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權

中國人權

人權,是指在世界範圍以內,在符合人類社會生存制度的同時,人類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人權,就其完整的意義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發展的權利,以現在的人類社會構成情況來看,由於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對公民具有相當大的利益影響,所以人權應該也包含人人參與政治的權利,人人對政治的期望,從而使政策合理的適應大多數人的需求,這就使一個國家的公民在具備了最基本的生存權與發展權之後,在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情況下,繼而又擴展出了包括政治權的人權。

基本信息

人權

所謂人權,是指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每個人按其本質和尊嚴享有或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所謂人權,就其完整的意義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發展的權利,或者說,就是人人基於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權利。

價值依據

中國政府和人民從自己的歷史和國情出發,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和長時期革命和建設的實踐經驗,在積極參與國際人權領域中的活動和對外人權鬥爭中,將人權的普遍性與中國歷史、文化和現實的特殊性結合起來,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人權觀。

人權思想

(一)人權普遍性的原則必須同各國國情相結合——第一是指人權主體的普遍性,即人權是一切人,或至少是一個國家的一切公民或一個社會的一切成員,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國籍、社會出身、財產狀況、文化水平等,都應當享有的權利;從國際上說,則是所有民族和國家都應當享有的自由和平等權利。第二是指人權原則和人權內容的普遍性。

(二) 人權不僅包括公民政治權利, 而且包括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不僅包括個人人權,還包括集體權。

(三) 生存權和發展權是首要人權——生存權和發展權是首要人權,沒有生存權、發展權,其他一切人權均無從談起。

(四) 人權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人權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是我國人權觀的基本原則之一。

(五) 穩定是實現人權的前提,發展是實現人權的關鍵,法治是實現人權的保障——人權的實現離不開穩定的社會政治環境和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離不開民主和法制的保障。

(六) 人權在本質上是一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

(七) 評價一國的人權狀況不能割斷歷史,脫離國情。

(八) 對話與合作是促進國際人權發展的唯一途徑——國際社會維護和促進人權的唯一正確的途徑是對話和合作。我們主張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開展人權領域的對話和合作。

胡錦濤致信中國人權研究會 強調切實推動人權事業發展(2008年12月)

中國提出開創國際人權事業新局面五項主張(2006年6月)

中國人權研究會會長:應從五個方面促進人權發展(2006年11月)

蔡武:創新人權理論 切實增強我國人權領域話語權(2007年5月)

李君如:中國人權事業有其自身顯著特點 三大特點(2008年4月)

中國人權事業取得重大進步 中國人權保障事業不斷法律化(2008年4月)

中國法律保護國民的自由表達 罪犯人權在中國得到全面保障(2008年4月)

李君如發表文章:中國在人權事業上的歷史性進步(2008年5月)

國新辦主任王晨:中國人權取得了歷史性進步 答記者問(200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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