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時代,孟軻 (約公元前389~前305年) 從其 “民貴君輕” 思想出發,認為統治者役使“民” 不應讓他們怨怒,也不能把他們推入高利貸陷阱。孟軻說: “為民父母,使民盻盻然,將終歲勤動,不得以養其父母,又稱貸而益之,使老稚轉乎溝壑,惡得其為民父母也” (《孟子·滕文公上》)。《管子·治國》 中指出,小生產者們(尤其是農民) 其所以借高利貸,原因乃在統治者徭役不應時及自然災害: “上征暴急無時”,“澤不必足”。這在一定程度上譴責了乘人之危的高利貸剝削。
漢唐時代,西漢初年的晁錯 (約公元前205~前154年) 針對當時高利貸資本侵蝕小生產者 (尤指農民) 並使他們破產流亡甚至淪為債務奴隸的事實作了有力揭露,他認為由於政府急征暴賦,賦斂不時,使得小生產者們 “當具,有者半價而賣,亡者取倍稱之息,於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債者矣” ( 《漢書·食貨志》)。東漢初年,又有人從重農輕商角度出發抨擊高利貸剝削: “今富商大賈多放錢貨,中家子弟為之保役,趨走與臣僕等勤,收稅與封君比入,是以眾人慕效,不耕而食至” ( 《後漢書·桓譚傳》)。他們反對的高利貸專指私人高利貸而言。在隋代,台、省、府、寺和諸州都實行了公廨錢制,官府從事高利貸放相當普遍,工部尚書蘇孝慈認為 “所在官司,因循往昔,以公廨錢物出舉興生,唯利是求,煩擾百姓,敗損風俗,莫斯之甚”,他因此提出了禁止 “回易取利”、“給地以營農” 的主張 (《隋書·食貨志》; 蘇孝慈還直接指出 “官人爭利,非興化之道”(《通典·職官》),反對官府從事高利貸經營。唐初直到開元天寶中,來源於官府高利貸利錢的公廨本錢取息,是唐代國家財政支出主要項目的官俸料錢的重要保證。諫議大夫褚遂良從政府用官 “在於擇人”考慮,反對任用 “專主賈販”、“慣於求利”的 “捉錢令史”,曲折表達了自己對官府高利貸的不滿 (同上書)。當時,高利貸剝削也遍及農村,陸贄 (公元754~805年) 敘述那時農民的生活情況說: “人小乏則求取息利,人大乏則賣鬻田廬; 幸逢有年,才償逋債,斂獲始畢,餱糧已空。執契擔囊,行復貸假,重重計息,食每不完。倘遇荐饑,遂至顛沛,室家相異,骨肉分離,乞為奴僕,猶莫之售!” (《陸宣公奏議》卷一二一《均節賦稅恤百姓第五》) 字裡行間,充滿對高利貸剝削的痛恨。
宋元時代,兩宋整個社會範圍內流行叫貸息錢、賒放、稱貸等的高利貸信用。宋神宗時的韓琦反對王安石 (公元1021~1086年) 的青苗法,認為行青苗法就是“官放息錢”,官府從事高利貸有失體面(《宋會要·食貨》)。韋驤曾詳細描述了大地主通過高利貸剝削,憑藉超經濟強制的手段向農民 “取其粟”、“奪其田”、“役其人”的蠶食過程,他認為農民 “用之不足,必稱貸而益之。春取一半,秋借償之,經歲不能償,則又倍之,不幸連年水旱,無所納貢,則一半之粟俄而為一石矣,一石元粟俄而數十石矣。自一至百,自百至千,計其生業,不足酬其息利,則俄而其田見奪矣。以至舉族嗷嗷,老稚轉死,其少壯幸生者則就食為傭夫矣” (《錢塘韋先生集》卷一八《漢井田》)。胡致堂認為 “稱貸”有 “惠民” 的一面,也有 “病民” 的一面,他說: “惠者舒其目前之急也,病者責其他日之償也。其責償也,或嚴其期,或征其耗,或取其息,或予之以米而使之歸錢,或貧無可償而督之不置,或胥吏詭貸而征諸編民,凡此皆民之所甚病也” ( 《文獻通考》卷二六 “國用”)。