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代
從刑法理論上分析,洗錢罪的主體不應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和走私犯罪的實行犯或其共犯,只能是“上游犯罪” (上游犯罪是指洗錢罪行為人明知的“對象性犯罪”,由於其與洗錢罪有密切聯繫,故一般將洗錢犯罪的對象稱為上游犯罪,將洗錢罪稱為下游犯罪。)行為以外的,與之沒有共犯關係的自然人或單位。因為,“上游犯罪”的實行犯或其共犯,通過一定的方法掩飾、隱瞞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性質和來源,是其實施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和走私犯罪的必然延伸。介紹
在研究個罪的過程中,學者將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稱為原生犯罪或上游犯罪,而將洗錢犯罪相應稱為派生犯罪或者再生犯罪、下游犯罪。⑷這種“原生-派生(再生)”與“上游-下游”稱謂用來概括那些具有因果關係和各罪發生存在先後次序的犯罪群十分貼切。實際上,下游犯罪指的就是洗錢犯罪。