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蘇、美、英等國於1968年7月1日在各自首都同時簽署,1970年3月5日生效。條約規定:核國家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核武器或核武器爆炸裝置;非核國家保證不製造核武器,不接受其他國家核武裝的轉讓;無核締約國的一切和平核裝置應遵守國際原子能機構的規約和保障制度,國際原子能機構有權對其進行核查等。中國於1991年加入該條約。
內容
1960年和1964年,法國和中國先後成功地爆炸了核裝置,美蘇極為擔心將會有更多的國家擁有核武器。美國於1965年8月向日內瓦18國裁軍委員會提出一項防止核武器擴散條約草案。同年9月,蘇聯也向聯大提出一項條約草案。1966年秋天,蘇美兩國開始秘密談判並於1967年8月24日向18國裁軍委員會提出了“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聯合草案,1968年3月11日美蘇又提出聯合修正案。1968年6月12日,聯大核准該條約草案。1970年3月5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正式生效。
《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 Comprehensive Nuclear Test Ban Treaty是一項旨在促進全面防止核武器擴散、促進核裁軍進程,從而增進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條約。《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文本直接送交第50屆聯合國大會審議。1996年9月10日,聯合國大會以158票贊成、3票反對、5票棄權的壓倒多數票通過了《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