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1989年9月23—25日,在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召開中國殯葬協會成立大會。會議通過了《中國殯葬協會章程》,選
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並召開了第一次理事會議暨中國殯葬協會第一屆年會。民政部副部長范寶俊當選為第一屆理事會主席。會議決定申請加入國際殯葬協會,並於當年被國際殯葬協會接納為會員。
·1990年11月7—9日,中國殯葬協會會長范寶俊率團參加了在法國尼斯召開的國際殯葬協會1990年年會。
·1990年11月21—23日,在廣西南寧市召開了中國殯葬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理事會議,即第二屆年會。會議決定創辦《中國殯葬報》,並成立中國國際運屍網路服務中心。
·1991年4月,在北京召開中國國際運屍會議,正式成立了中國國際運屍網路服務中心,中心下設北京、天津、上海、廣州四個辦事處。
·1991年10月15—19日,在福建省廈門市召開了中國殯葬協會第三屆年會。會議決定成立三個工作委員會作為協會的分支機構:科學技術工作委員會、殯儀服務工作委員會、公墓管理工作委員會。會議期間還舉辦了第一屆全國殯葬理論研討會,提交論文93篇;舉辦了第一屆全國殯葬設備和用品展銷會,展出了當時我國自行設計和生產的殯葬設備和用品700多件,銷售額近2000萬元。
·1992年9月6—8日,在遼寧省瀋陽市召開了中國殯葬協會第四屆年會。會議選舉產生了第二屆理事會。范寶俊當選為第二屆理事會主席。會議通過了關於會徽設計方案的決定。在這次會議上還受民政部委託,認定了首批國家二級殯儀館。
·1993年9月,在北京召開了國際殯葬科學研討會,有13個國家的代表共97人出席會議,提交論文10篇。同時召開了第二屆中國殯葬理論研討會,來自22個省市的98位代表參加會議,提交論文60篇。
·1994年10月,在廣東省深圳市召開了中國殯葬協會第五屆年會。會議通過了協會工作報告,並決定吸收新會員,更換了若干理事。
·1995年3月,在北京舉辦了“95首屆中國國際殯葬設備用品技術交易博覽會”。
·1995年10月21日,在北京召開的中國殯葬協會第六屆年會。會議選舉產生了中國殯葬協會第三屆理事會。李舒珊當選為第三屆理事會主席。
·1996年4月27日,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辦了紀念毛澤東等老一輩革命家倡導火葬四十周年活動。
·1996年9月23—24日,在天津市召的開中國殯葬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第二次常務理事會上,推舉竇玉沛為中國殯葬協會主席。
·1996年12月27日,在江西南昌市由竇玉沛主席主持召開了中國殯葬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第三次常務理事會議。會議
就號召團體會員單位為1997年6月召開的第三次全國殯葬工作會議籌措資金事宜作出了決定,以支持政府主管部門的工作。
·1997年6月,在北京召開了中國殯葬協會第七屆年會,會議明確了協會今後的發展方向和工作目標。
·1998年12月,在雲南省昆明市召開了中國殯葬協會第八屆年會,選舉產生了中國殯葬協會第四屆理事會。范兆岐
當選為第四屆理事會會長。
·2000年6月,在加拿大多倫多市參加國際殯葬協會第六屆代表大會上,選舉中國殯葬協會會長為國際殯葬協會第七屆副主席。
·2000年12月,在北京舉辦了“全國殯葬設備用品展覽會”。
·2002年4月,中國殯葬協會會長范兆岐率團參加了在日本京都召開的國際殯葬協會第七屆代表大會。會議推舉范兆
岐為國際殯葬協會第二輪值副主席。
·2004年5月,中國殯葬協會會長范兆岐率團參加了在德國柏林召開的國際殯葬協會第八屆年會。
·2005年3月2日上午,中國殯葬協會第四屆理事會在北京召開會議。會議通過了189個申請加入中國殯葬協會的新會員。
·2005年3月2日下午,中國殯葬協會換屆大會暨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會議選舉陳群林為會長、吳增
祥、朱金龍、李寬定、張洪昌為副會長;張洪昌兼任秘書長。會議還決定設立四個分支機構:殯儀服務工作委員會、公墓工作委員會、設備用品工作委員會和科技文化工作委員會。
·2005年3月20日,中國殯葬協會發起由32個城市的47個殯儀館誠信倡議活動,向社會公布了《關於建設誠信殯儀館的倡議書》。
·5月17-20日,中國殯葬協會第五屆常務理事第一次會議在貴州省貴陽市召開。會議表決通過了申請入會會員名單和2005年6月至2006年5月協會工作計畫。
·2005年10月2-10日,張洪昌副會長兼秘書長率團赴美國參加了國際殯葬協會執行局會議。
·2005年10月27日-28日,在北京召開了全國第二次國際運屍網路服務工作會議。會議新增6個國際運屍承運單位,並通過了《國際運屍業務管理辦法》。
主要職責
1、了解和反映殯葬從業單位、從業人員和喪戶的要求,向政府部門提出殯葬行業改革、發展的建議,協助政府實施殯葬行業的行政許可及有關法規、政策的落實。
2、制定殯葬行業技術標準規範,管理全國殯葬專業技術委員會,負責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
3、負責殯葬行業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承辦殯葬行業特定資格考試事務,負責考試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
4、負責殯葬行業質量管理,受理因產品和服務質量引發的爭議、賠償的協調。
5、維護會員和從業單位的合法權益,調解會員糾紛,協調本行業與其他行業間的關係。
6、協助政府部門進行殯葬經營機構執業資格的檢驗和評估,承擔等級殯葬服務機構的評審和認定。
7、組織開發並推廣先進技術和科研成果,舉辦殯葬設備和用品展銷,提供信息交流、合資合作經營等諮詢和協調服務,表彰對行業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8、對參加本會的地方協會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9、履行國際殯葬協會會員職責,加強與國外同行業的交流與合作,開展有關人員出國培訓、進修和學術交流活動。
10、承擔國際運屍業務管理,負責中國國際運屍網路服務中心的工作。
11、承辦政府委託的其他事項。
目前,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已有30個建立了地方協會,這些地方協會對推動本地區的殯葬改革和殯葬事業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中國殯葬協會在全國現有488個團體會員單位、6位個人會員、2位榮譽會員、141名理事。其中常務理事51名。會長陳群林,副會長:朱金龍、李寬定、張洪昌、范軍,秘書長張洪昌(兼)。
建設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尊重優秀文化傳統,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維護會員權益,維護市場秩序,維護行業形象;發揮橋樑紐帶作用,推動我國殯葬事業全面健康發展。
組織機構
中國殯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為參加本會的地方協會,殯葬經營和殯儀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殯葬設備用品的生產、銷售單位,殯葬科研、教育單位以及相關社會團體和管理機構;個人會員為參加本會的殯葬從業職工,熱心和支持殯葬事業的專家、學者等個人;要 求加入本會的外國人,港、澳、台胞,可授予名譽會員或邀請擔任名譽理事、名譽顧問。
中國殯葬協會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辦事機構。並下設有殯儀服務、公墓、設備用品、科技文化四個工作委員會。
2008年6月20日,國際殯葬協會大會在巴塞隆納舉行,中國殯葬協會陳群林會長當選為第11屆(2008—2010年度)國際殯葬協會主席。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殯葬協會(英文名China Funeral Association,縮寫CFA)是由從事和關心殯葬事業的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非盈利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依法行使行業管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
第二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接受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尊重優秀文化傳統,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維護會員權益,維護市場秩序,維護行業形象;發揮橋樑紐帶作用,推動我國殯葬事業全面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了解和反映殯葬從業單位、從業人員和喪戶的要求,向政府部門提出殯葬行業改革、發展的建議,協助政府實施殯葬行業的行政許可及有關法規、政策的落實。
第六條 制定殯葬行業技術標準規範,管理全國殯葬專業技術委員會,負責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
