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核軍備控制條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 NPT)又稱“防止核擴散條約”或“核不擴散條約”。
1968年7月1日由英國、美國、蘇聯等59個國家分別在倫敦、華盛頓和莫斯科締結簽署的一項國際條約,共11款。該條約的宗旨是防止核擴散,推動核裁軍和促進和平利用核能的國際合作。
1968年6月12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美蘇制訂的防止核擴散條約草案。
該條約1970年3月5日正式生效。截至2001年8月,締約國共有187個。
背景
核時代開始以及在日本廣島和長崎使用核武器以來,各國核能力的發展使其能夠將技術和材料轉用於核武器。因此,防止此類轉用的問題成為關於和平利用核能的討論的中心議題。從1946年開始,為建立一套讓所有國家能夠根據適當保障監督措施獲得核技術的國際制度作出了初步努力,但是由於主要國家之間的嚴重政治分歧,此種努力在1949年停止,建立此種國際制度的目標沒有實現。這時,美國和前蘇聯均已試驗核武器,並開始建立核武器儲備。
1953年12月,美國總統德懷特·D·艾森豪向聯合國大會第八屆會議提出“原子能和平用途”建議,敦促建立一個旨在傳播和平核技術、同時防止其他國家發展武器能力的國際組織。艾森豪總統的建議導致於1957年成立原子能機構,該機構承擔著促進和管制核技術的雙重責任。原子能機構的技術援助始於1958年。1961年制定了小型核反應堆臨時保障制度,該制度在1964年被新制度取代,該新制度適用於較大型的裝置,並在以後年份中擴大到包括其他核設施(INFCIRC/66及其修訂本)。近年來,各方努力加強原子能機構保障制度的實效並提高其效率,終於導致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於1997年5月批准了示範附加議定書(INFCIRC/540)。
1957年,聯合國框架內的談判已涉及核不擴散原則,1960年代初,該原則的勢頭猛增。到1960年代中期,一項維持核不擴散作為國際行為規範的條約結構已經明晰;到1968年,就一項防止核武器擴散、進行同和平利用原子能有關的合作並促進實現核裁軍目標的條約達成了最後協定。
1959年和1961年,聯合國大會先後通過愛爾蘭提出的要求有核武器國家不向無核國家提供核武器和“防止核武器更大範圍擴散”的議案,這兩項議案是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雛形。
1960年和1964年,法國和中國先後成功地爆炸了核裝置,美蘇極為擔心將會有更多的國家擁有核武器。美國於1965年8月向日內瓦18國裁軍委員會提出一項防止核武器擴散條約草案。同年9月,蘇聯也向聯大提出一項條約草案。1966年秋天,蘇美兩國開始秘密談判並於1967年8月24日向18國裁軍委員會提出了“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聯合草案,1968年3月11日美蘇又提出聯合修正案。1968年6月12日,聯大核准該條約草案。
宗旨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宗旨是防止核擴散,推動核裁軍和促進和平利用核能的國際合作。
加入情況
1992年3月9日,美國加入該公約
1992年3月9日(一說3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該公約。
1992年8月3日,法國加入該公約。
1993年6月21日,德國加入該公約。
1994年8月3日,英國加入該公約。
1995年9月30日,日本加入該公約。
印度、巴基斯坦與以色列三國皆不簽署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於1985年12月12日正式加入,於1993年3月12日宣布退出意向,但後又撤回。於2003年1月10日宣布退出意向,於2003年4月10日正式退出。
主要內容
該條約有11條規定,主要內容是:核國家保證不直接或間接地把核武器轉讓給非核國家,不援助非核國家製造核武器;非核國家保證不製造核武器,不直接或間接地接受其他國家的核武器轉讓,不尋求或接受製造核武器的援助,也不向別國提供這種援助;停止核軍備競賽,推動核裁軍;把和平核設施置於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國際保障之下,並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術合作。
根據有關規定,條約有效期25年,其間每5年舉行一次審議會議,審議條約的執行情況。
1992年1月27日,法國決定簽署不擴散核武器條約。8月3日正式把參加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批准檔案遞交美、英、俄3個簽字國。
