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中國實驗靈長類養殖開發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原為中國實驗獼猴養殖開發聯合會)成立於1993年9月15日,是由從事實驗靈長類養殖、開發、研究單位以及有經營實驗動物進出口權的外貿公司自願組成,是一個跨地區、跨部門的科研、生產、貿易相結合的非盈利性的民間聯合協調組織,是政府和會員單位之間的橋樑與紐帶,具有法人地位。
協會負責統一協調全會實驗靈長類動物的開發、利用、生產供應和外貿進出口工作,並對各會員單位的飼養管理、動物質量、檢疫技術等方面進行規範和監督。
協會實行民主自律管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做到廉潔、公正、高效地為全體會員服務。
宗旨是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加強全國人工養殖實驗靈長類動物的科學研究、生產供應和外貿進出口的橫向聯合;改善實驗動物科學研究條件;促進我國實驗動物科學事業的發展。
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國家科技部,接受國家民政部社團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國家林業局的業務指導,掛靠北京市農工商開發貿易公司。
業務範圍
(一)在政府和各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助政府制定實驗靈長類動物養殖與套用的發展規劃,提出有關國內供應和進出口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的建議。
(二)對國內 、外科研使用靈長類實驗動物進行價格、市場的協調。
(三)協助政府進出口主管部門對會員進出口註冊進行認證及審核,並對會員動物出口限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四)組織會員進行實驗靈長類動物養殖的科學技術交流,出版刊物,舉辦專業討論會和技術培訓,加強科學規範管理。
(五)開展對外宣傳,加強與國外同行的聯繫,接待國外客戶來華考察及組織團組出國訪問,促進國際科技交流及貿易合作。蒐集國際市場信息,制定戰略方針,提供諮詢服務。
(六)保護會員的正當權益,調解會員間的糾紛。
(七)承辦政府交辦和委託的其它任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中國實驗靈長類養殖開發聯合會(原為中國實驗獼猴養殖開發聯合會)的宗旨是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加強全國人工養殖實驗靈長類動物的科學研究、生產供應和外貿出口的橫向聯合;改善實驗動物科學研究條件;促進我國實驗動物科學事業的發展。
第二條:中國實驗靈長類養殖開發聯合會(以下簡稱聯合會)是由從事實驗靈長類養殖、開發、研究單位以及有經營實驗動物進出口權的外貿公司自願組成,是一個跨地區、跨部門的科研、生產、貿易相結合的非盈利性的民間聯合協調組織,是政府和會員單位之間的橋樑與紐帶,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條:聯合會負責統一協調全會實驗靈長類動物的開發、利用、生產供應和外貿出口工作,並對各會員單位的飼養管理、動物質量、檢疫技術等方面進行規範和監督。
第四條:聯合會實行民主自律管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做到廉潔、公正、高效地為全體會員服務。
第五條:聯合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國家科技部,接受國家民政部社團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國家林業局的業務指導。掛靠北京市農工商開發貿易公司,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在政府和各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助政府制定實驗靈長類動物養殖與套用的發展規劃,提出有關國內供應和出口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的建議。
第七條:對國內、外科研使用靈長類實驗動物進行價格、市場的協調。
第八條: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對會員出口資質進行認證及審核並對會員動物出口限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條:組織會員進行實驗靈長類動物養殖的科學技術交流,出版刊物,舉辦專業討論會和技術培訓,加強科學規範管理。
第十條:開展對外宣傳,加強與國外同行的聯繫,接待國外客戶來華考察及組織團組出國訪問,促進國際科技交流及貿易合作。蒐集國際市場信息,制定戰略方針,提供諮詢服務。
第十一條:保護會員的正當權益,調解會員間的糾紛。
第十二條:承辦政府交辦和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三條:凡承認聯合會章程及會員行為規範(見附屬檔案1),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可向大會提出入會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審議,提交中國實驗靈長類養殖開發會全體成員大會討論,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十四條:會員條件:
一、 生產單位:地方林業主管部門頒發的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明;基本達到聯合會《靈長類實驗動物飼養管理規範及質量標準》中的有關要求。
二、 外貿單位:國家對外經貿部批准經營動物進出口的外貿公司。
第十六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 參加聯合會會員大會,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聯合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 享受聯合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 對聯合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 遵守章程,執行決議,承擔聯合會委託的工作;
六、 向聯合會提供科研、生產、供應、外貿等有關業務方面的信息和資料;
七、 接受聯合會的協調、管理和監督;
八、 遵守聯合會外貿業務活動準則及會員行為規範;
九、 接受聯合會根據政府要求進行的兩年一次的資質認證審核,達到相應標準的會員單位才具有實驗靈長類的出口資格。
十、 按聯合會要求,按時繳納會費(收費方法及標準見附屬檔案2)。
第十七條: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聯合會章程(包括不按時繳納會費)及會員行為規範者,經常務理事會決定,給予警告。情節嚴重者,由常務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審議,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聯合會會員大會是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
第十九條:聯合會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 審議和批准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 審議會員提案;
四、 審議聯合會經費收支情況;
五、 制定、修改會章;
六、 討論通過新會員入會申請;
七、 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是聯合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領導機構,每屆任期五年。其職責是:
一、代表聯合會行使職權,執行聯合會會員大會決議;
二、制定聯合會工作計畫;
三、指導會員開展業務活動;
四、審議會員入會資格;
五、審議、批准有關聯合會業務的重大涉外工作;
六、分配、監督經費的使用;
七、召集會員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
八、對會員進行獎勵表彰和違紀處理。
第二十一條:理事長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提名,大會選舉產生,主持聯合會日常工作,任期五年。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由理事長提名,會員大會選舉通過。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下設辦公室,由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工作人員經常務理事會批准聘用。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三條:經費來源:
一、 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 其它服務費收入。
第二十四條:經費用於聯合會的固定資產購置、日常辦公費、會議費、差旅費用及其它所需的開支。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條:聯合會的終止,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討論表決,以超過半數為通過,並報有關上級部門核銷。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國家科技部核准後生效,其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聯合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討論,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同意通過,報國家科技部核准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聯合會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