第七條 負責殯葬行業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承辦殯葬行業特定資格考試事務,負責考試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
第八條 負責殯葬行業質量管理,受理因產品和服務質量引發的爭議、賠償的協調。
第九條 維護會員和從業單位的合法權益,調解行業內糾紛,協調本行業與其他行業間的關係。
第十條 協助政府部門進行殯葬經營機構執業資格的檢驗和評估,承擔殯葬服務機構等級的評審和認定。
第十一條 組織開發並推廣先進技術和科研成果,舉辦殯葬設備和用品展銷,提供信息交流、合資合作經營等諮詢和協調服務,表彰對行業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十二條 對參加本會的地方協會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三條 履行國際殯葬協會會員職責,加強與國外同行業的交流與合作,開展有關人員出國培訓、進修和學術交流活動。
第十四條 承擔國際運屍業務管理,負責中國國際運屍網路服務中心的工作。
第十五條 承辦政府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為參加本會的地方協會,殯葬經營和殯儀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殯葬設備用品的生產、銷售單位、殯葬科研、教育單位以及相關社會團體和管理機構。
個人會員為參加本會的殯葬從業職工,熱心和支持殯葬事業的專家、學者等個人。
要求加入本會的外國人,港、澳、台胞,可授予名譽會員或邀請擔任名譽理事、名譽顧問。
第十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本會章程;
(二) 自願申請入會;
(三) 在本行業內有一定經營規模或在本學科內有一定影響。
第十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為:
(一) 提交入會申請;
(二) 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 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四) 頒發會員證及會員單位牌匾。
第十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 本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監督權;
(五) 入會退會的自由權。
第二十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決議;
(三)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 提供相關信息;
(五)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 按時交納會費。
第二十一條 會員退會時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單位會員同時交回會員單位牌匾。
會員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予以警告、嚴重警告和除名處分。
凡被本會予以除名的單位和個人,如同時具有地方協會會員資格,由本會通知地方協會審議後同時除名。
凡被地方協會除名而同時具有本會會員資格的單位和個人,由地方協會向本會提議,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議審議後同時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理事會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五) 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由理事會議表決通過,並報經民政部及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本會事務,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常務理事會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 決定和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負責本會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決定和組織召開理事會;
(三)決定會員的入會和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五)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殯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規定年齡延長任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任命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
(五) 主持本會工作。
第三十九條 副會長根據分工協助會長工作,對會長負責。
第四十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協會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工作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 按規定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四) 負責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務工作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五) 辦理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五章 經費及使用原則和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國內外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興辦或管理與業務相關的實體所得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員會費須於每年三月底前一次交清。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行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本會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資產管理的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政、稅務等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必須事前接受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及程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討論決定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條 修改後的本會章程,須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因自行解散、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民政部審核同意。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民政部及有關機關領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五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民政部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3月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會員構成
中國殯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為參加本會的地方協會,殯葬經營和殯儀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殯葬設備用品的生產、銷售單位,殯葬科研、教育單位以及相關社會團體和管理機構;個人會員為參加本會的殯葬從業職工,熱心和支持殯葬事業的專家、學者等個人;要求加入本會的外國人,港、澳、台胞,可授予名譽會員或邀請擔任名譽理事、名譽顧問。
中國殯葬協會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辦事機構。並下設有殯儀服務、公墓、設備用品、科技文化四個工作委員會。
2008年6月20日,國際殯葬協會大會在巴塞隆納舉行,中國殯葬協會陳群林會長當選為第11屆(2008-2010年度)國際殯葬協會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