1992年12月根據47屆聯大決議成立1995年《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審議和延長大會籌備委員會。1993年5月─1995年1月共舉行了4次會議。籌備委員會為大會準備了臨時議程和程式規則草案。根據籌委會的建議,會議期間將成立3個主要委員會:
第一委員會將集中討論條約中有關不擴散核武器、裁軍和國際和平與安全(包括安全保障)條款的執行情況;
第二委員會的工作是討論不擴散核武器、保證措施和無核區條款的執行情況;
第三委員會將討論關於條約國家不受歧視地發展、研究、生產及使用和平核能條款的執行情況。
由於德國、義大利、日本和瑞典的反對,條約在1970年生效時,只有25年的期限,25年後是否繼續延長,如何延長則要根據多數會員國的意見決定。反對無限期延長的主要是“不結盟”國家和其它一些無核國家,如埃及、印度尼西亞、伊朗、墨西哥、奈及利亞、泰國、委內瑞拉等。這些國家認為核國家沒有履行條約里的一些重要條款,例如全面禁止核試驗,停止生產可製造核武器的裂變材料,對無核國家承擔安全保證,允許無核國家獲取和平核能技術等。這些國家認為,如果無限期延長,就會使核國家放鬆核裁軍的努力,使事實上的“有核與無核”成為永久不可改變的、不合理的分配格局。德、意、日、瑞等原先反對永久性條約的4個國家,由於放棄發展核武器後,在獲取和平核能技術方面得到保障,已轉而支持無限期延長條約。
1995年5月11日,在聯合國《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審議和延長大會上,178個締約國以協商一致方式決定無限期延長該條約。大會還通過了兩個決議:核不擴散和裁軍的原則和目標;加強《條約》審議機制。締約國同時決定在5年之後舉行審議大會,並在1997、1998和1999年舉行三次預備會議。但代表們未能就一份關於該條約過去5年所起作用的最後報告達成一致意見。會議主席賈揚塔•達納帕拉在閉幕詞中說:“這次會議沒有勝者,沒有敗者。獲勝的是條約本身。”
1997年4月7日,條約締約國在聯合國總部舉行1997年預備會議,會議審議了核不擴散與核裁軍領域工作的進展情況。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和美國的代表發表聯合聲明,重申支持《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全面執行包括裁軍在內的各項條款。
1999年5月10日,2000年審議大會第三次籌委會會議在聯合國舉行。中國代表團團長沙祖康參加了會議並發言指出,國際社會必須努力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和經濟新秩序,堅決反對和徹底摒棄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唯有這樣,每個國家才會有安全感,才能保證核裁軍和防止核武器擴散取得成功。
2000年4月25日,2000年審議大會在紐約舉行。大會的主要議題有:《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普遍性;核不擴散和核裁軍以及無核區。
2005年5月,《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審議大會在聯合國總部舉行,來自187個締約國的代表參加會議。由於與會各方在核裁軍、防擴散和中東無核武器區等問題上分歧嚴重,大會最終未能就《最後檔案》草案達成一致。
2009年5月15日,聯合國安理會5個常任理事國發表聯合聲明,強調支持《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中國於1991年12月29日決定加入該公約,1992年3月9日遞交加入書,同時對中國生效。
1998年12月簽署了附加議定書。截至2005年11月,簽署附加議定書的國家有106個。
條約內容
概況
1968年7月1日在倫敦、莫斯科和華盛頓開放供簽署生效日期:1970年3月5日保存國政府: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和美利堅合眾國 本條約各締約國(以下稱“各締約國”)。簽訂意義
考慮到一場核戰爭將使全人類遭受浩劫,因而需要竭盡全力避免發生這種戰爭的危險並採取措施以保障各國人民的安全,認為擴散核武器將使發生核戰爭的危險嚴重增加,
根據聯合國大會要求締結一項防止更廣泛地擴散核武器的協定的各項決議,
承諾進行合作為套用國際原子能機構對和平核活動的各種保障措施提供便利,
表示支持進行研究、發展和其他努力,以促進在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制度範圍內套用下述原則,即通過在一定戰略地點使用儀器和其他技術有效地保障原料和特殊裂變物質的流動,
確認下述原則:一切締約國,不論是有核武器國家或無核武器國家,均能為和平目的而獲得和平套用核技術的利益,包活有核武器國家由於發展核爆炸裝置而可能得到的任何技術副產品,
深信在促進此項原則時,所有締約國均有權參加儘可能充分的科學情報交換,以促進為和平目的而套用原子能的發展,並且單獨地或與其他國家合作,對促進這種發展作出貢獻,
