。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章程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或者理事會討論擬定,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於特殊原因必須修改本會章程部分條款時,可由常務理事會先行決定,並以通訊形式徵得本屆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確認。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分立、合併或者解散須終止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0年9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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