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世界遺產公約的全名是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世界遺產公約的標誌,象徵著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之間相互依存的關係。中央的正方形是人類創造的形狀,圓圈代表大自然,兩者密切相連。這個標誌呈圓形,既象徵全世界,也象徵著保護。

概述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簡稱“世界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是目前加入締約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標誌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標誌

國最多的國際公約之一。自1975年公約正式生效後,在全球範圍內,迄今共有180個國家和地區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成為締約成員。中國於1985年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截至2009年7月,世界遺產總數890處,中國已有38處文化遺址和自然景觀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於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舉行的第十七屆會議,注意到文化遺產自然遺產越來越受到破壞的威脅,一方面因年久腐變所致,同時變化中的社會和經濟條件使情況惡化,造成更加難以對付的損害或破壞現象,考慮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遺產的壞變或丟失都有使全世界遺產枯竭的有害影響,考慮到國家一級保護這類遺產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於這項工作需要大量投入,而列為保護對象的財產的所在國卻不具備充足的經濟、科學和技術力量。回顧本組織《組織法》規定,本組織將通過保存和維護世界遺產和建議有關國家訂立必要的國際公約來維護、增進和傳播知識。而現有的關於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際公約、建議和決議表明:保護不論屬於哪國人民的這類罕見且無法替代的財產,對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考慮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遺產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為全人類世界遺產的一部分加以保護,考慮到鑒於威脅這類遺產的新危險的規模和嚴重性,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通過提供集體性援助來參與保護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這種援助儘管不能代替有關國家採取的行動,但將成為它的有效補充;考慮到為此有必要通過採用公約形式的新規定,以便為集體保護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建立一個根據現代科學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在大會第十六屆會議上曾決定應就此問題制訂一項國際公約,於1972年11月16日通過本公約。

背景

1954年,埃及政府為了發展本國經濟,決定在亞斯文修建高壩蓄水。但是該工程面臨難題:高壩建成後形成的水庫,要淹沒大面積遺址和幾十座古代神,而

亞斯文大壩亞斯文大壩

努比亞地區在古代法老時期很重要,是多年的首都,有許多的神廟、防禦共識和城堡,還有許多的城鎮和陵園。為了解決這個難題,埃及政府一方面制定了搶救努比亞古蹟的計畫,一方面於1959年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交涉,請求教科文組織對搶救古蹟計畫的制定和實施,在物資、技術和科學方面予以大力的支持。埃及方面的主要理由,除了搶救古蹟的工程規模浩大,要耗費巨額資金,埃及政府難以全部承擔意外,還指出,努比亞古蹟雖然是在埃及境內,但也是整個人類遺產的一部分,因而搶救它是全球都應該關注的問題。
合國教科文組織為此呼籲國際援助:保護阿布辛拜勒神廟菲萊神廟。多國積極回響,認為重要遺產需要要集體承擔責任,努比亞的搶救古蹟運動得以順利的開展。196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第一次召開政府間會議,議題是各國共同利用和保護地球生物圈,制定了教科文組織的“人和生物圈計畫”。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於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舉行的第十七屆會議,注意到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越來越受到破壞的威脅,一方面因年久腐變所致,同時變化中的社會和經濟條件使情況惡化,造成更加難以對付的損害或破壞現象。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72年11月16日通過本公約。

定義

1、在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中,以下各項為“文化遺產”:

世界文化遺產  長城世界文化遺產 長城

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線的建築群;
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2、在本公約中,以下各項為“自然遺產”.從審美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由物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為受威脅的動物和植物生境區;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分的自然區域。

3、本公約締約國均可自行確定和劃分上面第l條和第2條中提及的、本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財產。

內容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正文有八個部分,共38條 :

世界文化遺產--高棉吳哥窟世界文化遺產--高棉吳哥窟

第一部分:遺產內涵: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
公約將文化遺產分為3類:文物古蹟、建築群和遺址。
將自然遺產分為自然景觀、地址與地文結構、動物與植物生態區、天然名勝和自然區域。
第二部分: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以國家保護為主,國際保護為輔
第三部分:世界遺產委員會世界遺產名錄
1)世界遺產委員會(World Heritage Committee)的組成
2)世界遺產名錄(List of World Heritage)的制定
3)國際援助
第四部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基金:締約國義務捐款和自願捐款等
第五部分:國際援助的條件和安排
第六部分:教育計畫(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
第七部分:報告工作
第八部分:最後條款,包括條約公文、條約生效、退約和廢約、修訂
按照《聯合國憲章》第102條,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須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幹事的要求在聯合國秘書處等級,1972年11月23日訂於巴黎,兩個正式文本均有大會第17屆會議主席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總幹事的簽字,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存檔,並將驗明無誤之副本傳送到所有締約國家以及聯合國。

影響

《世界遺產公約》自1972年11月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後,美國於1973年12月率先加入《公約》,至1975年有法定20個國家加入,《公約》於是生

世界文化遺產  天壇世界文化遺產 天壇

效,到2004年已經有178個國家加入。2005年以來,有180多個國家加入公約。至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成員國只有個別的沒有加入《公約》,《世界已經成為》是加入國家最多的國際公約之一,是遺產保護領域最具普遍性的國際法律文書。
現在遺產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確定新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遺產名單。1978年以後,平均每年增加20處新遺產。從2003年起,每年新增遺產書目已經有限制,但無遺產或少遺產的國家則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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