宣布它們的意圖是儘早實現停止核軍備競賽和著手採取以核裁軍為目標的有效措施,
敦促所有國家為達列這個目標而進行合作,
回顧到一九六三年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的各締約國在該條約序言中所表示的謀求達到永遠停止一切核武器爆炸試驗並為此目的繼續進行談判的決心,
願意促進國際緊張局勢的緩和以及各國間信任的加強,以利於按照在嚴格和有效的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條約停止製造核武器、清除其現有全部儲存並從國家武庫中取消核武器及其運載工具,回顧到按照聯合國憲章,各國在其國際關係中不得使用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不符合聯合國宗旨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並且.回顧到要儘量減少把世界人力及經濟資源用於軍備,以促進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建立與維護,
議定條款如下:
具體條例
第一條每個有核武器的締約國承諾不直接或間接向任何接受國轉讓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或對這種武器或爆炸裝置的控制權;並不以任何方式協助、鼓勵或引導任何無核武器國家製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或對這種武器或爆炸裝置的控制權。
第二條
每個無核武器的締約國承諾不直接或間接從任何讓與國接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或對這種武器或爆炸裝置的控制權的轉讓;不製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也不尋求或接受在製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方面的任何協助。
第三條
1、每個無核武器的締約國承諾接受按照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及該機構的保障制度與該機構談判締結的協定中所規定的各項保障措施,其目的專為核查本國根據本條約所承擔的義務的履行情況,以防止將核能從和平用途轉用於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原料或特殊裂變物質,無論是正在任何主要核設施內生產、處理或使用,或在任何這種設施之外,均應遵從本條所要求的保障措施的程式。本條所要求的各種保障措施應適用於在該國領土之內、在其管轄之下或在其控制之下的任何地方進行的一切和平核活動中的一切原料或特殊裂變物質。
2、每個締約國承諾不將(a)原料或特殊裂變物質,或(b)特別為處理、使用或生產特殊裂變物質而設計或配備的設備或材料,提供給任何無核武器國家,以用於和平的目的,除非這種原料或特殊裂變物質受本條所要求的各種保障措施的約束。
3、本條所要求的各種保障措施的實施,應符合本條約第四條,並應避免妨礙各締約國的經濟和技術發展或和平核活動領域中的國際合作,包括按照本條的規定和在本條約序言中闡明的保障原則,為和平目的在國際上交換核材料和處理、使用或生產核材料的設備。
4、無核武器的締約國應單獨地或會同其他國家,按照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與國際原子能機構訂立協定,以適應本條的要求。這類協定的談判應自本條約最初生效後一百八十天內開始進行。在上述一百八十天期限屆滿後交存其批准書或加入書的各國,至遲應自交存之日開始進行這類協定的談判。這類協定的生效應不遲於談判開始之日起十八個月。
第四條
1、本條約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影響所有締約國不受歧視地並按照本條約第一條及第二條的規定開展為和平目的而研究、生產和使用核能的不容剝奪的權利。
2、所有締約國承諾促進並有權參加在最大可能範圍內為和平利用核能而交換設備、材料和科學技術情報。有條件參加這種交換的各締約國還應單獨地或會同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在進一步發展為和平目的而套用核能方面,特別是在無核武器的各締約國領土上發展為和平目的套用核能方面,進行合作以作出貢獻,對於世界上發展中地區的需要應給予應有的考慮。
第五條
每個締約國承諾採取適當措施以保證按照本條約,在適當國際觀察下並通過適當國際程式,使無核武器的締約國能在不受歧視的基礎上獲得對核爆炸的任何和平套用的潛在利益,對這些締約國在使用爆炸裝置方面的收費應儘可能低廉,並免收研究和發展方面的任何費用。無核武器的締約國得根據一項或幾項特別國際協定,通過各無核武器國家具有充分代表權的適當國際機構,獲得這種利益。就此問題的談判應在條約生效後儘速開始進行。具有這種願望的無核武器的締約國也可以根據雙邊協定獲得這種利益。
