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是在國家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和指導下以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促進全民健康水平為目的推動全國帆船帆板運動的普及和開展促進帆船帆板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發展同各國和各地區帆船快會和運動員之間的友好關係。業務範圍
(一)推動和宣傳帆船帆板運動在我國的開展促進帆船帆板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
(二)舉辦或與有關部門聯合舉辦全國性帆船帆板競賽;
(三)擬訂全國帆船帆板競賽規則和現程;
(四)積極協助開發和組織各種類型的帆船帆板活動,促進帆船帆板運動的社會化.產業化;
(五)加強同各國和地區帆船協會的交流舉辦和參加國際體育競賽;
(六)指導本會下屬各專門委員會及團體會員開展工作;
(七)組織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的培訓工作;
(八)組織帆船帆板理論、運動技術等的調查研究和科研工作促進科學化訓練進程;
(九)領導、組織帆船帆板項目的亞運會、奧運會及其它國際比賽的集訓。
團體會員
中國帆船帆板運動協會也是由從事帆船帆板運動的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及有關的科研機構.器材生產企業和國內外喜愛這項運動的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全稱:中國帆船帆板運動協會,“簡稱”中國帆協。英文全名為CHINESEYACHTINGASSOCIATION,縮寫為"CYA"。
第二條本會是中華全國體章總會的團體會員是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的全國性運動協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民眾體育組織是全國帆船帆板運動的領導機構:是代表中國參加國際帆船組織的唯一合法組織。
本會是由從事帆船帆板運動的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及有關的科研機構.器材生產企業和國內外喜愛這項運動的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在國家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和指導下以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促進全民健康水平為目的推動全國帆船帆板運動的普及和開展促進帆船帆板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發展同各國和各地區帆船快會和運動員之間的友好關係。
第四條本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民政部社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國帆船帆板運動協會總部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推動和宣傳帆船帆板運動在我國的開展促進帆船帆板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
(二)舉辦或與有關部門聯合舉辦全國性帆船帆板競賽;
(三)擬訂全國帆船帆板競賽規則和現程;
(四)積極協助開發和組織各種類型的帆船帆板活動,促進帆船帆板運動的社會化.產業化;
(五)加強同各國和地區帆船協會的交流舉辦和參加國際體育競賽;
(六)指導本會下屬各專門委員會及團體會員開展工作;
(七)組織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的培訓工作;
(八)組織帆船帆板理論、運動技術等的調查研究和科研工作促進科學化訓練進程;
(仇)領導、組織帆船帆板項目的亞運會、奧運會及其它國際比賽的集訓。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個人會員又分為運動員會員、教練員會員.裁判員會員和普通會員四種。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或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有台法身份的境內外各系統、各行業的各級團體及各級大專院校;
(四)從事或喜愛帆船帆板運動的中國公民;
(五)自願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有關政策法規的從事或喜愛帆船帆板運動的外國公民;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的個人會員為運動員和教練員右必須歸屬於某一團體會員;
(七)所有會員均不得以個人名義參加由本會舉辦的各類國際同內賽事一公開賽和商業性賽事除外)。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蓋有團體公章或個人簽名的人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常務委員會(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全國帆船帆板競賽活動並代表中國帆協參加國際比賽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憂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團體會員可與本會共同舉辦各種活動或經報本會審批備案後單獨開展活動;
(七)優先、優惠享受本會全年各種活動;
(八)優先、優惠獲得本會發行的各種信息和資料。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如期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支持、協助、參與本會的各項工分和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委員;
(三)審議常務委員會(或秘書處)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市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委員會(或秘書處)表慶通過報業務主管隼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常務委員會(或秘書處)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l會員代表大會會議: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各專門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確定各機構和專門委員會的職能和主要工作範圍
(十一)檢查,督促各機構和專門委合會工作的開展.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在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同時負責:
1、開展國際交流和技術交流;
2.全國帆船帆板項目的業務管理;研究和制定項目的發展規劃,計畫,方針和政策;
3、在我國舉辦的國內、國際比賽的審批和有關組織工作
4.本協會的組織建設和會員管理
5、開展多種經營和服務活動H開經費來源渠道
6.處理協會日常事務。
第二十二條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及工作人民若干組成。
第二十三條中國帆協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出書面申請或協會秘書處認為必要的可舉行會員代表大會特別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帶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萬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積極參與、協助指導帆船帆板運動在全國範圍內的開展.普及和提高。
第二十五條本會主席副卞席、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王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同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全國委員會2/3以上會員(或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條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委員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定期聽取秘書處有關工作匯報;
(四)出席重要的國際、國內會議和比賽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機構和專門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和專門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交常務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各分支機構和專門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各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台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市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夏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刺辦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的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在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陳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委員會或秘書處提出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問意。
第四十三條在協會終件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官。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現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會旗、會徽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頒發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複製。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的所有活動均必須嚴格遵循本章程的規定進行。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年用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及未盡事宜的決定權屬本協會秘書處。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