對官府放債取利,蘇軾 (公元1036~1101年) 也曾給予批評,認為 “恩貸” 由於 “有司巧為艱閡”,加上 “胥吏庸人” 的作崇,使民怨恨絕望(同上書)。元代,皇帝是最大的高利貸者,元政府也大放高利貸,自上而下競相從事高利貸放。《桐江續集》卷一三《聽航船歌》十首之五描寫高利貸說: “十千債要廿千償,債主仍須數倍強。定是還家被官縛,且將貫百寄妻娘。”這反映出當時人們對高利貸的恐懼與忿恨。高利貸猖獗,破產流亡者甚多,這在當時統治集團內部引起極大反響。如王忱請出錢贖貧民因債被沒男女; 有人為民請命,要求 “本利相侔而止,永為定製”; 有人上書數千言,痛陳時弊,指出 “倚債負,則賈胡不得以子為母,如牸生牸牛, 十年千頭之法, 破稱貸之家”(《元文類》卷六八《參政王公神道碑》)。這些主張,均具有一定的反高利貸傾向。
唐代以後官營貸放機構的資本因歷年爛債甚多,至明清,出現嚴重虧蝕,經辦官吏拉攏“捉錢家” (私人貸放業者) 提供部分資本與官府合營,“捉錢家” 乘機營利、侵蝕官府,由此產生了反對高利貸特別是官府高利貸的觀點。明代的丘竣 (公元1420~1495年) 堅決反對國家從事貨幣貸放活動,譴責這是不義的行為,但他卻認定私人從事貨幣貸放是正義而合理的行為,應受官府的保護。丘竣反對王安石的青苗法,認為 “富國之術,無義不可,而取舉債出息之利,則是萬乘而為匹夫之事也,……神宗用王安石而行此法。其流禍至於民離散而國破敗” (《大學衍義補》卷二五 “市糴之令·青苗法”)。為了證明實行“王道” 的三代政權不曾從事官府高利貸活動,丘竣將《周禮·泉府》 所謂 “國服為息”,曲解作以 “勞役為息”,即舉償者向國家提供一定勞役以為報償。周忱從維護封建國家的利益出發,指出高利貸的殘酷剝削使農民破產流亡,導致封建國家” 地利削而國賦虧” ( 《古今圖書集成·食貨典》卷一百,荒政部,周忱: 《請設濟農倉奏疏》),因而反對高利貸剝削。呂坤在《戒放債》 中寫道: “從來放債設羊羔,一月三分律有條。色低數短 (你) 忒酷刻,坐討立逼是勢豪。拶你家財 (你) 無盡足,當他房地那 (肯) 寬饒。不殺窮漢安能富,也與兒孫留 (些) 下梢” (《呂子遺書》宗約歌“戒放債”)。他對高利貸剝削進行了辛辣諷刺和猛烈抨擊。清代,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高利貸剝削更是普遍。尤其是農村,自明代以來由於地主經營放債者甚多而形成的高利貸資本,這時“仿錢典之例”,發展為 “以物質谷”。魏際瑞指出: 高利貸者“肉視窮民,重利盤剝或折數折色,少放多收; 或抵物抵衣,虛銀實契; 或垂涎其妻女; 或覬覦其田廬; 又或貪其蓄產,圖其工器,預先放債,臨時倍征。甚至串指旗丁,倚借豪勢,償不還契,索取無厭。乘其危急難還之時,合併盤算屢年之負,逼準妻子,勒獻家私” ( 《四此堂稿》卷二 “因災禁逼債”)。這生動地刻畫出高利貸者對農民剝削的殘酷程度,不僅掠奪農民的生產物,而且把農民的土地房屋農具等也抵押乾淨,常使農民傾家蕩產,妻離子散。楊景仁認為高利貸“時或累民,方其貸也,寄之里胥而多詐冒; 及其征也,責之里胥而急追呼; 或里胥與土豪相勾結,非取息於倍稱,則久假而不歸。借止一石,償至十數石而不足; 借止一年,征至十數年而未完者!” (《籌濟編》)。高利貸者玩弄詐術,彼此勾結,借債者一旦落入其中,永無了債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