第六條
每個締約國承諾就及早停止核軍備競賽和核裁軍方面的有效措施,以及就一項在嚴格和有效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條約,真誠地進行談判。
第七條
本條約的任何規定均不影響任何國家集團為了保證其各自領土上完全沒有核武器而締結區域性條約的權利。
第八條
1、任何締約國得對本條約提出修正案。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應提交各保存國政府,由各保存國政府分發給所有締約國。隨後如經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締約國請求,各保存國政府應召集會議,邀請所有締約國參加,以審議這項修正案。
2、本條約的任何修正案須經所有締約國的多數票通過,多數票中應包括所有有核武器的締約國以及在分發修正案之日系國際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理事國的所有其他締約國的票數。該修正案對於每個交存其對該修正案的批准書的締約國,應於所有締約國的過半數國家,其中包括所有有核武器國家以及在分發修正案之日系國際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理事國的所有其他締約國,交存其對修正案的批准書時起生效。此後,該修正案對於任何其他締約國應在其交存修正案批准書時開始生效。
3、本條約生效後五年,應在瑞士日內瓦舉行締約國會議,審查本條約的實施情況,以保證本條約序言的宗旨和本條約的各項條款正在得到實現。此後,每隔五年,經超過半數締約國向各保存國政府提出以上內容的建議,得另行召集為審查本條約實施情況這一相同目的的會議。
第九條
1、本條約應開放供所有國家簽署。凡未在本條約按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生效前在本條約上籤字的國家,得隨時加入本條約。
2、本條約須經簽署國批准。批准書和加入書應交經指定為保存國政府的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和美利堅合眾國三國政府保存。
3、本條約應在指定為條約保存國政府的各國和本條約的其他四十個簽署國批准本條約並交存其批准書後生效。本條約所稱有核武器國家系指在1967年1月1日前製造並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的國家。
4、對於在本條約生效後交存其批准書或加入書的國家,本條約應自各該國交存其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生效。
5、各保存國政府應將每一簽字的日期、每份批准書或加入書的交存日期、本條約的生效日期、收到關於召集會議的任何請求的日期以及其他通知事項,迅速告知所有簽署國和加入國。
6、本條約應由各保存國政府遵照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辦理登記。
第十條
1、每個締約國如果斷定與本條約主題有關的非常事件已危及其國家的最高利益,為行使其國家主權,應有權退出本條約。該國應在退出前三個月將此事通知所有其他締約國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這項通知應包括關於該國認為已危及其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的說明。
2、本條約生效後二十五年應舉行一次會議,以決定本條約是否應無限期地繼續有效或應延長一段確定的時期。這種決定應由過半數締約國作出。
第十一條
本條約的英文、俄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中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條約應保存在各保存國政府的檔案庫內。各保存國政府應將經正式核證的本條約副本分送各簽署國和加入國政府。
下列簽署人,經正式授權,在本條約上籤字,以資證明。
1968年7月1日訂於倫敦、莫斯科和華盛頓,一式三份。
附加議定書
為了更有效地防止核擴散,1997年5月15日,國際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核准了保障協定附加議定書。這是自1970年通過第一批依照《不擴散核武器條約》與無核武器國家締結的全面保障協定實施細則以來,對機構保障體系所作的最重要修訂。附加議定書的標準文本由序言、18條正文和2個附屬檔案組成,內容包括:有關國家提供有關核燃料循環的一切信息,以及視察員進入這些場所的權利;有關一國核場址上的一切建築物的信息及視察員臨時通知進入這些建築物的權利;改進視察員指派過程的行政安排,發放多次入境簽證和國際原子能機構利用現代通信手段的權利;國際原子能機構遵守實施的衛生、安全、實物和其他保全方面的規定及尊重個人權利,並採取一切預防措施保護由此得知的商業、技術和工業秘密及其他機密信息等。
