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高利貸資本

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三卷中正確估價了高利貸資本的保守性,譴責了高利貸資本對小生產方式的衝擊和破壞。中國學術界受這一觀點影響,對中國古代高利貸資本的歷史作用多加否定。但是從中國古代經濟運行及高利貸資本的實際情況看,它對小農再生產及工商業運行既有殘酷的一面,也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尤其是因為高利貸資本對手工業、商業、礦業等資本性經營放貸的增加,更是促進了封建社會後期商業資本規模的擴大和總量的增加。

中國古代的高利貸資本

正文

中國資本主義社會中存在的一種通過貸放貨幣或實物以獲取高額利息生息資本。它有獨立的資本形式和專業經營,不同於非專業經營的依存於地租商業資本運動的一般高利貸
政府高利貸資本 中國很早就出現了高利貸資本,在長時期內是政府經營與民間經營、貨幣借貸與穀物借貸同時並存。《周禮》有由國家機關“泉府”貸放貨幣的記載。以後,著名的官營的生息資本有新莽政權的“五均賒貸”,唐王朝政權的“公廨本錢”,都主要是對城市商人和手工業者的放款。宋代,官營生息資本推及農村,王安石的青苗法就是和預購相結合向農民放款。宋以後,民間高利貸資本發展,官府除保留賑貸、常平倉和社倉等非高利貸的借貸之外,以營利為目的的官府生息資本逐漸消失。
民間高利貸資本 民間高利貸資本在春秋戰國時就已具相當規模。齊國有一些“稱貸之家”,資本多的貸錢“千萬”,貸粟“五千鍾”;遍布全國,共“出泉三千萬,出粟三數千萬鍾,受子息民三萬家”(《管子·輕重》)。民間高利貸資本多由貴族官吏和地主商人等經營,齊孟嘗君貸款給薛邑農民,一次收債就“得息錢十萬”(《史記·孟嘗君列傳》)。漢代這種高利貸資本主叫“子錢家”,資本多的能“子貸金錢千貫”(《貨殖列傳》)。漢景帝時,長安子錢家無鹽氏“出捐千金貸”與出征吳楚叛亂的列侯封君,一歲中利息十倍,因而“富埒關中”(《貨殖列傳》)。南朝梁宗室肖宏,在都城金陵“有數十邸出懸錢立券”,聚錢“千萬一庫”,多至“三十餘間”(《南史》卷五十一)。
唐宋以後,民間手工業特別是小農經濟日益發展,高利貸資本遂進一步發展。
首先是典當業。典當(質庫)是以借款人提供質品為特徵的高利貸資本形式。最早出現於南北朝。《南史·甄法崇傳》有寺院經營典當放款的記載。其借貸對象多為工農業小生產者和城市貧民。以後,除寺院、地主商人外,貴族官吏亦多經營典當。唐武宗在一個文告中說,“朝列衣冠”、“代承華胄”以及“清途”(士紳)等都“私置質庫樓店,與人爭利”(《全唐文》卷七十八)。清代和珅擁有當鋪多座,資本銀達千萬兩以上。
明清時期,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典當除在城鎮發展外,還深入農村,並有大規模資本積聚,成為高利貸資本的重要形式。明萬曆間,浙江烏青鎮即有典當九處。清嘉慶間,陝西渭南縣賀士英,其父在該縣鄉間設有質庫二處,由他經營後,“歲歲增設,積至三十處,散布於渭南臨潼藍田鹹寧長安數百里之間”(路德:《檉華館文集》卷五)。
除典當外,商人、地主還以其他形式經營高利貸。“京債”是唐代開科取士後,高利貸資本在城市的新發展,是新任外省官吏赴任前在京師所舉借的高利貸款。《舊唐書·武宗本記》有“又赴選官人多京債,到任填還”。清代因賣官鬻爵,赴任借債之風更盛,這些官吏到任之後,對勞動人民的壓榨當然會更加厲害。
農村高利貸資本 高利貸資本也在農村發展。唐宋之際隴右水門村“店人”劉鑰匙,“以舉債為家,業累千金”(《太平廣記》卷一百三十四)。清代,山西商人遍布各地,其中許多人經營高利貸,並多在陝西、河北、河南等北方各省活動,專以放債營業。地主在農村放債,本是古老而普遍的現象。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地主中遂出現大量經營放債者,形成高利貸資本。明代江蘇常熟縣任陽鎮黃亮功的祖父,因收地租“不若貸粟於人”,就“專以權子母為業”。黃繼續經營,“積資巨萬,而家益富”(《虞陽說苑》甲編)。清代,這種高利貸資本“仿錢典之例”,發展為“以物質谷”。江西地主“以谷為當本”,多的達到數千石。湖南的這種穀本叫“頭谷”或“源頭谷”,多的竟“盈萬石”。
利息率 高利貸是以利息率高而不劃一為特徵的借貸。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利息率一般低於產業資本利潤率,而在前資本主義社會中,高利貸的利息率則一般要高於土地的剝削率。歷代封建政權都頒有法定利率。漢代有列侯因“取息過律”免爵的記載(《漢書·王子侯表》)。但其約束力日微,市場高利貸率一般高於法定利率。生活借貸利率一般高於生產借貸利率。在個別場合,利率特別高。元代的羊羔利,明清的印子錢,都是年利本息相當或利大於本的著名高利貸。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高利貸資金供應增加,為供求關係所決定,市場通行的“常利”趨向降低。這可從法定利率的降低反映出來,唐開元間、宋慶元間均規定私債月息四分,元明清三代均規定私債月息三分。高利貸資本的利率,更由於出現競爭,不但在降低,還呈現某種利率平均化的趨向。清代典當和“以物質谷”的利率,在全國範圍內一般不超過月息三分,並向江南地區的月息二分取齊。
封建社會中,高利貸作為封建經濟的組成部分,是適應封建制生產方式的條件和需要而形成的。特別是農村高利貸就是以維持小農的再生產而為封建制生產方式服務的。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以及利率的降低,清代江蘇松江府和蘇州府,浙江杭州府、嘉興府和湖州府,江西鄱陽湖地區,湖南洞庭湖地區的農民,已開始利用“米谷花豆質當”和“以物質谷”進行借貸,或“以濟口食”,或“資其工作”,以進行經常性的生產周轉。借貸遂由農民為應付天災人禍的臨時救急措施,進一步進入社會再生產過程,成為經常發生作用的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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