中國於1998年12月31日簽署了附加議定書。截至2001年11月,簽署附加議定書的國家有57個。
審議大會
2015年5月,聯合國總部召開《不擴散核武器條約》(NPT)審議大會,日本提出在廣島、長崎核子彈爆炸70周年之際,希望全球領導人訪問核爆受害地。然而12日出爐的草案並未包含這一提案。日本共同社報導說,是中國要求刪除了相關內容。
據《東京新聞》報導,這一要求是日本外相岸田文雄在NPT審議大會開幕的演講中最先提出的。日本《讀賣新聞》報導說,大會8日發布的草案包含日方這一提案,但12日的最新草案中,這一提案被刪除。
當地時間11日,中國裁軍大使傅聰在聯合國總部接受共同社採訪時說,不希望這種人道主義問題被別有用心的國家政府利用,在大會上強加對二戰的曲解。共同社稱,傅聰在11日的閉門會議上要求對訪問廣島、長崎的內容予以刪除。傅聰主張,日本被投核子彈是有原因的,暗示投擲核子彈是當時日本侵略中國等國家的後果。雖然對遇難者抱以同情,但反對日本政府利用審議大會。該報導評論說,中國對日本試圖以強調“受害”姿態來掩蓋作為加害國“侵略”的歷史心懷警惕。
“你問中方領導人會不會訪問廣島和長崎,我想首先問一問,日本領導人什麼時候到中國南京大屠殺死難者紀念館參觀?”在13日的例行記者會上,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這樣回答記者提問。據《東京新聞》報導,中國的主張得到韓國等10多個國家的贊同和支持。
簽署事記
1968年6月12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美蘇制訂的防止核擴散國際條約草案。
19687月1日,英、美、蘇等59個國家分別在倫敦、華盛頓和莫斯科簽署是項條約。
1970年3月5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正式生效。
1985年12月12日,北韓加入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但未按NPT條約要求在1年半內同國際原子能機構簽訂全面保障監督協定)。
1992年1月30日,北韓簽訂全面保障監督協定,4月協定生效,5月4日向IAEA提交了關於其所有核材料及相關設施的初始申報。
1992年3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該公約。
1993年3月12日,北韓宣布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3個月後正式生效。1993年6月2日至11日,北韓與美國舉行第1次正式會談。會後,北韓宣布暫不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1992年8月3日,法國加入該公約。
1993年6月21日,德國加入該公約。
1994年8月3日,英國加入該公約。
1995年9月30日,日本加入該公約。
1995年4月,《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締約國在聯合國總部召開的審議和延長該條約大會上,決定無限期延長這個條約。
2003年1月10日,北韓常駐聯合國代表朴吉淵指國際原子能機構和《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已成為美國執行反對北韓政策的工具,宣布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成為首個退出此條約的國家。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於1985年12月12日正式加入,於1993年3月12日宣布退出意向,但後又撤回。於2003年1月10日宣布退出意向,於2003年4月10日正式退出。
2013年7月23日,伊朗外交部發言人阿巴斯·阿拉奇在德黑蘭說,伊朗將在《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框架內繼續與國際原子能機構合作,但不會接受超出該條約規定的核義務。
2016年7月20日印度外長斯瓦拉傑在印度下議院發表聲明說,印度將永不簽署《不擴散核武器條約》(NPT)。
2019年1月30日,五核國正式會議在北京舉行,各方達成三點重要共識。
國際意義
考慮到一場核戰爭將使全人類遭受浩劫,因而需要竭盡全力避免發生這種戰爭的危險並採取措施以保障各國人民的安全。認為擴散核武器將使發生核戰爭的危險嚴重增加。根據聯合國大會要求締結一項防止更廣泛地擴散核武器的協定的各項決議,承諾進行合作為套用國際原子能機構對和平核活動的各種保障措施提供便利,表示支持進行研究、發展和其他努力,以促進在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制度範圍內套用下述原則,即通過在一定戰略地點使用儀器和其他技術有效地保障原料和特殊裂變物質的流動。
確認下述原則:一切締約國,不論是有核武器國家或無核武器國家,均能為和平目的而獲得和平套用核技術的利益,包活有核武器國家由於發展核爆炸裝置而可能得到的任何技術副產品,深信在促進此項原則時,所有締約國均有權參加儘可能充分的科學情報交換,以促進為和平目的而套用原子能的發展,並且單獨地或與其他國家合作,對促進這種發展作出貢獻,宣布它們的意圖是儘早實現停止核軍備競賽和著手採取以核裁軍為目標的有效措施。
敦促所有國家為達列這個目標而進行合作,回顧到一九六三年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的各締約國在該條約序言中所表示的謀求達到永遠停止一切核武器爆炸試驗並為此目的繼續進行談判的決心。
願意促進國際緊張局勢的緩和以及各國間信任的加強,以利於按照在嚴格和有效的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條約停止製造核武器、清除其現有全部儲存並從國家武庫中取消核武器及其運載工具,回顧到按照聯合國憲章,各國在其國際關係中不得使用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不符合聯合國宗旨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並且.回顧到要儘量減少把世界人力及經濟資源用於軍備,以促進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建立與維護。
中國態度
中國於1991年12月29日決定加入該公約,1992年3月9日遞交加入書,同時對中國生效。在條約加入書中,中國強調防止核武器擴散本身並不是目的,而是實現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過程中的措施和步驟。
在1995年條約審議和延期大會上,中國支持條約無限期延長。中國國務院副總理兼外長錢其琛率團出席會議並發表講話。錢其琛指出,中國支持條約關於推動核裁軍、防止核擴散和促進和平利用核能國際合作的三大目標。多年來條約在遏制核擴散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毋庸諱言,條約存在著局限性和缺陷,對締約國規定了不同的權利與義務,有其不平衡之處。中國相信,隨著在核裁軍領域取得持續進展,各國之間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不斷加強,條約的局限性和缺陷是可以逐步得到彌補和糾正的。錢其琛強調指出,條約無限期延長,不能理解為允許核國家有永遠擁有核武器的特權。
作為條約締約國,中國恪守條約的各項規定,嚴格履行自己的義務,為實現條約的三大目標作出了不懈努力和貢獻。中國奉行不主張、不鼓勵、不從事核武器擴散,不幫助別國發展核武器的政策,並制定了核出口三原則,即僅用於和平目的;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保障監督;未經中方同意不得轉讓給第三方。1997年5月,中國政府頒布《關於嚴格執行中國核出口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中國出口的核材料、核設備及其相關技術,均不得提供給或用於未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監督的核設施。1997年9月,中國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規定不得向未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監督的核設施提供任何幫助;核出口由國務院指定的單位專營;國家對核出口實行許可證制度。同時,中國參考國際上普遍接受的核出口控制清單,制定了《核出口管制清單》。1998年6月10日,中國政府頒布《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對與核有關的兩用品及相關技術的出口實行嚴格控制。
中國一貫支持和參與防止核擴散的國際合作,積極履行所承擔的國際義務。1993年7月,中國正式承諾,在自願的基礎上,向國際原子能機構通報所有核材料的進出口、核設備及相關非核材料的出口情況。1997年5月,中國派觀察員出席作為多邊核出口控制機制之一的“桑戈委員會”會議,並於同年10月正式加入該委員會。1998年9月,中國與國際原子能機構就締結保障監督協定的附加議定書達成一致,承諾向機構申報與無核武器國家進行核合作的有關情況。1998年12月31日,中國簽署了該議定書。
中國一貫致力於和平利用核能領域的國際合作,主張防止核武器擴散的努力,不應無視各國、特別是開發中國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正當權益和要求,更不能採取雙重標準,以防擴散為名,限制、妨礙各國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